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的是(基金监管活动的要素主要包括)
《通知》要求,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保险机构不得存在三类行为
《通知》对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做出了具体要求: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决策审批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决策审批流程、授权机制及回避机制,不得存在倒签、漏签、授权不符、未遵守回避原则等行为。保险机构应发布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存在三类行为:
一是通过隐瞒或者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或监管要求。
二是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
三是通过各种方式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隐匿资金最终流向,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重点监测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
在加强监督管理上,《通知》强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应当重点监测和检查以下机构和行为:
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平台或隐形金控平台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杠杆率高、资金流紧张、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股权高度集中、运作不规范的保险机构;
在高风险银行存款占比高、另类投资集中度高、关联交易金额大、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高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异常的保险机构;
关注银行存款、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业务领域投资,穿透识别存在向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提供融资、质押担保、输送利益、转移资产的行为;
风险资产长期未计提减值、长期不处置不报告,通过续作等方式遮掩资产风险、延缓风险暴露的行为。
将违法违规股东及关联方录入不良记录数据库
《通知》强调,坚持双罚制原则,对涉及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视情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对违法违规股东及关联方,录入不良记录数据库、纳入不良股东名单、社会公开通报、限制或暂停关联交易、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市场准入,督促或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法违规保险机构,逐次计算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
对相关责任人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警告、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督促或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对配合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的机构或个人,记录其不良行为,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禁止保险机构与其合作,并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从重处罚并进行行业通报和公开披露。
编辑:郑雅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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