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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储独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美联储是否应该保持独立性)

美联储独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美联储是否应该保持独立性)

内容导航:
  • 为什么削弱美联储的独立性会使政治经济周期更加明显
  • 美国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 美联储是做什么的
  • 中国人民银行相比较美联储,独立性如何?体现在哪些方面
  • 美国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 美联储的人事变动将从哪些方面损害其独立性
  • 美国总统为什么没有权力管束美联储主联?
  • Q1:为什么削弱美联储的独立性会使政治经济周期更加明显

    答:削弱美联储的独立性会使其更加短视和受制于政治的影响。因此,当在大选之前能够通过扩张性政策实现政治利益时,美联储会更可能从事这样的行为。结果,会造成更显著的经济周期。

    Q2:美国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一、我国中央银行发展现状
    (一)中央银行发展的现状及分析
    伴随建行、交行、中行的成功股改上市,我国的银行金融体
    系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股改后的银行不仅要面对央行、
    银监会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而且银行经营层面临更强的
    双重约束:政策约束和效益约束。如何发挥手中现有的政策工
    具,对逆经济周期进行调控并维持金融稳定是当前央行面临的
    一个核心问题,也就是央行的定位问题。
    目前央行掌握的调控工具,较多的是体现在总量方面,结
    构性调控工具较少。虽然最近惩罚性定向票据的发行显示了出
    央行政策工具正在日渐多元化、丰富化,且不需国务院的批准,
    但政策成本也不可忽视。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
    央行作为金融稳定的维护者和最后贷款人,已经通过注资、再
    贷款、票据发行等手段承担了巨额的金融系统性不良资产。在
    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虽然在严格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下
    使不良资产的状况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是大量的不良资产却
    被各类金融机构转移到央行,造成了央行不仅需要承担大量的
    改革成本,同时使央行的政策受到不同环节、不同渠道的对冲,
    无形中削弱了央行的政策独立性、主动性和时效性,造成了央
    行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稳定职能之间的背离。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发展现状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据此可以看
    出,中央银行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金
    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要求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独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权。同时在其他条款中又规定:“中
    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要置于国
    务院领导之下;人民银行对国务院作出的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融资的决定有履行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
    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
    政策事项只有制定权和执行权,但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这
    些问题导致了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不一致,甚至在
    严重冲突的情况下,无法保持币值的稳定,无法制约政府对过
    热经济决策的倾向。1995 年《人行法》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
    和职责,并明确规定央行独立于财政,独立于地方政府,并且不
    允许对财政透支,不允许直接认购和包销政府债券,不允许向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这条法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
    上又加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二、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地位的现状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我国央行的特点是:既有独立的一
    面,同时又缺乏充分的独立性,属于“相对独立”。
    (一)独立性的表现
    我国央行在法律和组织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随着改
    革开放的推进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独立性在不断加强。1983 年
    国务院授予了央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利和相对独立性。
    1995 年在法律上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和职责,明确规定了
    央行独立于财政和地方政府,并且不允许对财政透支,直接认
    购和包销政府债券和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1998 年国务院对央行实行管理体制改革,撤销省级分行,改按
    经济区设置九大分行,以上措施从法律及组织上逐步加强了我
    国央行的独立性。2003 年4 月,十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成
    立银监会的决议。银监会的职责是分担了原来由央行承担的金
    融监管的职责,使央行不需再分心考虑银行的安全及自身监管
    的责任,可以专门履行货币政策职能,并根据整个宏观经济的
    需要来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决定利率和货币供应量,因此央
    行的独立性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二)独立性不足的表现和加强我国央行独立性的必要性
    由于各种历史、现实的原因及条件的限制,我国央行的独
    立性仍然没有达到独立行使货币职能所需的水平,央行在政府
    面前的独立性仍旧较小。从其性质上看,我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是国家行政机关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
