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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债权转让管辖权(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

最高院关于债权转让管辖权(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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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 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债权转让管辖权
  • 如何确定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
  • 关于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 债务转让后新债务人还了债权人款后新债务人可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 债务转移需要哪些条件
  • 债权转让的生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 Q1: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2、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Q2: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债权转让管辖权

    我民间法律人,此属民事辖权范围。

    Q3:如何确定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

    1. 债权转让没有约定管辖的,根据合同纠纷的原则,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债权转让有约定管辖的,按照合同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3.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Q4:关于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七个判决,其中三个涉及不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一个涉及债权受让不得超范围,其余与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的相关。就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我们更关注前两种类型判决的影响。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实践中,有的法务人员和律师朋友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就说明交易没有完成,应该返还,并恢复原状。最高院司法判例却明确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的。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 号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嗣后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诉讼中当庭通知受让人,即完成通知义务。
    那么,债务人就没有办法制衡了吗?
    并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对合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对于互金行业和类金融行业而言,债权转让的稳定性被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但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目前互联网发达程度而言,在线通知可以做到。当然,留存相关证据,同样重要。

    Q5:债务转让后新债务人还了债权人款后新债务人可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板市场,顾名思义,即第二市场,也就是"标准"股票交易市场之外的市场。不过,千万不要因其排名"第二",便小看了它的重要作用。对于第二板市场,有人称其为场外交易市场,也有人称其为店头交易市场。
    通俗地讲,第二板市场就是一国证券主板市场(第一板市场)之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它的明确定位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是一条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与主板市场相比,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标准和上市条件相对较低,中小企业更容易上市募集发展所需资金。二板市场的建立能直接推动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进一步讲,第二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市场的独特的资本市场,具有自身的特点,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风险投资机制中的作用,即承担风险资本的退出窗口作用;二是作为资本市场所固有的功能,报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等作用,而对企业来讲,上市除了融通资金外,还有提高企业知名度、分担投资风险、规范企业运作等作用。建立第二板市场,是完善风险投资体系,为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重要一环。
    2、二板市场的两个重要用途
    (1)二板市场是中小企业的龙门
