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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收入确认)

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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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 7号公告中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 关于股权转让后收益分配问题
  • 公司变更股东,地税局要求提供股权转让收益方收款凭证,怎么年呢?
  • 7号公告中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 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 Q1:企业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Q2:7号公告中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按7号公告的精神,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纳税义务的产生,是以将该间接转让股权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也应适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而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主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一文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也是7号公告中没有再直接明确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的原因所在。
    二、698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的详细解析
    698第四条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具体详细解析如下:
    1、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2、币种确认:以首次投资为准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这个规定意味着并不能完全根据转让时的币种确认转让收入,如果转让时的交易币种与转让方获得初始股权投资时的币种不一致,必须进行换算。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这意味着纳税人要想准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还可能要查询历史汇率,工作量可能会有所增加。
    3、汇率变动引起的获利是否计入股权转让所得?
    698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转让方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被投资公司投资时(设立或者购买股权)的货币确定股权转让价和成本价。因此,上述案例中,美国投资方以美元投资中国居民企业,那么在确定股权成本价和转让价时应采用美元,这样得出的股权转让所得也以美元计,然后再将该转让所得折算成人民币申报预提所得税。
    如果人民币保持增值,以这种方法计算的转让所得将会导致非居民转让方支付更多的预提所得税;反之,如果人民币贬值,所得可能减少,所以从规则的角度来看,698的规定是公平的。只是现阶段人民币处于升值阶段,对非居民企业似有不利。
    5、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特别指出: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非货币形式。其中,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计算应纳所得税。
    (2)698进一步强调,除了货币形式的收入,股权转让价格还应包括通过交易所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6、关联方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1)698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备注:有关“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春节后将会向大家推送详细的内容,敬请关注)
    7、股权转让成本相关问题
    (1)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2)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3)投资总额
    (4)再次股权转让的成本?2008年前和后的股权转让成本的确认问题。
    (5)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国税函[2010]432号《关于天津津富高速有限公司等9家中外合作高速公路企业外方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令第28号、财企〔2008〕159号等):外国合作者以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积累的资金先行回收的投资,应相应冲减投资金额,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计算收益时,应以投资金额被冲减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成本价;回收的投资超过投资金额的部分,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合作者从合作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应作为股息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Q3:关于股权转让后收益分配问题

    您的问题是关于股权转让款的调整问题。如果原股权转让合同对该等增资扩股没有明确约定,可以考虑分段加权计算:即增资前的时间按您原持股比例计算,增资后的时间按您被稀释后的股权比例计算。因为该等增资款的注入可能对公司的盈利有一定的影响。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公司股权转让是以签订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为准的。由于你们在协议中没有对转让后收益做出约定,所以你很难享受到该部分收益。详细情况可进一步咨询。

    Q4:公司变更股东,地税局要求提供股权转让收益方收款凭证,怎么年呢?

    铁路说的分配是带定向性质和命令性质的,铁路合同一般是先签一年试用期的合同,试用合格后就算转正了(进编制),编制问题一定要问清楚哦,无编制就是临时工!之后一般签个3~5年的合同,工作满10年就可以签无固定期合同了。待遇4000~~1000这样吧,随职务变动的,底薪都是按月给付的,铁道部有一套严格的工资标准,奖金就比较灵活了,节假日加班是有3倍工资的。

    Q5:7号公告中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按7号公告的精神,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纳税义务的产生,是以将该间接转让股权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也应适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而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主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一文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也是7号公告中没有再直接明确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的原因所在。
    二、698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的详细解析
    698第四条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具体详细解析如下:
    1、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2、币种确认:以首次投资为准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这个规定意味着并不能完全根据转让时的币种确认转让收入,如果转让时的交易币种与转让方获得初始股权投资时的币种不一致,必须进行换算。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这意味着纳税人要想准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还可能要查询历史汇率,工作量可能会有所增加。
    3、汇率变动引起的获利是否计入股权转让所得?
    698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转让方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被投资公司投资时(设立或者购买股权)的货币确定股权转让价和成本价。因此,上述案例中,美国投资方以美元投资中国居民企业,那么在确定股权成本价和转让价时应采用美元,这样得出的股权转让所得也以美元计,然后再将该转让所得折算成人民币申报预提所得税。
    如果人民币保持增值,以这种方法计算的转让所得将会导致非居民转让方支付更多的预提所得税;反之,如果人民币贬值,所得可能减少,所以从规则的角度来看,698的规定是公平的。只是现阶段人民币处于升值阶段,对非居民企业似有不利。
    5、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特别指出: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非货币形式。其中,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计算应纳所得税。
    (2)698进一步强调,除了货币形式的收入,股权转让价格还应包括通过交易所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6、关联方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1)698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备注:有关“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春节后将会向大家推送详细的内容,敬请关注)
    7、股权转让成本相关问题
    (1)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2)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3)投资总额
    (4)再次股权转让的成本?2008年前和后的股权转让成本的确认问题。
    (5)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国税函[2010]432号《关于天津津富高速有限公司等9家中外合作高速公路企业外方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令第28号、财企〔2008〕159号等):外国合作者以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积累的资金先行回收的投资,应相应冲减投资金额,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计算收益时,应以投资金额被冲减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成本价;回收的投资超过投资金额的部分,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合作者从合作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应作为股息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Q6: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从上述的立法精神上看,当企业放弃了原有资产的控制权和所有权时,企业应当确认为转让资产的所得。由此,股权转让收入,应当在企业所持有股权办理权属变更后,确认为股权转让的收入(所得)。

    Q7: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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