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的特点(债务重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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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债务重组
您好,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
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
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显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实际上是缩小了债务重组应用的范围。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Q2:债务重组审计的特征有哪些,债务重组审计哪些内容
一、债务重组审计的特征
重组审计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债务重组审计具有交易事项的偶发性。债务重组在市场经济中并不少见,但对于特定被审计单位的特定会计期间而言,毕竟是偶发的经济业务,在审计方法上,宜采用详查法,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所发生的该事项作全面审计,从而有效地降低审计。
第二,债务重组审计涉及面的广泛性。债务重组事项关系到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债转股中,涉及到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在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情况下,企业可能通过做假帐等手段将盈利人为地制造为亏损,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审计作为综合性的监督约束力量,理应发挥其作用。
第三,债务重组审计类型的多样性。债务人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和处于清算或改组时,审计的内容不尽相同,这是由于不同条件下的会计计量、确认和披露的不同所决定的。前者属于持续经营状态,应遵循一般的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后者属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二、债务重组审计哪些内容
债务重组审计的特殊性,决定其审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控制环境,审查企业披露的债务重组事项是否确实存在或发生。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重要工具,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内部各种组织机构规定了相应的职责与权限,审计人员通过取得并审阅、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会议记录等,查明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债务重组事项,以确定债务重组事项是否真实存在。
2、检查重组的方式与具体内容。形成债务重组方案有以下几种形式:(1)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订立合同、协议形成;(2)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形成;(3)由法院裁决形成。通过检查与此有关的合同、协议、批文和法院裁决文件等,查明债务重组事项的合法性,分析其中的关键条款,了解具体内容,确定债务重组的方式和债务重组日,对债务重组所涉及的重要资产或债务,可向有关方面发函询证,要求核实被审计单位的帐面记录是否正确,有无发生差错或弄虚作假行为。
3、审查债务重组事项的会计记录,确定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具体来说:
(1)复核审查债务人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是否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作为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是否按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复核审查债权人是否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与收到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债权人计提了减值准备,检查是否相应地冲减减值准备。
(2)复核审查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是否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有无按公允价值确认非现金资产的转让损益。检查债权人是否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有无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复核审查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是否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审计人员应当在研究、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文件和具体内容的基础上确定债务重组日以及被审计单位在债务重组事项中所处的身份,区别债务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分别采用与债务人身份相对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检查债务人有没有按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是否作追溯调整。审查债权人是否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入帐,查明债权人有无发生债务重组损失。
(4)复核审查债务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是否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是否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不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是否作了帐务处理。对未发生的或有支出,查明债务人在结清债务时,是否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债务重组收益。
如果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检查债权人是否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减记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是否确认为当期损失。还应查明,如果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不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是否作了帐务处理。对未发生的或有收益,应当查明债权人在计算将来应收金额时是否包含进去,或有收益收到时,是否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5)复核审查债务人以混合重组方式清偿某项债务时,查明债务人是否先以应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帐面价值,债权人享有股权的帐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然后再按前述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查明债权人是否以先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帐价值。
要注意的是,以混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应当考虑相关的偿债顺序。一般来说,应当先以资产清偿债务,最后考虑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果以一部分现金清偿债务,一部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则先以现金清偿,然后考虑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4、检查有关债务重组信息的披露是否恰当。被审计单位无论作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要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债务重组的信息。检查债务人是否披露债务重组方式,以及与实际发生的方式是否一致;检查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是否披露,但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债务重组确认的资本公积;检查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东(实收资本)增加额和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或有支出总额是否披露,但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债务重组所导致的股东(实收资本)增加额和每项或有支出金额。
