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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不动产物权和债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不动产物权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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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要说明对物权法第15条(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的理解?急!
  • 论述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 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
  • 物权和债权区别的意义
  • 物权与债权的相同点
  • 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哪个更优先?
  • 房屋抵押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 Q1:简要说明对物权法第15条(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的理解?急!

    shenm 不太明白

    Q2:论述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试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摘要】物权与债权是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两大财产权。本文对物权与债权的概念、联系以及区别作了一定的归纳和阐述。 【关键词】物权;债权;物权债券化;债权物权化;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 (一)物权 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即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二)债权 债权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在现代社会尽管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分仍被肯定,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有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他们却具有了为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物权的效力;也有一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物权,但是却具有了为普通物权所不具备的债权的效力。基于此种现象,近现代民法上出现了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的理论,其主要描述的是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或者相互混合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法律现象。 (一)、物权债权化 所谓的物权债权化,是指个别物权出现了不再恪守物权绝对、债权相对,物权法定、债权约定的分野,而呈现债券化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1、物权的证券化,是指将物权及其收益体现在一定的政权中,通过证券的流通实现物权的价值。 2、动产善意第三人中的所有权债权化,在此情况下,物权的对抗效力、追及效力被阻断,原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变为无权处分人的债权请求权。 3、所有权的观念化,即物权的外部动态性,是指物权与债权、股权的相互运动。 4、未公示而无对抗力的物权债权化,在采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因未登记而不具有对抗要件的物权,如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所有权,没有排他性和对抗力,与债权几乎没有实质的差别。 (二)、债权物权化 所谓的债权物权化,是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了强化对一些特殊债权的保护,赋予了这些债权某些物权的效力,这就使这些债权具有物权化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1、租赁权的物权化,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优先购买权的确认,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在特定买卖关系中,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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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物权法》和《债权法》颁布之后,基本上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法律进行了详尽具体的规定。 4、有担保的债权物权化,债权通过与担保物权的结合,实质上取得了物权的排他效力。 5、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我们如今生活的这个社会中,虽然物权与债权二者的结合十分紧密,甚至于在某些领域或者场合发生了转化。但是我们仍然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现象都只是说明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具有相对性,物权和债权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有联系并不影响我们认识物权与债权本质上的不同,我们更应该清楚的认识到,物权就是物权,债权就是债权。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物权的客体由其性质所决定,只能是物,只有在可以管理的范围内,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权利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抵押权。债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债务人的人身,而是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物权与债权的性质不同 物权与债权是对财产权的基本区分,二者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三)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物权的效力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债权的效力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但债权没有这些效力。债权实行平等原则,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均不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债权也无追及效力,当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被第三人占有时,无论该第三人的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请求该第三人返还。 (四)物权与债权的无期限性不同 相对于债权来说,物权是一种长期稳定的财产权。所有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物权。而债权是相对短暂的权利。一般而言,物权对应着较为稳定、牢固的财产结合关系,而债权则对应着较为松散的财产结合关系。 (五)物权与债权的变更不同
    物权的变动采取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体,债权的变动则不是。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只有物权合意与法定的公示形式——交付或登记结合起来,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六)物权与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针对物权的保护,各国物权法都设立了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制度,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而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保护,侵害合同债权也主要适用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四、一些感受 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物权债权化合债权物权化的理论,但这些理论所反映的并非对物权和债权概念的全面否定。无论当今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多么紧密,物权就是物权,债权就是债权。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仍具有重要意义。 望采纳额

    Q3: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

    (一)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二)主体、客体不同
    (三)效力不同
    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Q4:物权和债权区别的意义

    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意义。 《物权法》生效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对我们律师来说,弄清这两个法律的概念、特点和区别与联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从《物权法》生效后,对某些案件提起诉讼与原来相比,其诉讼请求是不同的,否则就会被驳回诉讼请求,导致败诉。我举一、二个例子:一、甲某将一套房屋先后卖给乙某、丙某,甲将此房的产权过户给了丙某。现该怎么来提起诉讼呢?在《物权法》生效之前,我们都是主张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一套房屋不可能同时分别卖给两个人所有。故此只能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本金,赔偿损失。在《物权法》生效后,根据该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只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签订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它只是合同履行不能而已,同时是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这样只能要求退还本金和赔偿违约金,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就是一个合同之债。二、共同所有的房屋,共有人之一的张三在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买给了第三人李四。现作为共有人的王麻子,该如何提起诉讼呢?根据《物权法》第97条、第106条的规定,该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因为没有经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同时转让的不动产没有登记。

    Q5:物权与债权的相同点

    基金的净值1元左右,那是一份的价格,购买基金是有规定的,不是一份就卖给的。一般是一次性购买须1000元的,有的须5000元的。定投最低也得100元。低于这些钱是买不成的。

    Q6: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哪个更优先?

    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优先

    Q7:房屋抵押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表示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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