    第二板市场的开辟,给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入市门槛较低的直接融资渠道。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对资本市场的需求是及其迫切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迅速崛起的高科技企业,迫切需要一个支持自己发展的资本市场。然而,在中国现有的融资体制下,中小企业融资十分艰难。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A、体制限制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放款业务主要面向国营企业和大型的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体制上存在着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信贷歧视政策,由此形成了中小企业筹资困难的普遍现象。
    B、担保困难
    现行的银行体制对中小企业融资不利,贷款制度规定企业申请贷款必须具备相应的财产抵押能力或提供足够的担保。未成气候的小企业不仅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可供抵押,而且也很难为自己找到担保人。所以,中小企业几乎是告贷无门。
    C、上市更不易
    大型企业可以争取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资,而这条道路对于中小企业更是走不通。《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是资本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而且公司股票已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此外还要求公司开业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对中小企业来说,这样的资质要求就象一道高高的门槛,无法逾越。于是乎,无数中小企业在创业的艰难和资金的匮乏中苦苦挣扎着。
    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金融政策和措施的支持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根本出路。同时,建立第二板市场,是完善风险投资体系,为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重要一环。美国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在美国,第二板市场的作用发挥的相当出色。美国的那斯达克(NASDAQ)市场不仅拥有先进的交易手段和较低的股票上市标准,其上市要求低于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交易所低。更为重要的是那斯达克市场的良好的市场适应性,能适应各种不同种类、不同规模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公司的上市要求。
    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因其规模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状况不同、盈利水乎不同和发展阶段不同,对资本市场的需求也不同。尤其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一些高科技和服务性公司迅速崛起,这些以高风险、高成长为特征的企业迫切需要一个支持自己发展的资本市场。那斯达克市场的建立正好满足了这类企业的需求,为这些不能在纽约交易所和美国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型公司提供了发展的机会。那斯达克市场成了数以百计规模较小、来自信息和生物技术等发展迅速的经济部门的新兴公司上市的场所。
    (2)第二板市场是高科技企业的摇篮
    的确,第二板市场造就一大批世界高科技企业巨人,微软、英特尔、康柏、戴尔、苹果、思科(Cisco)和雅虎(Yahoo)等等,这些国际知名的高科技企业都是在美国第二板市场-那斯达克(NASDAQ)股票市场上市并成长起来的。
    由于高科技企业具有高风险、小规模、建立时间短等特点,一般难以进入一国的证券主板市场。
    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除了高新技术本身之外,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三者缺一不可。在高科技公司的创业初期,风险投资公司的创业基金是其主要的资金支持。但是,高科技公司要迅速成长为象微软和英特尔之类的巨型公司,其需要的巨额资金是靠以分散投资为原则的创业基金所不能胜任的。公司进入成长之后,创业基金就逐步淡出,高科技公司往往以募集新股或公司重组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支持,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是难以达到今天的规模和影响力的。
    美国的那斯达克(NASDAQ)市场,在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扮演了及其重要的角色。NASDAQ市场培育了美国的一大批高科技巨人,微软、英特尔、苹果、戴尔、网景、亚马逊等等,对美国以电脑、信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以及美国近年来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十分巨大的推动作用!
    硅谷的技术和NASDAQ市场的完美结合,造就了资讯革命时代的骄子,使美国成为全球高科技领域的翘楚,从而创造出美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奇迹。
    正如朱?g基总理在美国访问期间,参观那斯达克(NASDAQ)股票交易所的题字所示,第二板市场是"科技与金融的纽带,运气与成功的摇篮"。
    为了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同时为风险资本退出已成功的高科技企业提供支持,许多西方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主板市场之外专门建立了第二板市场。美国在二板市场的建立上远远走在前面,为世界各国树立了一个成功的典范。其他国家只能奋起直追,从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为了扶持本国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发展,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借鉴那斯达克(NASDAQ)股票市场及其成功运作的经验,纷纷设立证券主板市场之外的第二板块市场。