检查债权人是否披露债务重组方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失总额、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及或有收益的内容,并与实质性审查帐务处理的有关数据相核对,看披露的信息是否一致。
5、关注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开展债务重组审计,审计人员应当结合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各项财务指标所表示的财务状况越差,表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越弱,企业想在财务报告上故意粉饰、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越大;虚假的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容易成为某些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的手段。
Q3:国外的债务重组发展情况
参考下面一篇文章报道,也许对你的问题会有所帮助,希望对你有用
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
为了借鉴国外企业债务重组的经验,我们赴瑞典、芬兰考察了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瑞典、芬兰两国都很重视企业的债务重组工作,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企业债务危机防范机制和债务重组机制,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一、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重组基本情况
(一)两国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都曾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
在瑞典企业中,由国会委托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现有8700多亿瑞典克朗,主要分布在57家企业,其中47户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有职工20多万人(在斯德哥尔摩股票交易所,最大的股票仍是国有企业的股票)。芬兰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原由政府管理的近3万户国有企业通过出售和上市,已陆续实现私有化。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东欧巨变及前苏联解体的影响,瑞典和芬兰企业的主要国际市场急剧萎缩,国内通货膨胀严重,货币贬值,导致瑞典和芬兰两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
受危机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大量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增加,使两国的银行和企业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不少企业和银行宣告破产。例如,1991年,瑞典银行业的亏损就达360亿克郎,1992年亏损上升到600亿克郎。其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总贷款的比率平均为8.8%,最高的达到16.5%。芬兰在1992年至1995年也出现了商业银行、企业和自然人破产浪潮,全国15万户企业中有20%的企业破产,其中也包括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公司。
(二)两国企业通过政府指导下的债务处置相继走出困境
为了克服银行和企业的债务危机,两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了各种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通过对银行的重组和对不良资产的处理,以及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各项措施的成功实践和外部条件的改善,瑞典银行业终于在1993年下半年摆脱了进一步滑坡的局面,并逐渐走出低谷。瑞典政府在银行经营明显好转后,开始对其实行民营化,成功售出持有的银行股权,回收政府注入的资金;承接剥离和负责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按比预期快的速度卖掉了所拥有的工业和房地产业的资产,收到了比预期好的价格。共花费直接成本达650亿克郎,占瑞典GDP的4%,其中130亿克郎来自私人资本。值得关注的是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所有成本几乎都已收回。1996年底,瑞典已成功地解决了不良资产问题,典型标志是1996年7月政府取消了对银行业的担保。
芬兰也仿照瑞典的做法,政府对银行和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挽救措施,通过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和出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其企业在1995年后开始走出困境,芬兰经济也走出低谷。
(三)目前,两国仍保留和加强了政府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
目前,两国除了不断健全相关资产重组法律,加强建立法律框架下的法庭内的资产重组以外,仍保留了通过政府的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并不断完善。如瑞典于1998年在工商部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债务重组;芬兰在2000年后建立了企业债务危机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的债务危机。
二、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危机治理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强调政府采取行政政策措施在企业债务危机治理中的作用
面对20世纪90年代初期大面积的企业债务危机,两国政府均以支持企业为主要出发点,从帮助债权银行进行债务重组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银行业进行重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和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其中,尤以瑞典的做法更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1.政府成立援助银行的专门机构——瑞典银行援助局SBSA。它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拯救银行业,包括对银行注资、为银行债务提供担保、剥离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的国有化和合并等。SBSA根据银行内部状况和外部环境,将银行分为A、B、C三类三个等级,分别有针对性地采用提供临时性的担保、提供贷款、资金注入、剥离不良资产或银行合并等具体措施。同时,政府还成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监督整个过程。
2.合并银行。对于资产规模小、受冲击最大的储蓄银行,在政府的撮合下,所有的储蓄银行被并入全国储蓄银行总部SWEDBANK,成为其紧密控制下的分支机构。对于商业银行,政府通过购买银行的优先股的方式注资,将其国有化,并将其不良资产剥离给政府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AMC)。1993年,政府还将问题严重的GOIABANK与NORDBANK合并。
3.实施“好银行坏银行”战略。瑞典政府灵活地采取了成立多个资产管理公司分散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其中既有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又有银行下属的民营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中,兼顾处理速度和规模效益,对于问题严重的银行,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如对两家问题严重的银行NORDBANK和GOIABANK先各自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完各自不良资产后,将之合二为一。对于其他经营较好的银行,则由银行自身设立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是全部收购不良资产,为了维持公平竞争,政府将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按平均水平交由问题银行自己承担,所有不良资产按可实现的长期价值进行转让。
