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正发行价(ST金正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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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德尔股份股票出了什么问题
1、目前,德尔股份(300473)出现的问题是:董事长辞职了,而且2016年全年净利1.17亿,同比下降15.37%。
2、2017年2月21日,德尔股份(300473)发布业绩快报,公司2016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6.22亿元,同比下降10.44%,汽车零部件行业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5.8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7亿元,同比下降15.37%,汽车零部件行业平均净利润增长率为26.91%。
3、德尔股份,即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要产品有汽车转向泵、齿轮泵、变速箱油泵、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电机、电液泵(EHPS)、无钥匙进入及启动系统(PEPS)等,德尔股份与美国德尔、一汽德尔、北星液压、上海阜域、深圳德尔五家主要子公司,共同构成了德尔股份的国际化布局。
Q2:新股发行市盈率22.99倍是什么意思
市盈率=发行价格/每股收益
Q3:高清网络摄像机方案都有哪些?
高清网络摄像机方案基本上有三种架构:
第一类是采用高端摄像机模组(机芯,如ACUTE的PE1005,SONY的H11)作为图像采集设备
,配套一个ASIC或DSP进行编码压缩和传输,这类方案相对高端,由于采用专业成像模组,原始图像效果好,所以整个IPC产品的效果很大部分取决于配套压缩传输模块的效果,主要的指标是压缩后图像的清晰度和实时性,一般中、高端方案采用此架构;
第二类是采用高端的摄像机模块作为图像采集部分,再配套一个ASIC或DSP进行编码压缩和传输,
这类和第一类比是可操作的部分更多,例如镜头就可以自己自由搭配,还可以定制一些特殊的功能给产品增值。此类方案的成像效果非常好,在后端压缩和传输上也没有过多的要求。非常适合掌握了网络压缩和传输技术但又对图像效果有要求的厂商使用。
第三类是采用CMOS传感器(SENSOR)作为图像采集设备,配套提供ISP的SOC芯片,这类方案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
,此类方案的成像效果主要取决于芯片厂商集成的ISP(如3A
,宽动态等)效果;还有一个比较明显的优势是此类方案比较灵活,可以根据方案的特点加以定制,如抓拍,低帧率超大尺寸视频等。
对于高清网络摄像机来说,网络协议和SDK是个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网络协议和SDK,并且基本都是独家专用。也就是说各家的网络摄像机是互不兼容,不让互相替换的,如果采用外购模块的方式这方面是个大麻烦,包括系统集成,客户维护等都会带来很大的问题。 高清网络摄像机集合了当前安防行业最核心的前沿技术和应用:网络化、高清化和智能化,也是集成化的必要条件。
1.基于模组+SOC(DSP)的应用方案
此类方案目前优点是图像效果好,一般自带镜头。网络压缩模块现在支持1080P的目前主要有TI的DM6467和DM368,美信的MG3500,富瀚微电子的FH8735,富士通的MB86H56,NXP的PNX1005,海思的Hi3516/20等。其中基于DSP架构能做智能分析的有DM6467和PNX1005等,各有各的优缺点。其中TI是这个行业的老大,做TI的也相对较多。 此类方案的优点是图像效果较好,开发难度相对较小,缺点是镜头固化,不能按自己要求来使用镜头,也就是开发和项目配套自由度小,是中高端客户的首选。
2.基于Board Camera + SOC(DSP)的应用方案
此类方案目前市场上见得比较多的有TI和海思的Hi3516等,这种方案就适合掌握了网络压缩和传输技术且对图像要求比较高的客户使用,前端的sensor和isp已经整合,色彩还原和低照度等各方面的指标都处理得非常优异,例如我司的PE0003模块就很能很好的和DM368、HI3616等方案配合。经客户验证,图像效果非常好。 此类方案的图像效果优异,开发自由度大,可以根据客户要求、特点加以定制和选配镜头。
3.基于SENSOR+SOC(DSP)的应用方案
此类方案目前市场上见得比较多的有TI和安霸的,也是当前高清机中出货量最大的,市场价格非常混乱,低有低得离谱的,高有高得出奇的。 此类方案的优点是成本低,开发起来容易,基本上是拼上去就可以用的;缺点是图像质量没有用模组或者模块的好(依赖于芯片提供的ISP)。
Q4:3月12日涨将近5%的股票是?
很多,涨幅在4.9%到5%之间的有东方财富,新天科技,海王生物,卓翼科技,舜天船舶,步步高等,还有两个ST的,是*ST偏转和ST高陶,4.9%以下的更多,就不一一例举了
Q5:什么是北向资金?
北上资金俗称热钱,因为中国大陆资本流动是受到管制不是自由流动的,但是香港的资本流动是自由流动的,人民币升值期间会有很多香港资金和国际资金通过各种非正常渠道进入内地,博取人民币升值的收益。
北向资金一般在股市上称就是往北的资金进深市跟沪市买入股票,同理南向就是沪深两地往香港去,买入就是买的比卖的多,卖出就是卖的比买的多。
Q6:在香港上市的有叫融汇亿通的股票吗?
上次的叫云会议通的股票吗?可以有
Q7:发审会是什么意思
发审会过会后,该公司开始准备发行最后的材料,准备完成后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如果核准了就可以等待时机发行了,过会后到核准、发行时间不能有重大不好消息,否则要被终止或者中断发行,立立电子就是发行了又被杀掉了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编辑本段]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发审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发审委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条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三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第三十五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六条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编辑本段]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四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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