    3、建立二板市场的必要性
    发达的资本市场是多层次的,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由此构成了市场的层次性与完整性,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到目前为止,建设的重点主要放在深沪两市的股票市场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的较为单一的市场体系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己势在必行。第二板市场主要是为企业的上市与下市之间提供一个过渡性的安排。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经过一段的考察与适应,达到交易所公开上市标准的则可正式挂牌上市。同样,当上市公司不再符合公开上市条件,应当转到第二板市场,其原有股东的股份也在第二板市场交易,公司亦可在第二板市场继续筹资。国际经验表明,二板市场在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为中小企业筹集资金方面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应从开辟二板市场做起。从管理方面看,二板市场虽然上市要求较低,但上市企业需要披露几乎与主板市场上市企业一样多的资料,公司都被要求有正规的监管,市场也要由同一个部门来监管。我国深沪两个交易所虽然历史较短,但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已基本具备了在管理主板市场的同时对二极市场进行有效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条件。这一点对于一个尚处于发育初期的资本市场来说是很重要的。从经济发展的需要看,现在学术界普遍认为,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是建立创业投资基金,而创业投资基金要实现有效益的运作,必须依托于二板市场。这也是由高科技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当今时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决定了高科技企业淘汰率很高但又能够超常规发展,因而以三年盈利这样的标准来要求高科技企业,那些处于成长初期的企业就很可能仅仅因为资金问题而夭折。因此,为使那些亟待发展的高科技企业有一个规范。方便的筹资渠道,二板市场的建立势在必行。
    4、二板市场的特点
    (1) 没有统一的交易场所
    主板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大厅以及各地营业厅向人们显示:这是从事证券买卖的地方。而二板市场的交易是一种典型的没有交易大厅、没有固定交易地点的证券交易形式,它是一个利用现代信息系统建立起来的电子网络交易系统。
    (2) 交易方式灵活
    二板市场的交易基本上是投资者与证券商、证券商与证券商双方之间的一对一的直接交易。就交易价格来讲,一般是按净价基础来确定,交易之间没有佣金。就交易额来讲,证券交易额没有数量起点和单位限制,既可以进行零数交易也可以进行大额交易。二板市场对市场参与者没有限制,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3) 交易证券种类繁多
    种类繁多,就交易的大类来看,主要以未能在证券交易所登记上市的证券和定期还本付息的债券为主。从发展的趋势看,交易种类呈日益上升的趋势。
    5、二板市场的作用
    (1) 二板市场的市场交易容量的伸缩性,缓解了证券市场扩张期的风险。证券市场的发展往往是不平衡的。一般而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数量和每个证券交易所的扩容能力是有限的,当证券发行量迅猛增长时,一个国家的证券交易量不会迅猛增长,这样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平衡就会被打破,如果以加快证券上市的速度来解决,则有可能因证券交易所的超负荷运营而诱发证券市场的风险。但是,如果把大量新发行的证券分流到二板市场进行交易,可在某种程度上化解证券市场的潜在危险,因为二板市场的扩容能力是无限的。
    (2) 二板市场的自由性,加快了资本社会化的进程。经济越发达,社会公众手里拥有的闲散资金量就越大。如何把巨额闲散资金变成资本投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二板市场以其具有的特点极大提高了社会公众从事投资的热情,从根本上改变了公司资本结构和经营机制,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使资本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
    (3) 二板市场的多样性,促进了新兴产业的成长与发展。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成本低廉的资金,同时使公司经营的风险分散化;二是为公司创造了人力资本开发的有利条件。
    6、二板市场对企业的要求
    (1)理顺产权关系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其产权关系问题并不比国有企业简单。从性质上来看,除了集体、个体之外,还普遍存在国有、外资成分;从资本形成看,由于高科技企业的特殊性,其产权关系又有原始创业股份、风险资本股份、管理层股份之别,上市之后还有社会公众股份等。 理论上讲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但实际中存在的一些假民营、假合资以及只挂名不出资和股份划分不清等现象,使产权关系进一步复杂化,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其内在矛盾越来越尖锐。因此产权界定显得更加重要,产权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把一个很有前景的公司拖垮,更不用说与第二板市场无缘了。
    (2)引进风险资本
    对高科技企业来说,技术开发的成功仅仅是事业的开始,更重要的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推广,其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金的来源;为此,高科技企业的经营者必须与投资界保持密切联系,在适当时机引进风险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