    金融行政管理和调控国民经济的工具;其次它又是一个特殊的
    金融机构,统领全国金融业并履行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职能。
    从与政府的关系上看,它既不像美国、德国的中央银行完全独
    立于政府,也不像法国,韩国等完全受政府领导。其总行在国务
    院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发挥职能,这种状况决定
    了中国人民银行拥有“独立而又不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导致
    了我国的中央银行在职能、组织、人事、经济等方面欠缺独立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独立性不足。央行的法律地位低,在组织上隶属于国
    务院,仅“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相对独立”。所以在很多时期,央行
    仍需服从国务院的指导,不能完全随经济形势而履行其应有的
    职能。
    2.人事独立性不足。政府部门、金融机关在央行政策机构的
    人事渗透过多,使其产生行政的依赖性和缺少广泛的代表性。
    人事的渗透问题导致了中央银行在许多方面的决定带有了强烈
    的主观色彩。
    3.职能独立性不足。货币政策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务院,央行
    缺乏应有的决策自主权,所以只有执行权。这些原因产生了央
    行维护币值稳定和政府的刺激有效需求而导致的通货膨胀之
    间的问题。
    4.经济独立性不足。人行法规定央行的财务和资金是独立
    分开的,不对财政,政府部门进行融资,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但
    却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可能切断央行与政府
    部门的资金关系,所以其独立性经常受到来自财政、地方政府甚
    至商业银行的干涉和影响,迫切需要尽快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三、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建议和措施
    我国的宏观经济稳定性差,但央行不能自主灵活地运用货
    币政策,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灵活地调节利率和货币供
    应量。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经济
    的发展,所以应该尽快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
    (一)加强政策上的独立性,赋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权
    政策上的独立性是指可以自由独立地制定货币政策目标
    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即具有目标独立性和工具独立性。《中国
    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
    此促进经济增长。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
    措施,1996 年成功地实现了经济“软着陆”。随后中央银行又相
    继运用了利率手段,取消了贷款限额控制,调整了法定存款准
    备金率等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具备了目标上的独立性,但是目前制约
    我国央行独立性提高的主要瓶颈是中国人民银行没有货币政
    策的决策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只有
    部分决策权,一般事项自行决定,重大事项需报国务院批准。货
    币政策委员会仅是咨询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
    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
    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
    措施、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的
    重大事项,提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建议。但从世界范围来
    看,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好
    的国家的央行的法律地位一般都很高,独立性很强。所以如何
    按照自己的意图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不受任何人、任何部门
    的干预和影响,仍然是将来中国人民银行真正实现目标独立性
    应该努力的方向。近期,我国可以对已存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
    进行调整,重新界定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能,赋予其货币政策的
    决策权,从而更好的作好稳定币值的工作。建立一个主要由经
    济学领域的资深学者及各行各业代表组成并有货币决定权的
    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该超过政府领
    导人的任期,并且两者应适当错开;委员的解聘应该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来决定,而不是政府;应取消政府的投票权,只有货
    币政策建议权。另外,在加强货币政策工具的独立性上,可以把
    由中国人民银行达标的职责和统计部门计量部标变量的职责
    分开。
    (二)加强经济上的独立性,处理好与财政部的关系
    经济上的独立性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中央银行
    与财政的资金关系,这也是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实质和主要方
    面。我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已经划分的很清楚,无论在
    行政上还是资金上,人民银行都不受财政部的制约,并且《人行
    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
    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银行不仅必须依
    法办事,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杜绝向财政透支和无条件
    借款,而且应相应增加有关财政部向人民银行的借款额度、借
    款方式、借款期限等相关条款以及违反者的法律责任。人行要
    做到既要与财政部密切合作,又要依法保持资金的独立性。
    (三)增强政府的财政能力,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经济基础
    我国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是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
    实现的,由于当前的财政规模小,财政政策不能完全发挥作用,
    这就需要货币政策的配合。如果政府财力雄厚,中央银行就可
    依据经济的现实状况独立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四)增强中央银行的政治地位,提高政治独立性
