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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有哪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有哪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内容导航:
  • 上市房地产信托基金有哪些
  • 什么是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 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分类是什么?
  • 你知道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是什么吗?
  • 房地产投资信托 和共同基金 有哪些区别
  • 信托和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 基金是属于信托的一种吗?它们是什么关系?
  • Q1:上市房地产信托基金有哪些

    供参考:
    五色土抵押基金:(年收益率10%—18%)五色土抵押公司担任投资顾问,通过尽职调查风险评级,确定拟不动产抵押项目,然后募集投资人,投资人的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形成不动产抵押信托基金,由信托公司向借款人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信托公司将收取的本息向投资人转付。这属于五色土私募信托基金。
    优先受益人:100万以上,年收益率10%--12%;300万以上,年收益率12%--15%;劣后受益人:1000万以上,年收益率18% 。

    Q2:什么是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不动产投资信托于1960年产生于美国,它依照商业信托原理设计,是指信托机构面向公众公开发行或定向私募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筹集资金,将其投向房地产项目、房地产相关权利或房地产证券等,投资所得利润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

    Q3: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分类是什么?

    1、根据组织形式,REITs 可分为公司型以及契约型两种。
    公司型 REITs 以《公司法》为依据,通过发行 REITs 股份所筹集起来的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资产,REITs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进行基金的运作,面向不特定的广大投资者筹集基金份额,REITs 股份的持有人最终成为公司的股东。
    契约型 REITs 则以信托契约成立为依据,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筹集资金而投资于房地产资产。契约型 REITs 本身并非独立法人,仅仅属于一种资产,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其中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对房地产进行投资。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设立的法律依据与运营的方式不同,因此契约型 REITs 比公司型 REITs 更具灵活性。公司型 REITs 在美国占主导地位,而在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地契约型 REITs 则较为普遍。
    2、根据投资形式的不同,REITs 通常可被分三类:权益型、抵押型与混合型。
    权益型 REITs 投资于房地产并拥有所有权,权益型 REITs 越来越多的开始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如租赁和客户服务等,但是 REITs 与传统房地产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REITs 主要目的是作为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对房地产进行运营,而不是开发后进行转售。
    抵押型 REITs 是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或房地产抵押支持证券,其收益主要来源是房地产贷款的利息。
    混合型 REITs 顾名思义是介于权益型与抵押型REITs 之间的,其自身拥有部分物业产权的同时也在从事抵押贷款的服务。市场上流通的 REITs 中绝大多数为权益型,而另外两种类型的 REITs 所占比例不到 10%,并且权益型 REITs 能够提供更好的长期投资回报与更大的流动性,市场价格也更具有稳定性
    3、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有封闭与和开放型两种 REITs。
    封闭型 REITs 的发行量在发行之初就被限制,不得任意追加发行新增的股份;而开放型 REITs 可以随时为了增加资金投资于新的不动产而追加发行新的股份,投资者也可以随时买入,不愿持有时也可随时赎回。封闭型 REITs 一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投资者不想持有时可在二级市场市场上转让卖出。
    4、根据基金募集方式的不同,REITs又被分为公募与私募型。
    私募型 REITs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是特定的,且不允许公开宣传,一般不上市交易。公募型REITs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信托资金,发行时需要经过监管机构严格的审批,可以进行大量宣传。私募型 REITs 与公募REITs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投资对象方面,私募型基金一般面向资金规模较大的特定客户,而公募型基金则不定;第二,投资管理参与程度方面,私募型基金的投资者对于投资决策的影响力较大,而公募型基金的投资者则没有这种影响力;第三,在法律监管方面,私募型基金受到法律以及规范的限制相对较少,而公募型基金受到的法律限制和监管通常较多。[chuanmaolicai]

    Q4:你知道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是什么吗?

    简单的说是QDII产品。

    Q5:房地产投资信托 和共同基金 有哪些区别

    你好,房地产基金是一种主要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有关公司发行的股票的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
    区别在于基金是投资于股票,相当于投资虚拟产业资本,实际是在资本市场上的的投资
    而信托所做的是实业方面的开发,资金参与的可能是某个项目,并非是仅仅入股,可能会参与具体的事宜。
    房地产信托是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从合格投资者处募集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地产商融资,资金一般作为地产商的楼盘项目用资金。门槛一般是100万人民币,一般为固定期限12-24个月,合格投资者的收益一般固定设为预期年化7-13%。资金和收益按信托约定兑付。 可理解成信托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对接资金方和项目融资方,介入的项目一般为前期,4证齐全后,一般只能做同公司同一个项目。一只盘子较小,通常是6K万-3亿之间。目前国内做很多了。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又称REITS,门槛一般是1000万人民币以上或者更高,期限比房地产信托长,有3-5年的,盘子一般比较大,几十个亿的都有。一般木有设固定预期收益率,通常设IRR。资金为大的地产投资机构,通过信托公司发行来投资各个地产项目的基金,可以投不同公司的N个项目。目前国内比较少还。