    从国际上看,新兴的高科技企业在上市之前,一般都有风险资本的参与,它一方面提高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分散原始创业股东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帮企业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提高新兴企业的规模,使之符合第二板的上市要求。目前我国只有少数机构从事风险投资,如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北京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二板市场为风险投资者解决资本的撤离问题,为风险资本的投入排除后顾之忧。风险投资与第二板市场之间已形成相互推动、相互促进的态势。
    (3)健全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板市场对企业最低盈利水平不作要求,但要求必须具有高成长性。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是保持高成长性的必要而又充分条件,也是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股东利益的保证。香港联交所对在第二板上市的公司要求必须强化内部管理,形成完整的内部监控系统,要有"具备有关的专业、商业或专门经验"的两名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出任主席的"审核及监察委员会"以及由合格人士负责管理会计事务等。
    高科技企业不仅要有健全的管理体制,更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企业在第二板上市后,为保持管理层的稳定,往往限制管理层股东股份的转让,公司的命运直接与管理层的能力联系在一起。民营企业在走向资本市场时应对管理思想作根本的变革,避免家族式的企业管理,真正做到抓管理出效益。
    7、第二板市场的界定及国际经验
    第二板市场是指与传统的证券交易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种证券交易市场。它在交易制度、组织结构、法律监管等各方面都与传统的证券交易所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地方是它的上市标准相对于前者要松得多。许多国家将第二板市场作为传统的证券交易市场(第一板市场)的预备军,新兴公司在第二板市场上市,等各方面条件成熟之后再到第一板市场上进行交易。
    国际上第二板市场的运作通常采用两种模式:
    (1)、非独立的附属市场模式。即第二板市场作为主板的补充,与主板市场组合在一起共同运作,使用共同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甚至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所不同的是上市标准的差异。
    (2)、独立模式。即第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分别独立运作,拥有独立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并且大多数采用不同的上市标准。而且采用的监管标准也有所不同。
    8、我国设立第二板市场的初步设想
    (1)、设立第二板市场,是拓展我国高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最佳选择。我国第二板市场的建立应采取独立于主板的方式。首先,要选择某一地方作为试点,这个地方要拥有高度现代化的电子交易与清算系统,完全能够独立承担起第二板市场的运作任务。其次,1998年政协会上第1号提案为风险投资,并被新闻界炒得火热,所以这个地方一定要适合风险投资的发展。第三,这个地方要第一个"吃葡萄",必须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经济优势、人才优势、经验与管理优势、市场基础设施优势和政策环境优势。第四,考虑到拟议中的香港联交所第二板市场,内地第二板市场正好形成互补关系。尽管香港联交所第二板市场的对象也是成长型的高科技公司,但由于港元与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不能自由兑换,因此两者在吸纳资本时不会冲突,相反反而能产生互补效益。
    (2)、试点第二板市场设立的原则问题。第二板市场(科技板)的基本构架与第一板市场一致,要特别强调的是:
    A、上市对象定位:在科技第二板市场上上市的公司应该是全国范围具有潜力的高科技公司。
    B、上市标准的选择与确定:根据国际经验,第二板市场的上市标准略低于主板市场。美国一、二板市场的标准差异大概是4.5∶1,日本大约是2∶1。考虑到中国的现状,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初创阶段,还不能让各公司太自由的进入股市;然而,建立科技第二板市场的初衷又是通过资本市场来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所以,上市标准又不宜太高。所以,把这个标准定在2.5∶1比较合适。具体的上市标准的设计可以以此比例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
    C、上市机制:第二板市场的上市机制必须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制,将企业业绩作为股票上市发行的唯一标准。取消上市配额制度,杜绝上市配额制度下出现的"寻租"行为、腐败现象。取消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的划分,实行上市公司股份均可进入股市流通的规则;同时,为了强化发起人股东和其他重要股东的责任,应对这些股东的股票入市交易实行时间限定(如公司上市若干年后)和每次买卖都公告的制度。
    D、设立自动转一板机制和自动退二板机制:设立第二板市场的目的就是通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为高科技企业筹集资金,加快其发展,当它们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达到了一板市场的上市要求,就自然应该转到一板进行交易。另外,第二板市场的企业能否上第一板市场也成了一个公司资产优劣与否的衡量尺度。可以想象一个二板市场上的公司有朝一日转到了一板市场,其股票升值潜力是巨大的。因此,设立自动转一板机制,既可以刺激投资者的热情,活跃市场交投,又可以督促企业进步。同时,为了降低二板市场自身的风险,应设立自动退二板机制,实行挂牌限期制度,以改变上市公司的"终身制"。如,可以规定上市公司至上市之日起,挂牌若干年后,未能转入一板市场,则上市公司就必须摘牌,自动退出二板市场。