(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债务危机处理和防范机制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处理债务危机,瑞典和芬兰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相继建立了企业债务危机防范和处理机制,直至目前,仍在发挥着非常好的作用。
1.瑞典的做法:
一是在公司设立之初,尽量使公司治理扁平化,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成本,不断提高公司的专业化程度,加快公司资金回笼,减少公司出现债务危机的几率。
二是政府内阁设立国家债务办公室,在该办公室下设立国有资产债务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立一个改善国有企业经济状况基金会。国家将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10%给该基金会,由基金会用于挽救亏损的国有企业,在总体上平衡国有企业的盈亏。
三是瑞典于1998年将所有国有企业集中到一个部门管理,在工商部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仅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到位问题,而且参与对所监管企业的债务重组全过程。该类重组不进法庭,完全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下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一类按市场运作,一类按政策指导。按市场运作的企业,主要是将其所欠国有银行的债务转化为民营银行的债务或借贷,依靠资本市场,依法进行重组;按政策指导的企业,主要在政策框架下,通过购并、压低成本、优化资本结构等方式,实施重组。
2003年,瑞典约有5000家企业申请破产,其中约有100家企业进行了重组,50家企业重组成功,成功率达50%。
2.芬兰的做法:
芬兰政府认真吸取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的经验教训,调整企业重组体系,于1999年在工贸部下设立了国家贷款保证委员会,为大型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为各类企业提供贷款或直接持股,面向全国企业提供风险监测和评估服务,并专门成立地区重组小组参与所服务企业的重组工作。
该委员会重组小组对企业进行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对企业进行重建。即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整合企业业务,出售或终止亏损业务,构建新的领导系统,改组公司,使之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二是将危机企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转让给别的公司;三是交给(ARSENAL)资产管理公司重组出售。
该委员会还对所服务的3万户企业建立了风险评估系统,制定了危机诊断图,每年做两次风险评估。它把企业分成四大类,一是业绩好的公司,二是新设立的公司,三是濒临破产的公司,四是破产公司。该系统能及早发现企业运营中存在的债务危机是否到了警戒线,及时进行治理,尽量减少破产的发生。
(三)健全企业债务危机治理的法律制度并依法治理
瑞典和芬兰在20世纪90年代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之后,均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关于企业重整内容的影响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企业债务重组方面的法律,颁布实施了《资产重组法》,开展了法庭内企业债务重组工作,依法规范了企业债务危机治理问题,并不断完善资本市场。重在同时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鼓励重组,减少企业破产及企业破产对社会的冲击。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可以向法庭申请资产重组。有以下特点:
一是规定重组条件和期限。到法庭申请资产重组的企业,必须能够证明以后能够偿还50%的债务,从长期看有盈利能力。重组保护期(从申请保护到宣告正常化)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追索债务。其目的在于保证债务的完整性,防止一部分人先受偿,同时让负债累累的企业有喘息的机会,不受债权人的干扰,静下心来研究重组和企业发展问题。在这个期限内有担保的债权人也受此限制。在经过调查、法庭宣判重组、债权人认可三个阶段后,可宣告正常化。
二是需要确定重组代理人。法庭裁定企业可以进行资产重组后,需由法庭指定或由债权人、企业确定资产重组代理人(不同于美国破产托管人)。原企业董事会仍然发挥作用,并有权决定是重组还是破产,与代理人相互制衡。
三是需要制定重组方案。重组方案由资产重组代理人和企业董事会共同制定,并必须取得60%至75%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呈交法庭批准。重组方案只负责债权、债务处理,并体现在财务上。方案批准后,即使有些债权人不同意,也要受此约束。重组方案批准后才可以减轻债务负担。一旦债务人按照重组方案,偿还了一部分债务,债权人没有权利再追索这部分债权。国家税收等同于一般债权。在企业实施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得拖欠职工工资。
四是法庭内的企业重组过程是一个诉讼过程。重组方案付诸实践后,在3个月内,企业经营和偿债无进展,法庭有权终止重组方案的继续实施。债权人对获得的清偿不满意,也可提出诉讼。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100%追偿、放弃利息和债权打折等方式获得清偿,但一般只能得到10%—20%。
(四)对无法挽救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并妥善安置职工
由于瑞典、芬兰两国具有非常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两国对无法进行债务重组进行挽救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而无须支付太多的职工安置成本。即便如此,对破产企业职工,国家还要从预算中拿出一部分钱来给予补偿。该补偿由国家财政拨到省,各省破产企业向省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根据年龄的不同,分别发给4到6个月的工资。
三、我国企业债务重组工作与两国的比较
与瑞典、芬兰两国相比,我国企业债务重组既有类似的地方,也存在明显差距。
(一)我国对企业债务危机治理尚缺少法律保护。对危机企业的处理方面,我国《破产法(试行)》注重破产清算,对重组注意不够。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破产实际操作中,一个时期曾经主张对破产企业“关门走人”。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存量有效资产的作用,不利于使更多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更没有专门的资产重组法律来为企业提供债务重组保护和程序保证。
(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效率较低。与瑞典的做法类似,我国虽然按国有商业银行不同特点,设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承接和处置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这些资产管理公司只是讨债公司,对企业没有再投资和进行重组的职能,无法进行资本运作,无法做到使债权回收最大化。即便是债转股后,成为企业的股东,由于经营目标与企业不一致,妨碍了企业走出困境和发展。
(三)我国政府层面的对企业债务危机进行防范和治理的机制亟待建立。与瑞典和芬兰相比,目前,对涉及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管理,我国政府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对企业债务危机进行防范和治理的机制,政府对企业债务危机治理还处在摸索阶段。对涉及需要减免国有商业银行债务的,政府成立了临时处理机制,即由国资委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但这只是事后处理,没有事前预警,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获得重新发展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建议
