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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工股金可以用来偿还贷款(入股农商银行可靠吗)

银行职工股金可以用来偿还贷款(入股农商银行可靠吗)

12月28日,河南鹿邑县,4户村民与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鹿邑农商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在鹿邑县法院开庭审理。

由于案件曾两次被发回重审,这是该案的第七次开庭。

据村民云卫东介绍,自2013年以来,妻子先后5次在鹿邑农商银行的储蓄网点存款,到2018年已存款193万余元,至今钱款无法取回。

除冯新外,当地还有三户村民有相同情况,经办人均为当时的网点工作人员张某丽。

鹿邑农商银行代理律师则称,这些存款是张某丽的个人行为,村民和银行之间没有真实的存款关系。判决书显示,银行曾辩称,张某丽在2017年底已退休,存款业务是由张某丽变造的票据,应由张某丽承担责任。

云卫东表示,28日的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未宣判。

村民持有的社员股金证。受访者供图

村民

自称在银行存款百万取款遭拒

据云卫东介绍,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妻子冯新在鹿邑农商银行的储蓄网点进行了5次存款,约定利率为月息5厘(月利率0.5%)。

云卫东表示,存款手续均由当时的网点负责人张某丽办理,对方给了妻子一份周口市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证(下称:股金证)作为存单。

这份股金证显示,其第一页和第二页缺失,村民存入和支取的款项记载为“社员分红”和“社员贷款”,后方盖有张某丽的个人公章。

“2018年 11月,我们听说张某丽跑路了,就赶紧到网点取款。” 云卫东说,但他遭到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拒绝。对方告诉他,这些钱没有存在银行的账户上,其存款都是张某丽的个人行为。

和冯新同一行政村内,另有三人有相同的情况。

村民冯胜利表示,2016年他在该网点存款90万元,后取出50万元,到2018年5月,他想要取出剩下的40万元,但对方以账面记载无此款为由拒绝。

村民付女士也提到,她先后在该网点存款155万元,到2018年银行不让她进行取款。村民冯玉勤称,他在该网点存款10万元,同样是在2018年取款时遭拒。

“这些钱拖了这么久,我实在是耗不起了。”云卫东说,他们四人共计存款400余万,现如今,本钱没有取回,利息也没有得到结算。

法院判决文书。受访者供图

庭审

因两次发回重审开庭7次

2019年3月前后,冯新等四人分别将鹿邑农商银行诉至法院。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鹿邑农商银行均辩称,原告所持有的存单不具有真实性,双方没有真实的存款关系。且存取款业务是由张某丽个人出具的变造的票据,应当由张某丽个人承担责任,申请驳回原告的诉求。

2019年4月,鹿邑县法院判定,应当认定冯新等四名原告与鹿邑农商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鹿邑农商银行应承担兑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支付原告的存款及利息。

案件一审判决后,由于两次被裁定发回重审,在之后的两年时间里经历了6次审理。

鹿邑农商银行向周口市中院提起上诉。周口市中院作出裁定,认为一审程序违法,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同年7月9日,鹿邑县法院重审裁定,原告持有的存单系张某丽经办,张某丽收取原告存款不入账,其行为明显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驳回起诉。

冯新等四人再次提起上诉后,2019年6月,周口市中院作出裁定。

法院认为,原告以社员股金证起诉请求鹿邑农商银行支付存款及利息,与张某丽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裁定以涉嫌犯罪为由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今年1月,鹿邑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应当认定冯新与鹿邑农商银行的存款关系成立,银行应承担兑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支付冯新存款193万余元及利息。

鹿邑农商银行再次上诉后,今年6月18日,周口市中院裁定,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属程序严重违法。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12月28日,鹿邑县法院再次对此事开庭,这是他们经历的第七次庭审。最终,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村民持有的社员股金证。受访者供图

银行

所谓的存款实际为民间借贷

12月30日,鹿邑农商银行的代理律师种松柏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后,银行方曾以张某丽涉嫌刑事犯罪报案,但是警方没有立案。

他表示,几位村民说的都不是真实情况,这些所谓的存取款,实际是张某丽的个人行为。“村民都是民间借贷,属于借给银行的工作人员后,银行工作人员给他们做的假。”

种松柏提到,这些存款在银行都没有转款流水,村民出示的股金证是银行早已作废的,“他们的股金证缺页,正常的股金证,第一页是人名,但是他们的名字是被收纳写上去的。”另外,这个股金证不是存款单,“只有股东才有股金证,他们没有开过股东大会,没有分红。”

农商银行城郊行一名主任也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后银行已经报案。

他还提到,当时自己不在现场,要了解具体情况,要问当事人,“这个钱没有存到我们银行账户上,现在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云卫东则表示,他们认为这件事就该银行负责,所以事后只告了银行,也没有去派出所报案。”

12月29日,新京报记者多次致电鹿邑县公安局经侦部门办公室及储蓄网点所在辖区的鹿邑县真源派出所,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得到回应。

鹿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高队长表示,他不知道这个案子,“没这事儿,我们没有接到银行报案,银行都没来过我这儿。”

新京报记者多次致电张某丽本人,电话均显示无人接听。

新京报记者 汪畅 实习生 毕卿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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