    E、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科技含量的跟踪监督,实行自动停牌制度:实行自动停牌制度,是为了有效地防止某些企业利用高科技第二板进行卖壳上市,即先通过收购或兼并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然后改变主营业务,再利用自动转一板机制达到在一板市场上市的目的。设立自动停牌制度,在自动停牌条款中加上"未达到高科技标准"的条款,通过对主营业务中高科技含量的控制,来防范主营业务的变化。如果改变主营业务的高科技含量,就会遭到停牌的处罚。
    F、实行限涨跌停板制度:由于科技二板市场容量相对较小,高科技企业大多盘子不大,因此出现人为炒作的可能性很大。为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应在市场中设立涨跌停板制度。至于涨跌停板的幅度标准,可以参照一板市场,考虑到市场的活跃程度和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高风险和高成长性,涨跌停板要留有适当的空间。
    9、 香港创业板简介
    目前,香港联交所一个重大的发展计划,就是于今年第四季成功推出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目前的主板市场具有同等地位,专门为高增长型的企业开创一个有效的集资渠道。
    到今年底,香港证券市场将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主板及创业板两个性质不同但具有同等地位的市场,将会同时运作,使投资者可以享有更多的选择。
    创业板的主要使命,是为有发展潜质的企业提供一个筹集资金的渠道,以协助它们发展及扩张其业务。有较高风险容量的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期赚取因承担较高风险的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于在现有市场上市、历史较悠久的公司,以期在股息及资本增值方面赚取较稳定的回报。
    10、创业板及主板市场的特点和分别
    (1)、上市公司
    创业板与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分别:
    a) 创业板的上市要求较低。只需2年活跃纪录,又不设有最低盈利要求,亦容许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竞争。申请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则需要有3年业务纪录,最低盈利要求是最近一年须达到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的合计盈利则为3000万,及不接受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存有业务竞争。
    b)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主营业务,故综合企业不能在创业板上市。但主板则没有此要求。
    c)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管治要求较高,除了主板的要求如需要拥有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1名公司秘书及审核委员会之外,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还须符合下列的条件:
    聘请1名会计师来监管财务,会计及内部监管的职能,委派1名执行董事作为监察主任,成立审计委员会,职责是审查年度、季度及半年度帐目及财务报告及内部监控程序。
    d)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或3000万港元,两者取其高者,而主板的相应要求则为25%或5000万港元,两者取其高者。
    (2)、香港的证券市场能适应多种投资者的需要
    在香港创业板开始运作后,各种投资者,包括风险基金、长线投资基金(例如养老金基金、教育基金等)。各种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都能按照自身的需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找到合适的投资对象,尤其是对风险投资基金提供了投资中国高增长型企业的良好退出机制。
    (3)、监管原则
    创业板的监管与主板的监管的主要的分别:
    a)创业板的监管与监察理念是以"披露为本"及"投资者意识风险"的原则下进行投资。而联交所在主板的监管方式则较为主动。
    b)创业板对保荐人的要求较高。新上市的公司须于上市后至少两年内保留一名保荐人,而有关保荐人也须符合一些相对于主板较严格的规定。
    c)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程序将会较为简便快捷。提交上市申请时,所有文件须为最终的定稿,故由上市申请至上市聆讯时间会较短。而向主板提出申请至上市委员会聆讯需时35天,最初提交的文件也只是初稿,整个过程因此较为冗长。
    d)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较为严格。第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发表季度报告,主板则无此要求。第二是公布的时间较短,年度报告须于3个月内公布,而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须于45天内公布,主板只要求年度报告须于5个月内公布,而中期报告须于3个月内公布。第三是在上市首两个财政年度内,发行人每年要把在上市文件列明的业务目标及发展进度作一比较,主板却没有这个要求。
    11、创业板的程序
    (1)上市条件
    香港二板市场上市条件要比主板市场宽松得多。主板要求拟上市公司前三年盈利合计5000万港元以上,其中最近一个财政年度2000万港元以上。而二板市场只要求有两年活跃营业记录,无最低盈利记录要求,也无最低市场值要求。
    所谓"活跃业务记录",是指拟上市公司最近24个月内所有业务 进展、成果和问题的详细资料。上述内容须经过保荐人核实和有关方面的帐目审核,以避免有误导成份或重大遗漏。