    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最终目标是组织上独立于政府,
    隶属于全国人大,使其免受政府短期政策的左右,在人事上使
    人民银行领导任期与政府首脑任期错开,摆脱政府短期政治压
    力影响,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
    (五)加强业务上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业务应该拥有相当的自主行为。中央银行对公
    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等活动,应该独立地进行操作,不应受到
    任何部门、任何人的干预和影响,否则,很难实现货币政策的目
    标。中国人民银行在业务上的独立性正在逐步增强,为确保其
    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效果和依法监管金融业的公正性,必须严
    格界定其业务活动的范围。
    (六)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发展模式,银监会、证
    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是这一模式的管理体制。但是混业经营
    是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为了适应银行业开放及竞争的需
    要,未来的金融业应集中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解决跨行业金
    融产品监管权限模糊不清的问题,从而为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提
    供有力保障。
    (七)加强隔离整个银行金融系统和行政当局
    在中央货币当局独立性的带动下,整个金融体系的市场化
    是问题的关键。将中央银行与行政当局的隔离只是第一步的工
    作,更重要的问题是对整个银行金融系统与行政当局的隔离。
    国有银行股份制的改造,外资和民营银行的市场引入会加速金
    融部门远离行政当局和靠近市场机制的过程。否则,单纯的中
    央银行独立性只能是一个空架子,这完全不同与西方以产权明
    晰的私人金融机构为主导的金融市场体系。
    四、总结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央行的定位问
    题,而且《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央行已有明确定位,“保证国家货
    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
    系,维护金融稳定”。所以要进一步完善体制,理顺机制,加强或
    重塑央行的独立性。决策层要加大力度,从体制建设和决策制
    定的诸多环节,确保央行的独立性,不断减轻央行本不应有的
    货币对冲压力,尽量规避央行与地方各级政府、各部委之间的
    博弈;而央行自身在制定政策和组合工具时,考虑的因素也应
    更加全面,在正确权衡商业银行双重约束的前提下,通过惩罚
    性手段的恐吓效果和道义劝告,积极疏通政策传导机制,同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共同改善金融生态环
    境,引导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树立社会责任观,充分发挥
    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市场退出和保护机
    制,从而使金融更加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虽然尚待加强,但无论是政府,还
    是中央银行本身都在努力地采取措施,不断地增强其独立性,
    只要假以时日,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定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Q3:美联储是做什么的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eral Reserve,简称美联储)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三部分组成:联邦储备委员会(也称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和各联邦储备银行。
    1)决策机构: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包括规定存款准备率、批准贴现率、对 12家联邦银行、会员银行和持股公司进行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在货币金融政策上有权独立作出决定,直接向国会负责。联邦储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全部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14年,每2年离任一人,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从7名委员中任命,任期4年。
    2)执行机构: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主要专门负责公开市场业务的实施,从而指导货币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由 12名成员,其中有7名来自联邦储备委员会,5名区域联邦储备银行的行长(其中必须包括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余各分行轮流参加),而且其主席由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担任。
    3)执行机构:各联邦储备银行
    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是按照 1913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在全国划分12个储备区,每区设立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分行。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会员银行是美国的私人银行,除国民银行必须是会员银行外,其余银行是否加入全凭自愿而定。加入联邦储备系统就由该系统为会员银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担保,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对这部分资金,联邦储备系统不付给利息。
    在克林顿竞选总统之前,美联储就已经运用货币政策这一“唯一杆杆”对经济进行调控,即把确定货币供应量作为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并正式决定每6个月修订一次货币供应量目标。l993午7月,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突然宣布,今后以实际利率作为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这是由于美国社会投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流动资金很难被包括在货币供应量之内。使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必然联系被打破,因此以“中性”的货币政策促使利率水平保持中性。对经济既不起刺激、也不起抑制作用、从而使经济以其自身的潜在增长率在低通胀预期下增长,进一步考察。美联储是以实际年经济增长率为主要标准作为调整利率主要依据的、全部政策安排以逆向思维为基本出发点。美联储认为、美国劳动力年均增长率为1.5%、生产率年均增长率为1%、因此,美国潜在的年经济增长率认为2.5%左右,关联储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调控利率、使年经济增长率基本稳定在2.5%左右。以解除通胀之忧。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26636.htm?ss=958378302C7BD9002DBA7C7A6219814662EF92B3

