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券商(券商资管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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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应的券商
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完成处置不良资产的历史使命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又面对转型的挑战。2010年7月,信达资产挂牌成立,成为首家完成商业化转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3家公司也提交了改制方案。实际上,自2006年以来,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收购、战略参股等方式,金融控股公司已现雏形。信达、华融、东方旗下的信达证券、华融证券、东兴证券,或谋求做大做强,或谋划上市,在其转型的路上将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Q2:定向资管和券商资管有哪些区别
定向资产管理是指接受一个客户的委托,客户还有一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通常是业务目的比较特殊,而业务参与人可以是多人。例如,单一客户将现金或有价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进行管理,此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若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将其指定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进行管理,此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Q3:券商资管计划大概是个什么样的业务?
资管业务指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具体分为:
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证券公司集合客户的资产进行管理)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而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又具体分为:
大集合:规模大,一般在5-10亿,由基金经理负责运作。认购起点是5-10万
小集合:规模小,一般几千万就可运作,但认购起点一般在100万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大集合已经被证监会叫停了,今年3月21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指出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
因此2013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符合条件的券商将可申请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开展业务。
简单的说,券商的大集合已经被公募取代了,现在的集合理财产品分为小集合和公募
Q4:银行里面做的券商资管业务和信托有什么区别?
券商和信托都是银行的通道,客户和资金都是银行的,只不过出于绕开监管的需要,有时会选择信托作为通道,有时会选择券商作为通道。现在银行更多地是选择券商,因为证监会出台了新政策,对券商资管业务进一步给予鼓励和扶持!
Q5:券商资管业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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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资产管理业务 与经纪业务
最本质的区别,个人认为,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的钱放在证券公司那,但怎么用得客户说了算。证券公司只是个执行者,它只需要坚决执行委托客户发出的指令就可以了,比如 客户要买入或者卖出哪种金融工具,证券公司只需按客户要求去买入或者卖出这种金融工具就可行了,而不用去关心这种做法是否正确,风险是否很大,盈利性如何。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钱放在证券公司那,但怎么用由证券公司说了算。证券公司既是执行者,更是决策者。例子就不举了。
希望对你有用~
Q7:资产管理业务是什么意思?
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开办的资产委托管理,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经营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发展的新型业务。国外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大都愿意委托专业人士管理自己的财产,以取得稳定的收益。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建立附属机构来管理投资者委托的资产。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风险,对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也有一定的稳定作用。
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运作程序如下:
(1)审查客户申请,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文件,井结合有关的法律限制决定是否接受其委托。委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但商业银行由于不能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因此不得成为委托人。还有一些基本要求,如个人委托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机构委托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对其所委托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一般还须达到受托人要求的一定数额。一些按法规规定不得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如信贷资金、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和J国家指定专款专用的资金都不得用于资产委托管理。
(2)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中将对委托资金的数额、委托期限、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等做出具体规定。
(3)管理运作。在客户资金到位后,便可开始运作。操作中应做到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骗取客户收益。同时还应遵守法律上的有关限制,防范投资风险。
(4)返还本金及收益。委托期满后,按照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要求,在扣除受托人应得管理费和报酬后,将本金和收益返还委托
在国际上,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目前,我国只对资产管理业务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定了专门的法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4)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5)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6)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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