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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投资股份一致资金不一致(新股东入股稀释股份)

入股投资股份一致资金不一致(新股东入股稀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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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占有公司多少股份,如果找一个投资方投资的话他出钱太多岂不是他要占公司大多数股份?
  • 入股和投资是不是一样的,也是要出钱,
  • 三人合伙做生意,两个人后来才入股,一个人只出资金不投入人,这样怎么分配股份?
  • 股份制公司亏损,亏损是按投资资本分配还是按所占股份比例分配?因为个别股东投资本金与占股份比例不一致
  • 我想创办一家公司,公司每一股多少钱是怎么算啊?怎样给股东分红? 向高手求教!!!!
  • 我想入股朋友的公司,怎么能知道这个公司价值多少,一股多少钱,这是怎么样计算的
  • 股东的股权在兑现期间,新进入股东后该怎么稀释股份?
  • Q1: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占有公司多少股份,如果找一个投资方投资的话他出钱太多岂不是他要占公司大多数股份?

    首先明确,你们俩的股份比例肯定是六比四,一般这是按出资比例确定的.股份比例不是谁确定的,而是股东内部自己商定的.比如,你出120万,他出80万,按比例来讲是六比四,但如果你们商定而你也愿意,可以将股份比例变为五比五,或其他比例.所以,股份比例由股东内部商定,商定的主要依据就是出资的多少.
    第二,注册资金100万,各自按六比四比例出资验资.验好资注册完毕后,另外的一百万何时到位,到位多少,由股东自己商定.我觉得可以几种处理方法:1,如果第二批一百万双方都很快到账,可以做为资本公积入账.2,如果第二批一百万到位时间难确定,而且双方到位时间不一致.建议做为借款处理,而且要计息.这样可以有两个好处,一是作为借款入账,届时抽走资金时做账比较方便,如果做到资本公积里去了,想抽出来就比较麻烦了;二是有利于公平,如果两个股东,一个资金到位及时,另一个迟迟不到位,到位及时的那个股东就要有意见了.所以,第二批拿进来的钱最好是作为借款并按时间计息,谁钱拿进来早,谁就多拿利息,谁要不出钱那就什么都没有了.
    不知道这样讲是否对你有用

    Q2:入股和投资是不是一样的,也是要出钱,

    入股是永久性的投资,入股了就只能持有股份并参与分红,如果想退出,只能出让或卖出股票。投资可以是短期也可以是长期,可以约定是保本投资还是不保本投资,这个可以双方约定,而入股则不可以,只要入股了就是永久性的,而且有赚有赔,一切看股份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投资可以是投资股票、基金、债券,投资是个范围更大的概念。个人理解,只做参考。

    Q3:三人合伙做生意,两个人后来才入股,一个人只出资金不投入人,这样怎么分配股份?

    关于股份和人工投入要分开的,包括将来公司做大了更要如此,股份是股份,工作是工作!
    股份是按你们协商好的各自出资比例分配的,但是个人工作是要发工资的,公司并不是一个人的,不是说你一天12小时呆在公司股权多分配一点,而不参与经营的股权就少一点,而是股权归股权,你上班归上班的工资!

    Q4:股份制公司亏损,亏损是按投资资本分配还是按所占股份比例分配?因为个别股东投资本金与占股份比例不一致

    股份比例

    Q5:我想创办一家公司,公司每一股多少钱是怎么算啊?怎样给股东分红? 向高手求教!!!!

    每一股多少钱,可以自己大概定一下,这东西随意,没定论的。
    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规模,也就是净资产来大致确定下要分拆的股数和股价。
    分红的话,根据他们资金入股、技术入股、管理入股等方式来综合判定和分配股数,按照股数相应的比例分红即可。

    Q6:我想入股朋友的公司,怎么能知道这个公司价值多少,一股多少钱,这是怎么样计算的

    他是什么公司?怎么还股了?

    Q7:股东的股权在兑现期间,新进入股东后该怎么稀释股份?

    一、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增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其实现实中也会有很多股东不同意增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因此进行股权稀释比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注册资本。
    二、通过转让股权(股份)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依据公司性质不同,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股份)转让的规定并不相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就是说本公司股东之间,股权可以自由转让。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即,公司稀释某股东的股权,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以达到稀释目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份的转让规定比较繁琐和严密,首先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于记名股票,应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如果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以上问题均在《公司法》上得到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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