    Q4:中国人民银行相比较美联储,独立性如何?体现在哪些方面

    和很多国家的央行相比,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很差。正常而言,央行通过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以实现经济调控目标,非央行政府机构则手握财政政策。但今年以来的很多事情都说明,所谓的「财政政策货币化」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Seigniorage问题可能十分严重。这一点,可以今年的PSL为例说明。

    Q5:美国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一、我国中央银行发展现状
    (一)中央银行发展的现状及分析
    伴随建行、交行、中行的成功股改上市,我国的银行金融体
    系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股改后的银行不仅要面对央行、
    银监会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而且银行经营层面临更强的
    双重约束:政策约束和效益约束。如何发挥手中现有的政策工
    具,对逆经济周期进行调控并维持金融稳定是当前央行面临的
    一个核心问题,也就是央行的定位问题。
    目前央行掌握的调控工具,较多的是体现在总量方面,结
    构性调控工具较少。虽然最近惩罚性定向票据的发行显示了出
    央行政策工具正在日渐多元化、丰富化,且不需国务院的批准,
    但政策成本也不可忽视。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
    央行作为金融稳定的维护者和最后贷款人,已经通过注资、再
    贷款、票据发行等手段承担了巨额的金融系统性不良资产。在
    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虽然在严格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下
    使不良资产的状况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是大量的不良资产却
    被各类金融机构转移到央行,造成了央行不仅需要承担大量的
    改革成本,同时使央行的政策受到不同环节、不同渠道的对冲,
    无形中削弱了央行的政策独立性、主动性和时效性,造成了央
    行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稳定职能之间的背离。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发展现状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据此可以看
    出,中央银行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金
    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要求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独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权。同时在其他条款中又规定:“中
    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要置于国
    务院领导之下;人民银行对国务院作出的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融资的决定有履行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
    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
    政策事项只有制定权和执行权,但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这
    些问题导致了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不一致,甚至在
    严重冲突的情况下,无法保持币值的稳定,无法制约政府对过
    热经济决策的倾向。1995 年《人行法》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
    和职责,并明确规定央行独立于财政,独立于地方政府,并且不
    允许对财政透支,不允许直接认购和包销政府债券,不允许向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这条法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
    上又加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二、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地位的现状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我国央行的特点是:既有独立的一
    面,同时又缺乏充分的独立性,属于“相对独立”。
    (一)独立性的表现
    我国央行在法律和组织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随着改
    革开放的推进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独立性在不断加强。1983 年
    国务院授予了央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利和相对独立性。
    1995 年在法律上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和职责,明确规定了
    央行独立于财政和地方政府,并且不允许对财政透支,直接认
    购和包销政府债券和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1998 年国务院对央行实行管理体制改革,撤销省级分行,改按
    经济区设置九大分行,以上措施从法律及组织上逐步加强了我
    国央行的独立性。2003 年4 月,十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成
    立银监会的决议。银监会的职责是分担了原来由央行承担的金
    融监管的职责,使央行不需再分心考虑银行的安全及自身监管
    的责任,可以专门履行货币政策职能,并根据整个宏观经济的
    需要来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决定利率和货币供应量,因此央
    行的独立性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二)独立性不足的表现和加强我国央行独立性的必要性
    由于各种历史、现实的原因及条件的限制,我国央行的独
    立性仍然没有达到独立行使货币职能所需的水平,央行在政府
    面前的独立性仍旧较小。从其性质上看,我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是国家行政机关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