    Q6:信托和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信托和基金的区别
    1,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之一:安全性不同
    在安全性方面,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是信托产品的安全性高于基金,风险较低;
    2,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之二:投资渠道不同
    在投资渠道方面,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是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相当广,既可以投资证券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投资实业,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只限于股票和债券。
    3,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之三:赎回方式不同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是信托根据签订的协议,在一段时间以后可以收回,也可以协议转让他人。封闭式基金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开放式基金可以赎回。、
    4,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之四:投资方式不同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主体方面:信托的主体是信托公司,基金的主体是基金公司。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形式方面:信托是以信托合约为基础,信托公司自己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代为投资(代投的情况比较多,就是俗称的阳光私募)基金则是基金契约为基础,基金公司自己投资,不委托其他人。
    5,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之五:投资门槛不同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门槛方面:信托类的门槛很高,一般都是100W起步,并且不能大范围公开宣传,只能特定的小范围宣传和推介; 基金的门槛很低,1000块起步,适合普通人群,可以大范围公开宣传和推介。
    6,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之六:监管法律不同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法律方面。证券投资基金适用的法律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定,如《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适用的法律为《信托法》及其配套规定,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关于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问题通知》等;
    7,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之七:募集方式不同。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监管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批准,运行中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无需银监会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在运行中接受银监部门的监管;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资金募集方面。就信托而言,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此外,据报道,为抑制投资过热,上海银监局规定信托公司在其推介的信托计划中投入占信托发行规模5%的自有资金。而基金没有改等要求;
    8,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之八:投资流动性不同。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投资流动性方面的不同。开放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回赎和转让都没有大的限制,封闭式基金,通常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动性也较强(但转让时通常折价较高)。而对于信托计划,在信托期限届满之前,不得回赎,但可以依法转让,流动性较差。

    Q7:基金是属于信托的一种吗?它们是什么关系?

