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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同一控制下股权无偿划转)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同一控制下股权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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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什么意思?
  •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其它股东同意,变更登记
  •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按税法规定按接受捐赠交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实务中一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同一控制下国有企业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资产涉税问题
  • 请教:同一控制人下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需要缴税吗?
  • Q1: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无偿划拨股权,B公司应视同转让财产,A公司应按接受捐赠收入,双方分别计缴企业所得税。

    Q2: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内容来自用户:ljc62069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
    解读:
    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

    Q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什么意思?

    打个比方 国家所有产业10亿 转入到我公司10亿 无偿的 就是没有费用

    Q4: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其它股东同意,变更登记

    股权无偿划转时,不触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国有产权补偿划转规定,需要划出方(划入方)内部决策同意,但是否需要划出方的其它股东认可没有明确说明,建议先查看公司章程,如无答案,咨询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股权无偿划转的要件,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划出方的股东会同意决议。

    Q5: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按税法规定按接受捐赠交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实务中一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按增资处理即可。不要增加到资本公积里面。
    ==========
    你修改问题,我是看不到的。你应该使用追问。
    通常的做法是这样的,假设你们是B公司,你们的上级是A公司,国有股权的公司是C公司,无非是A一纸令下,要求把C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从某个股东手里划转给你们,而你们是不用支付股权转让款给原来的股东的。
    我们的做法是,A公司对B公司增资,增资的金额以股权的价值确定,转让手续按无偿划转办理。

    Q6:同一控制下国有企业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资产涉税问题

    首先。A B是什么性质的公司?是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或是集体所有制的?
    后两种比较麻烦.设计到转让资产需国滋委主导.
    如果是有限公司. 那我一一为你解答
    为什么要走资产无偿转让这种方式?如果设计到土地肯定会有契税4% 营业税5% 增值税可以平进平处 ,但B公司的年终财务报表如何反应?无偿获得的财产直接进入资本公积??那交20%的所得税。
    第二种方式。要看你这个利于发展是怎样个利于发展。国有企业的弊端是产权不清,责权不明。要揣摩你们领导的意图,如果为了发展是为了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与约束的现在企业,从而目的是产权多元化,使股东、职工、经营者达到发展的协调与统一。那我更不建议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直接将B(或者部分管理经营职能)变成了A的项目公司,好处是也许A的部分资产与B结合更能产生协同效应,但依然没有理顺产权的结构
    所以你首先要弄清领导的意图,是为了管理的需要还是治理的需要?
    最后我的建议。如果真转。建议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全部资产。如果是部分把就以部分资产与B公司组建合资公司。再将以资产作为出资额的股本转让给B。
    1。不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不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契税比较复杂了。需要看这块土地和你们公司的性质
    如果是国企和集体企业,恭喜,被免了。
    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如果不是。。。那么sorry.涉及到土地是菲交不可了

    Q7:请教:同一控制人下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需要缴税吗?

    不认同2楼的观点,虽然特殊重组没改变纳税基础,所以不用当期纳税,但反过来不一定成立。比如向某企业划转设备、捐赠现金等。这个问题我之前发过帖子,我的观点是需要纳税。http://www.touhangbb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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