    金融行政管理和调控国民经济的工具;其次它又是一个特殊的
    金融机构,统领全国金融业并履行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职能。
    从与政府的关系上看,它既不像美国、德国的中央银行完全独
    立于政府,也不像法国,韩国等完全受政府领导。其总行在国务
    院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发挥职能,这种状况决定
    了中国人民银行拥有“独立而又不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导致
    了我国的中央银行在职能、组织、人事、经济等方面欠缺独立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独立性不足。央行的法律地位低,在组织上隶属于国
    务院,仅“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相对独立”。所以在很多时期,央行
    仍需服从国务院的指导,不能完全随经济形势而履行其应有的
    职能。
    2.人事独立性不足。政府部门、金融机关在央行政策机构的
    人事渗透过多,使其产生行政的依赖性和缺少广泛的代表性。
    人事的渗透问题导致了中央银行在许多方面的决定带有了强烈
    的主观色彩。
    3.职能独立性不足。货币政策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务院,央行
    缺乏应有的决策自主权,所以只有执行权。这些原因产生了央
    行维护币值稳定和政府的刺激有效需求而导致的通货膨胀之
    间的问题。
    4.经济独立性不足。人行法规定央行的财务和资金是独立
    分开的,不对财政,政府部门进行融资,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但
    却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可能切断央行与政府
    部门的资金关系,所以其独立性经常受到来自财政、地方政府甚
    至商业银行的干涉和影响,迫切需要尽快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三、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建议和措施
    我国的宏观经济稳定性差,但央行不能自主灵活地运用货
    币政策,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灵活地调节利率和货币供
    应量。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经济
    的发展,所以应该尽快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
    (一)加强政策上的独立性,赋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权
    政策上的独立性是指可以自由独立地制定货币政策目标
    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即具有目标独立性和工具独立性。《中国
    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
    此促进经济增长。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
    措施,1996 年成功地实现了经济“软着陆”。随后中央银行又相
    继运用了利率手段,取消了贷款限额控制,调整了法定存款准
    备金率等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具备了目标上的独立性,但是目前制约
    我国央行独立性提高的主要瓶颈是中国人民银行没有货币政
    策的决策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只有
    部分决策权,一般事项自行决定,重大事项需报国务院批准。货
    币政策委员会仅是咨询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
    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
    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
    措施、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的
    重大事项,提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建议。但从世界范围来
    看,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好
    的国家的央行的法律地位一般都很高,独立性很强。所以如何
    按照自己的意图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不受任何人、任何部门
    的干预和影响,仍然是将来中国人民银行真正实现目标独立性
    应该努力的方向。近期,我国可以对已存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
    进行调整,重新界定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能,赋予其货币政策的
    决策权,从而更好的作好稳定币值的工作。建立一个主要由经
    济学领域的资深学者及各行各业代表组成并有货币决定权的
    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该超过政府领
    导人的任期,并且两者应适当错开;委员的解聘应该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来决定,而不是政府;应取消政府的投票权,只有货
    币政策建议权。另外,在加强货币政策工具的独立性上,可以把
    由中国人民银行达标的职责和统计部门计量部标变量的职责
    分开。
    (二)加强经济上的独立性,处理好与财政部的关系
    经济上的独立性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中央银行
    与财政的资金关系,这也是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实质和主要方
    面。我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已经划分的很清楚,无论在
    行政上还是资金上,人民银行都不受财政部的制约,并且《人行
    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
    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银行不仅必须依
    法办事,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杜绝向财政透支和无条件
    借款,而且应相应增加有关财政部向人民银行的借款额度、借
    款方式、借款期限等相关条款以及违反者的法律责任。人行要
    做到既要与财政部密切合作,又要依法保持资金的独立性。
    (三)增强政府的财政能力,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经济基础
    我国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是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
    实现的,由于当前的财政规模小,财政政策不能完全发挥作用,
    这就需要货币政策的配合。如果政府财力雄厚,中央银行就可
