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太军名臣(清朝十大名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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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票与期权的关系是什么?
权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这个其他企业是指未上市公司、准备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
股票是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
期权和股票的区别:
1.投资对象不同:
期权是针对还未上市的企业进行投资;
股票是对上市的企业进行投资;
2.投资期限:
期权的期限一般都在几年是属于长期投资;
股票的期限是灵活的,实施T+1交易制度,买入的股票在第二个工作日就可以开始交易。当然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偏好也可以进行长期投资;
3.投资回报不同:
期权除了有企业分红的回报还有配股、送股等优惠措施;
股票更多的是赚取买入卖出的股价中间差;
4.投资性质:
期权是属于私募性质的投资;
股票是公开交易的;
5.投资起点:
期权门槛一般都是百万级别的;
股票的最低门槛可以很低,就是看投资者选购哪只股票了,只要100股起买,低价股100块就可以投资了。
Q2:如果公司没有上市期权有用吗?
没有统一规定,一般和投资人协商确定。
1、期权模式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其内容要点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 “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资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并要求具有一个股价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价值、运作比较规范、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载体。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联想集团和方正科技等,实行的就是股票期权激励模式。
2、限制性股票模式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股票增值权模式
4、虚拟股票模式
二、定人的三原则:
1、具有潜在的人力资源尚未开发
2、工作过程的隐藏信息程度
3、有无专用性的人力资本积累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Q3:长丝和短纤有什么区别
长丝是指连续的纤维,如蚕丝及化纤制丝时喷出的连续丝束。通常用十几根或数十根单根长丝并合在一起织造,织物表面光滑,光泽较强,常用作夏季面料。
短纤维是指长度在几毫米至几十毫米的纤维,如棉、毛、麻等天然纤维,也可以是由长丝切断后制成。短纤维必须经纺纱工序,使纤维间加捻抱合后才能形成连续的纱线,用于织造。短纤维织物表面有毛羽,丰满蓬松,常用于秋冬织物。
Q4:最近玻璃期货行情怎么样?
玻璃一路大跌很长一阵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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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vivo官网名称是什么
论合同的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
关于合同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一规定实际上同时采用了意思解释(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实信用解释等多种解释原则。它对于我国司法活动中判断合同条款所蕴含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法律条文将诸种解释罗列规定,在遇到具体合同条款时,有可能会出现非常大的问题。因此,明确合同各解释原则之间的关系,对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具有重大的意义。
合同的解释原则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文本解释和意思解释。所谓文本解释是按照合同条文的语言表达方式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合同是由文字或语句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通过对语句或文字进行惯常的逻辑意义分析,解释合同中的内容。例如,合同中出现“责任”一词,依照通常的解释,应为“负责”之意,而在合同中出现,能否解释为法律上的责任,进而理解为违约责任?从文本解释的原则上来分析,将合同中的“责任”解释为违约责任是大有问题的。从合同的语句上来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对合同承担责任”是一个空泛的要求,它不具有任何意义。当事人不可据此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它只是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的一种通常情况下的期待和在此情形下的一种道义上的约束。不应当解释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很显然,如果合同中去掉这一条款,对合同的效力并没有任何影响。如果没有法定违约责任的存在,法官据此判决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法理上实难说通。文本解释的意义就在于紧扣文本字面意义,通过对合同文本中各个词汇的逐字分析,了解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一种机械的解释原则,但它符合“外观主义”的要求。所谓外观主义就是在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以合同的表现形式为准,从而判断合同的效力。当合同中的词句出现多种含义时,文本解释将遭遇重大挫折,因为它拘泥于合同的文本,无法跳出文本本身探究合同条款的真意。但是,这种解释方法往往体现了形式上的正义,它能够督促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谨慎地评估关键词句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合同的表达更为严谨。如,合同规定,“履行的期限方式为:第一次交付生产定金货款总额的50%”。这里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当事人约定的“生产定金”与“货款总额”为何种关系?从语法结构上来分析,该条款中的生产定金与货款总额应为同位关系,两者在内容上并无不同。生产定金即为货款总额的50%,而货款总额的50%即为定金,尽管这样的约定是违法的。
而意思解释则不同,它以合同当事人的内在意愿为解释的原则,如果说文本解释是关注合同的“形”,那么,意思解释则是关注合同的“意”,它是一种文义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当探究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的字面意思。这种解释方法符合民法上的“意思主义”要求,它关注的是合同条款所表达的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当内在意愿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时,以当事人的内在意愿为准。但是,如果一项条款可能有两种以上的意思时,该如何理解合同的条款?法国民法典规定,在此情况下,宁可以该条款可能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同样是“双方都应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依照意思主义或文义主义的解释原则,这里应当理解成为法律上的“责任”,但由于它缺乏具体的规范要素,所以还不能被视为违约责任条款。