    创业板不在乎拟上市公司过去的业绩,但却关注其未来的成长性。因此,创业板市场最具特色的要求就是拟上市场公司要有"业务目标说明"。此项内鹤要包括:(1)拟上市公司在未来三年内的整体目标、短期目标、市场潜力和面临的主要风险等方面的资料;(2)在描述公司每项产品或服务的短期业务目标时,还要说明主要假设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还包括:上市公司仅限于在香港、中国内、百慕大和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创业板重点接纳高成长的科技类公司,也不拒绝其它行业的公司;但综合公司不得在创业板上市。
    (2)发行方式
    A、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程序简便快捷。拟上市公司提交上市申请时,所有文件均须为最终定稿,所以上市早请过程也较短。而主板瓜上市公司提出申请至上市委员会审核需要35天,最初提交的文件只是初稿,整个过程较长。B、创业板市场没有发行数额的限制,符合条件的护上市公司,都可以申请到创业板上市。C、公司可以自由决定彩哪种招股机制。D、首次公开招股时,不要求进行包销,但必须达到招股章程所刊载的最低认股数额才能上市。E、拟上市公司提出上市申请须有保荐人协助进行上市申请,保荐人还负责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按规定予以披露。
    (3)创业板的监管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原则和"买者自负"的原则
    A、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规模较小、业务处于初创期、新兴行业、没有盈利业绩,这些因素都说明创业板是高风险市场。因此,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主板严格。其一,要求上市公司发表季度报告,主板则无此要求;其二,公布时间较短,年度报告须于3个月内公布,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须于45天内公布。而主板年度报告则要求在5个月内公布,中期报告要求在3个内公布。其三,在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内,发行人每年要对上市文件注明的业务目标与实际发展进度作一比较,主板却没有这个要求。
    B、市场动作奉行"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原则,而主板市场则是以"介乎信息披露和判断利弊之间的混合制度来动作 "(香港证监会主席沈联涛语)。简言之,在市场的效益和安全这一对矛盾中,创业板更注重效益,而主板则考虑在效益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创业板市场追求的是高风险和高效益,主板市场则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为主要目标。因此,创业板的投资者主要是对市场有充分了解并希望参与高风险、高增长性公司的投资机构。
    C、联交所除就是市申请作一主高层次的业务审核,及审查上市公司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法外,不审批任何上市文件。上市后,联交所也不会事前审批任何公司公告;联交所是事后查看公司有关违规行为,监督股票买卖的情况,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将给予适当的处分。
    12、对二板市场在我国发展前景的预测
    我们认为,近几年来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这对帮助国有企业融资,发展生产,转换经营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我国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发展第二板市场是非常必要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能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发展风险投资,加快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这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的必要途径。我国要发展风险投资,首先必须提供一个股权转让的场所。当然,我们可以考虑在深圳交易所开辟第二板块市场,为全国的高科技中小企业上市提供服务,上市条件、上市费用、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可依照实际情况另作具体规定。同时,也可以考虑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开辟供我国的高科技中小企业上市的第二板交易市场。但从长远来看,按现代二板市场的规则在北京发展我国的二板市场、建立交易场所是最好的选择。这是因为,北京是我国的科技、信息、文化、政治中心,这里人才丰富,金融业发达,科技产业基础好,已经存在两个证券交易的自动报价系统,积累了一定的场外交易经验。另外,我国除香港以外,只有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证券市场的日渐发达,两个交易所很难满足我国不同层次的证券交易需求。因此,在北京建立二板市场,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北京的信息优势、人才优势、产业优势,解决我国发展风险投资需要资本市场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我国现有的证券交易市场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我国发展二板市场要经历一个规范发展的渐进过程。首先,我们可充分利用现有的 200多家地方产权交易中心为非公司形态的高

    Q6:债务转移需要哪些条件

    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根据债务转移的基本理论和《合同法》关于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债务转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Q7:债权转让的生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当然可以啊!买进虽然要求是100股的整数倍,但是卖出可以1股,1股的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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