    依据经济的现实状况独立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四)增强中央银行的政治地位,提高政治独立性
    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最终目标是组织上独立于政府,
    隶属于全国人大,使其免受政府短期政策的左右,在人事上使
    人民银行领导任期与政府首脑任期错开,摆脱政府短期政治压
    力影响,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
    (五)加强业务上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业务应该拥有相当的自主行为。中央银行对公
    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等活动,应该独立地进行操作,不应受到
    任何部门、任何人的干预和影响,否则,很难实现货币政策的目
    标。中国人民银行在业务上的独立性正在逐步增强,为确保其
    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效果和依法监管金融业的公正性,必须严
    格界定其业务活动的范围。
    (六)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发展模式,银监会、证
    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是这一模式的管理体制。但是混业经营
    是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为了适应银行业开放及竞争的需
    要,未来的金融业应集中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解决跨行业金
    融产品监管权限模糊不清的问题,从而为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提
    供有力保障。
    (七)加强隔离整个银行金融系统和行政当局
    在中央货币当局独立性的带动下,整个金融体系的市场化
    是问题的关键。将中央银行与行政当局的隔离只是第一步的工
    作,更重要的问题是对整个银行金融系统与行政当局的隔离。
    国有银行股份制的改造,外资和民营银行的市场引入会加速金
    融部门远离行政当局和靠近市场机制的过程。否则,单纯的中
    央银行独立性只能是一个空架子,这完全不同与西方以产权明
    晰的私人金融机构为主导的金融市场体系。
    四、总结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央行的定位问
    题,而且《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央行已有明确定位,“保证国家货
    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
    系,维护金融稳定”。所以要进一步完善体制,理顺机制,加强或
    重塑央行的独立性。决策层要加大力度,从体制建设和决策制
    定的诸多环节,确保央行的独立性,不断减轻央行本不应有的
    货币对冲压力,尽量规避央行与地方各级政府、各部委之间的
    博弈;而央行自身在制定政策和组合工具时,考虑的因素也应
    更加全面,在正确权衡商业银行双重约束的前提下,通过惩罚
    性手段的恐吓效果和道义劝告,积极疏通政策传导机制,同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共同改善金融生态环
    境,引导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树立社会责任观,充分发挥
    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市场退出和保护机
    制,从而使金融更加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虽然尚待加强,但无论是政府,还
    是中央银行本身都在努力地采取措施,不断地增强其独立性,
    只要假以时日,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定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Q6:美联储的人事变动将从哪些方面损害其独立性

    大家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可能都注意到了,收银员经常会询问你--是否需要输入密码?这是每个持卡人都曾遇到的问题,那么密码或者签字,究竟哪种方式更合适?笔者结合河源各银行发行信用卡的特点及当前的刷卡环境,对两种方式加以分析和比较。 先说仅凭签名不需输密码的情况。目前河源的刷卡环境较为宽松,持卡人刷卡消费时,绝大多数收银员并不认真核对签名,也就是说,把签名当作认证身份的最重要的一道关口实际上未起作用。而作为收银员,她们在核对签名时也仅限于“形式”上的核查,即如果卡片上的名字是“张三”,顾客只要签了“张三”(而不是“李四”),收银员就会认可这个签名。因为中文签名较易摹仿,收银员亦不具备笔迹鉴定的专业技能,所以,她们的义务只是核对签名的字体“是否有明显的差异”,这一点在国内若干信用卡盗用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得到过司法机关的确认。 现在河源有些银行(如广发行)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担持卡人在卡片挂失前48小时内的盗刷损失,这种做法当然是一个进步。但是,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有了“失卡保障”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因为“失卡保障”是有一定条件的,比如“盗刷”、“盗用”的定义(如果卡片不是被窃,而是被“抢走”,然后刷卡消费的,就不属于“盗刷”,这种明知卡片丢失又不及时申请止付的,不能获得“失卡保障”),其次,“失卡保障”是有限额的,并非遭盗刷了多少都能得到全额赔付,上述两点应引起持卡人足够的重视。 此外,如果卡片丢失遭盗刷,持卡人在法庭上无论如何也不能否认“未尽安全妥善保管义务”这一客观事实,所以客户很难指望商家或者银行会承担盗用的所有损失。换言之,在河源目前的刷卡环境之下,信用卡单纯凭签字消费是不够安全的。 再说刷卡必须输入密码的情况。完全用密码是不是就合适呢?我认为也不是这么简单。首先,如果笔笔消费都必须输入密码的话,实际操作起来会很不方便。如你消费的处所与结账的处所不在同一个地方(有时可能会相距甚远),这时顾客为实现交易就必须亲自过去输入密码,往往费时又费力。其次,一直以来涉及银行卡的各种诈骗活动曾出不穷,很多持卡人都因为卡片密码泄漏同样遭受损失。 密码泄漏,自然也就没有安全性可言了。要保证用卡安全,首先要保证密码本身的安全,钥匙给了人,再结实的锁也没有用。如何避免密码泄漏呢?其实说起来也不复杂,即决不把密码透露给任何人,不要使用容易被“猜到”的密码,不访问可疑的网站,不在可疑或者不安全的地方交易,不要在Email、网站等地方使用和信用卡相同的密码,密码经常更换等等。 现在河源有银行(如工行)推出了“限额以上交易需要密码,限额以下交易只需要签名”的服务,这种方式比单纯的使用密码交易或者签名都要好,实际上是二者的结合和“平衡”。这种方式我认为是目前最好的方式了。优点有三:一是平时的小额交易无需密码,简化了交易过程;二是减少了在公共场合输入密码的次数,客观上减少了密码被“偷窥”的机会;三是即使卡片被盗,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盗刷的金额,减少损失。 此外,个人强烈推荐大家开通消费短信提醒功能。短信提醒能帮助持卡人尽快发现卡片被盗的情况,及时挂失。 (周远波)

    Q7:美国总统为什么没有权力管束美联储主联?

    虽然说美国总统他是最大的官儿,但是有些事情他还是管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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