(二)整体解释与分别解释。整体解释是将合同的各个部分看作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通过对整体中各个部分作用的分析,判断条款中所包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分别解释则是将合同的各个条款分别进行分析,从而探究各条款所要表达的内在意思。例如,某旅游景点在售票处贴出告示,规定“第一,小孩1。2米以下免票;第二,1。2米至1。3米半票;第三,成人可免费携带一儿童入内。”依分别解释原则,旅游风景管理处可以要求1。2米至1。3米的儿童购买门票。但是依照整体解释的原则,有成人跟随的1。2米至1。3米的儿童并没有购买门票的义务。因为风景管理处的格式合同的意思应当为“成人携带的儿童”可免费进入,而“没有成人跟随的1。2米至1。3米的儿童”则必需购票进入。这样规定令人费解。但由于它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因而应当作出对旅游者有利的解释。
(三)目的解释与情势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是针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对合同进行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文字可能有两种解释时,应采取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而情势解释则是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势对合同进行解释。目的解释侧重于考察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它探究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目的取向。是一种静态的思维。而情势解释则是根据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情势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它是以果求因,即以合同的履行结果来判断合同的内容,推断合同的原意。情势解释是一种动态的解释。它立足于“现在”,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合同的目的解释旨在帮助当事人达至合同的目的,实现合同订立人当初的意愿。而情势解释则有利于合同的实现,是对合同原意的一种“良好”的推断。目的解释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更能体现合同的原始意义。
(四)诚实信用的解释与习惯解释。习惯解释是根据交易当事人所采用的通常习惯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它实际上是以普遍接受的客观标准作为理解合同条款的依据。诚实信用实际上也已成为交易习惯的一部分,诚实信用解释原则要求依照诚实信用的标准分析合同的条款。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乃属一白纸规定”[1],所以,诚实信用的解释实际上沦为了“白纸”解释。
我国《合同法》将诸多合同的解释原则融为一个条文,在表述上至为简洁。同时将合同的解释规范放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也非常合理。但是,由于条文表述过于简单,以致于各种合同解释方法的要素缺乏,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种解释方法语焉不详。这种缺乏具体假定的规范在适用时往往会引起争议。法国将不同的合同解释规范通过不同的条文进行表述。各规范的作用表现得十分明显。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的解释方法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由于我国《合同法》解释原则彼此间缺乏层次性,这为采用不同的合同解释方法可能导致的混乱埋下了伏笔。从司法实践上来说,这种立法体例也为法官的裁量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对交易当事人来说,则人为地增加了不确定性。
依笔者看来,合同的各类解释原则适用的假定是不同的,合同的解释原则之间也应当有一定的层次。具体地说:第一,整体解释的原则旨在确定合同的性质,进行法律行为的识别,对个别的合同条款进行整合。第二,意思解释原则旨在确定个别条款的效力。第三,目的解释旨在实现合同的目的,通过对合同目的追寻确定合同的本来意义。第四,习惯解释是借助外在的标准,理清合同条款的本质。第五,诚实信用的解释原则则是以合同的基本原则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在这些解释原则中,有主观原则,如意思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等。大陆法国家在解释合同时,一般坚持以主观解释原则为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对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而英美法国家在合同解释时,主张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例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0条的解释是:法律所要求的不是相互之间的同意,而是这种同意的外部表示。
我国合同法的解释应当坚持上述假定,便于不同的合同解释规范准确地适用。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各种解释原则之间的层次性。我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抽象的解释原则,交易习惯是解释的主要标准,在合同的内部,应当以整体解释为基础,“将合同的全部条款相互解释,以确定每一条款从整个行为所获得的意义”[2]。同时兼顾合同的目的与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内在意愿。简言之,在合同解释时,坚持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以客观标准为主,兼顾主观标准。
注释:
[1] 梁彗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2] 《法国民法典》第1161条
[3]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第86页。该书作者认为大陆法与英美法关于合同解释的原则均为以客观标准为主,以主观标准为辅。
人民网 2001年11月30日
Q6:大家好!你心目中的清朝历史上的第一名臣是谁?
钱龙
Q7:清朝末年十大名将?
很简单的原因,需求!需求的上升引发价格的上升,但是石油属于弹性商品,也就是说当价格变高时人们会改变平时的消费习惯,比如说减少出门,或坐公车,开小排量的车,开发新能源等等,渐渐的会因为需求下降回到正常的价格水平,而石油虽有弹性,但是反映的较慢,因为人们习惯的转变需要一些时间,这就位什么新闻上总是在说开发新能源,混合动力车.节能减排之类的话题,这正是经济中所说的开不见的手在起作用,然后现在为什么油价会在高位不断徘徊,就是不肯下降呢?问题还是出在需求上,应为发展中国家,比如我们国家对石油的补贴,造成价格相比以前并没有上升很多,因而人们并不会感到价格上升所带来的压力,所以还是保持原有的消费习惯,应为高油价并没有传递给国内消费者,因而影响了看不见得手的运作,因而造成了浪费.
楼下的这是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没有需求,油价还能维持高价吗?是需求支撑了价格,正是外国投机者看重发展中国家这点软肋,所以才敢把油价推倒历史新高,而你所说的美国与产油国之间的矛盾,虽然我不清楚你指的哪些矛盾,但是背后一定还是供给与需求的关系,我不明白幼稚在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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