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债务危机治理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从履行出资人职责方面看,也是十分迫切的。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切实结合我国企业实际,寻求化解国有企业债务负担的有效途径,做到既减轻国有企业债务负担,又不能恶意逃废债权人尤其是国有银行的债务,是我们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我们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债务危机治理和债务重组的法律体系。在正在制定的新的《企业破产法》中,一定要加强对企业进行重组方面的规定,对能够挽救的危机企业进行挽救,在法律保护下对企业实施重组,减少破产及破产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使企业债务重组做到有法可依,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必要时,可以制定《企业资产重组法》,明确债务重组的程序和规则,少破产,多重组。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的企业债务重组管理人制度,提高效率,并加强管理。
(二)健全政府对企业债务危机进行防范和治理的机制。一是构建代表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能够进行债务重组的资本运作平台,并赋予必要的更换危机企业领导机构的职权。只有这样,国资委才能具备对国有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基本条件和协调能力,才能发挥出资人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建立国有企业债务风险评估系统,对所监管企业适时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债务困境,以及症结所在,才能适时进行债务重组,避免和减少破产,并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尽快制定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办法,使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在制度框架下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是设立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基金,为企业债务重组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这既是出资人挽救所出资企业应有的职责,也是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基本条件和催化剂。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债务重组需要采用重组企业、债权转股权、不良资产出售和重组、资产证券化、以及吸引外资等多种方式,没有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难以完成企业债务重组的任务。同样,没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债务重组必然产生对企业职工、金融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的反作用,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对无法进行债务重组又不得不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必然成为政府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以尽量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冲击。
(四)加强国资委内部对企业债务危机治理的管理。一是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是否重组,按照管理权限,针对企业不同的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审查,提出重组意见并付诸实践。二是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有关政策、法规建议,建立企业债务重组的制度,并不断规范和完善。三是建立和培养一支能够从事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工作人员队伍,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重组成功。四是允许搭建企业债务重组工作平台,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Q4:债务重组的特征是什么啊?急!!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义
2.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2) 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3) 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债务重组方式
3. 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 债务转为资本;
(4)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 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4.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5.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6.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7.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8. 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份额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9.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10.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11.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12.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13. 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多项股权,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分别按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 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13条(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1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披露
14. 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 债务重组方式;
(2) 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
(3) 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 或有支出。
15. 债权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 债务重组方式;
(2) 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 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 或有收益。衔接办法
16.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Q5:必采纳!高级财务会计单选1道,关于债务重组的概念性基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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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公司法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的物质基础,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司的股东不能抽回出资。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应视为无效。
Q6:中国可以申请个人债务重组或者个人破产吗?
不能,中国没有自然人破产法。
Q7:个人如何申请银行债务重组
可以和银行协商 网络咨询难以全面了解咨询背景和准确的解答问题,建议携带相关材料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当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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