    封闭式工业基金与信托的区别
    Stefan Grundmann
    再次对封闭式基金、工业信托及开放式基金的区别加以评述并不表示我们要依据德国法对现实作一番设计。我们在这个研讨会中所谈到的,中国在立法中都可以根据其需要作出相应的取舍。我们还谈到其他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缺点,但这并不意味我们反对某一种制度,我们这样作只是为了使中国在立法中避免这些制度的弊端。我下面将要谈到上述制度所隐含的主要风险。在谈及这个问题时,我将着重谈一下Hirshman所称的发言权和退出权的选择。在投资信托中,发言权是指参与投资决策及监督投资免遭损失和欺诈的权利,退出权意味着投资人作出的投资可以轻意撤回。
    我的同事已经就普通法系对发言权和退出权的规定作了介绍,我在谈到这两个权利时,会对德国法的有关规定作一介绍。
    I. 德国的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及工业信托
    封闭式基金可以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在德国,主要是有限合伙的形式。基金是由受托人即有限合伙中一个或数个负责经营的合伙人发起的。一般来说,经营合伙人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发起人成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投资人是有限合伙人,或者在更多情况下,只是有限合伙的受益人。有时这种有限合伙也被称为隐名的有限合伙,因为投资人在有限合伙中的参与权已经被免除,其在合伙中只拥有受益权。德国法和欧盟法中均未对如何对封闭式基金进行监督作出规定。实际上,在德国的投资基金业中,受到最多指责的就是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的封闭式投资基金。在其他国家中,封闭式投资基金可以以公司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情形中,基金的发起人就是未来的公司董事会,投资人得到公司股份。
    与封闭式基金不同的是,欧盟法及德国法都对开放式基金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受托人的角色分为两种:管理角色(由投资公司充当)和狭义上的受托人的角色(由托管银行充当)。所以在受托人的问题上,引进了“两双眼睛”的原则。投资人的受益权是由准所有权担保的,这一权利使得投资人在投资公司或托管银行被个别执行或破产时,其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并且,这一权利也保证了投资人不受非法转让的影响。
    开放式投资基金与封闭式投资基金的不同之处在于清算方式上的差别。在开放式投资基金中,投资者有权以基金的实际价值赎回其投资。封闭式投资基金中不存在这一权利。
    投资人可以以持有有价证券的形式参与工业信托。在欧盟法及德国法中,这种参与工业信托的方式是规定在投资服务指令或独立的投资服务法中的,并且受到一定的监督。非以持有有价证券的形式参与工业信托的,不受上述指令或投资企业法的规范,可见更具风险性的参与并未受到监督。我下面要讨论的是我提到的第一个比较标准,即发言权的选择。
    II. 在持续的参与中所受到的保护
    有三方面的风险需要在这里指出。第一个风险来自管理不善。在开放式投资基金、封闭式投资基金和工业信托中,都应用了信托原则。其中都涉及到受托人的谨慎义务和忠诚义务。但是德国有限合伙形式的封闭式基金在某种程度上缺乏法律上的保障。这是由于其采用了隐名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决定的。由于这种组织形式中存在多重关系,投资人很难强迫终极负责人,即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基金管理人履行义务。他们不得不通过受托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善的行为提出异议,但基于几种原因__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将管理不善的基金管理人从公司董事会里除名,这样作的结果实际上收效甚微。相反,在开放式基金和工业信托(这里仅指投资服务指令对其适用的工业信托)中,更强调了忠诚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可能将利益冲突减小到最小程度,应当避免几种冒险情形的出现,并随时披露信息。中国在制定法律,特别是有关封闭式基金、工业信托和开放式基金的基本信托法时可以引用上述规定。所以说德国的情况只是为中国如何避免在德国已经存在的几种不必要的风险提供了一个借鉴。
    第二和第三个风险来自第三人。这是因为第三人可以取得信托财产,并且信托财产也可能被受托人违反信托条件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我们从普通法、德国及法国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到,信托财产一经声明为信托财产,一般来说不得被受托人的个人债权人取得。通过上述声明,第三人被告知信托关系的存在。已经知道这一关系存在的第三人不得由非法转让获得信托财产。这一规则,是现代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则,信托法草案第三章对此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见对该章的解释及所列出的政策性原因)。所以有关信托财产的声明是信托关系包括证券管理中的一项关键的义务。这一点,在欧盟对其各成员国发出的投资服务指令中也有相同的规定。非以持有有价证券的形式参与工业信托,即风险相对较高的、不受规范的信托关系,至少在德国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这类信托的管理规则,可以从信托原则中推论出,但是最好能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信托原则在欧盟有关开放式基金的规定中也可以发现。但是,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受托人的义务不仅包括对信托财产作出声明,还包括接受对其可靠性的监督及不得从事专业范围以外的其他种类的业务。这样,信托财产和投资公司的自有资金(这在信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尤其重要)就不会遭受由经营其他种类的业务的风险所带来的危害。欧盟的有关受托人的义务的规定只是针对银行和投资银行,即上面所提到的规范的证券管理方案作出的(对投资银行业的投资服务指令及资本充足指令),并不适用于德国法中的封闭式投资基金。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封闭式投资基金相比其他种类的投资方案来说,存在的风险更大。甚至有关有限合伙(即我前面提到的封闭式基金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的判例法很难对声明信托财产这一义务作出解释。这一义务最后是根据同样适用于封闭式投资基金的普遍的原则进行解释的。必需强调的是,立法机关可以规定上面所提到的受托人的三种义务(声明信托财产、接受对其可靠性的监督及不得从事专业范围以外的业务)同样适用于封闭式的投资基金。但是,如果要想使西方各国现行的公司法同样适用于封闭式投资基金,就必需在公司法中增加新的规定。我下面将要讨论的是我所提到的第二个标准:退出权的选择。
    III. 撤回投资
    在撤回投资问题上的差别,也是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和工业信托三者之间主要区别之所在。撤回投资的权利,即退出权对于所有形式的投资方案特别是风险较大的投资方案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一般来说,一种投资方案如果更注重投资人发言权或继续投资上的保护,退出权就显得不那么重要。退出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行使。除了通过二级市场或交易市场,开放式基金的开放原则允许投资人以实际价值赎回其投资。除了考虑到它的持续性,这也正是投资人投资于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原因之所在。在不清楚是否存在交易市场时或者考虑到该市场的成本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原因,赎回权显得极为重要。各国通常都设有证券市场。但是信托关系包括建立在信托关系基础上的封闭式投资基金并不产生可转让证券。开放式投资基金至少保障了投资者的赎回权。所以在封闭式投资基金中,委托人的对基金的清算权变得尤其重要。
    尽管工业信托和封闭式投资基金都未赋予投资人赎回投资的权利,但是二者在这方面有也所不同。工业信托的投资人较封闭式基金的投资人可以更容易地撤回其投资。缺乏参与决策权及受益人的绝对数目使得封闭式基金更难以终止。这对封闭式基金的委托人来说,也是一个潜在的危险。但是在德国,封闭式基金终止的终止不利于其继续享受有关土地、轮船集装箱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所以基金不到不得已时,不会选择终止。相比这下,工业信托的终止更为容易,如果只存在一个委托人,结果当然是这样,即便是存在多个委托人的情况下,因为委托人隐名的情形相对较少,清算也更容易一些。
    IV. 总结
    在继续投资中,以利益冲突原则为基础的忠诚义务原则为投资人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中,信托财产的声明对于防止第三人通过非法转让取得信托财产极其重要。为了保障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偿付能力,有必要对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其在专业范围内从事投资活动。基金的管理人可以与基金的受托人分开,即采用所谓的“两双眼睛”的原则。上述原则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与工业信托中均可适用。上述原则在某种投资设计中适用的越少,清算对于该种投资设计就会变得越发重要。美国和欧洲的经验表明,相对于封闭式投资基金来说,开放式投资基金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因为即使是集体投资计划也是一种很专业的投资模式。中国的信托法草案中没有包括集体投资计划的内容,这是有其一定的理由的。但是,这将意味着工业信托将成为建立在信托法基础之上的一种独立的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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