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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回购计划(股权回购通知函)

公司股权回购计划(股权回购通知函)

内容导航:
  • 股权回购是什么意思
  • 公司回购股票意味着什么
  • 股份回购是什么?
  • 上市公司可采取哪些方式回购股份?
  • 直接移交和股权回购在税收上的区别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程序
  • 股权转让情况说明怎么写
  • Q1:股权回购是什么意思

    股权回购所谓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Treasurystock)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股份回购与分拆、分立同属于资本收缩范畴,它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
    股份回购的动机在于公司为了规避政府对现金红利的管理,或者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应对其它公司的敌意收购。股份回购作为一种合法的公司行为,它和杠杆收购一样是一种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结构变更类型的公司重组形式。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可以将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份作为"库存股"保留,库存股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存股日后可用于他用,比如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Q2:公司回购股票意味着什么

    公司回购股票意味着稳定公司股价,维护公司形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作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股价上升。

    1、稳定公司股价,维护公司形象。

    公司股票回购是因为公司管理层认为股价远低于公司的内在价值,希望通过股票回购向市场传递公司价值被严重低估的信息,从而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这是公司想回购股份的主要目的。

    2、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当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远远高于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现金流时,公司可以回购一些现金流丰富的股票,从而提高每股利润水平,增加净资产收益率,减轻公司利润指数的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回购也是公司发起的一种投资和财务管理行为。

    3、作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如果公司实施管理层或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直接发行新股将稀释原股东的权益,而回购股份和向员工发放股份不仅满足员工的需求,而且不影响原股东的权益。

    4、股份回购使公司股价上升。

    这相当于向股东支付特别股息,但股东不必支付现金股息税,这是公司想回购股份的一个重要原因。

    Q3:股份回购是什么?

    股份回购(ShareRepurchase)是指该股份公司有计划地从市场买回自己的股票,从而减低已发行股票数量。一般来说,公司管理层认为股票的市值过低时,才会这样操作。

    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一旦上市公司公布回购股票,原来持有股票的可以一直持有等待股价上涨;未持有的投资者,只要发现股价离回购价还有一定空间,可以择机买入等待股价向回购价靠拢。当股价向回购价靠拢甚至超过时,投资者视具体情况可以卖出手中股票获取收益

    Q4:上市公司可采取哪些方式回购股份?

    按回购地点分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
    按回购对象分为在资本市场上进行随机回购、向全体股东招标回购、向个别股东协商回购;
    按筹资方式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按照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分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

    Q5:直接移交和股权回购在税收上的区别

    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易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通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企业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的交易(由于股权收购包括直接面对账面的收购和通过第三方股权投资者间接收购两部分,为与资产收购的对象范围相同,便于对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投资的政策理解,本文对股权收购部分只指直接面对账面的收购部分,故称之为直接股权收购,但为便于叙述以下亦将其称之为资产收购),根据财税[2009]59号《通知》和《企业重组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两者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相同,但税务处理有所不同,笔者结合实际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相同点
    1、支付对价的方式相同。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直接股权收购,收购企业支付对价都采取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相结合三种方式。
    2、交易中对资产、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原则相同。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财税[2009]59号《通知》和《企业重组管理办法》都给出了一般和特殊两种处理方法:在适用于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企业收购资产、股权相关交易均要求按以下原则进行: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在适用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均可以按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如果选择按公允价值确定或者全部或部分选择除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资产支付则必须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中: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A企业用500万元的资产购买B企业的全部资产500万元(均为公允价值、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在A企业支付的对价资产中用股权支付450万元,初始计税价格420万元,占全部交易支付额的90%,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支付50万元,销售成本价30万元。在购买的B企业资产中固定资产200万元,折余价值150万元;股权投资30万元,账面价值26万元;原材料170万元,账面价值140万元;库存产成品100万元,成本价70万元。则:
    A企业用产品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500-450)×(50÷500)=5万元
    B企业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500-386)×(50÷500)=11.4万元
    3、适用特殊性处理要求的条件相同。企业收购资产、股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均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或股权的75%。
    (3)自资产或股权收购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资产或股权交易对价中发生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在资产或股权收购过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被收购企业原持有20%以上股权的股东自收购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资产和股权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②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③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4、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相同。企业不论是发生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业务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资产、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3)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股权收购所体现的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
    (4)涉及各方股权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此外,如果企业发生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业务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均应针对特殊性处理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各方在交易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否则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同时,针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第⑶项和第⑸项条件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如果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收购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并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按照一般性处理的规定调整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收购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报送以下资料说明发生资产、股权收购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①收购活动的交易方式。即收购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②收购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③收购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④收购活动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⑤收购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⑥非居民企业参与收购活动的情况。
    (3)对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资产和股权收购交易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对符合上述补充条件中的前两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要求准备和提供资料;对符合第三个条件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当事方的有关收购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②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③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④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⑤证明收购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不同点
    1、获得的权利不同。
    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即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收购企业对向被收购企业已收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存货等可直接或派人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经营的资产享有绝对的处置权;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2、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如采购风险、销售风险、资产储备风险、运输风险、决策风险、投资风险、纳税风险等等。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3、在利益分配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被收购企业经营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管理,除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并出任董事长外,一般均是被动地接受经营成果的分配。
    4、会计核算运用的科目不同。
    对于资产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资产都应按资产收购清单中的交易资产名称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应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等。而股权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股权一律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例如:假如上例涉及到的固定资产为不动产,也不考虑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涉及的产成品和原材料的公允价值均为含税价格,则A企业资产收购的会计分录为:
    对收购的资产:
    借:固定资产 2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  30万元
    原材料 170万元
    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42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42.74万元
    营业外收入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万元
    结转用产品支付的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万元
    贷:库存商品  30万元
    B企业清算的相关会计分录为:
    对换回的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450万元
    库存商品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 26万元
    营业外收入  4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85.47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 145.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23万元
    结转转让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万元
    累计折旧 50万
    主营业务成本 70万元
    其他业务支出 140万元
    贷:固定资产 200万元
    库存商品 70万元
    原材料  140万元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5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其内容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上必须按照实际结算价格核算,然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将其享受的税收优惠从总的计税所得额中剔除,如上例A企业应剔除的计税所得额为30+42.74-30-5=37.74万元;B企业应剔除的计税所得额为200+4+85.47+145.3-150-70-140-11.4=63.37万元。

    Q6: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程序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估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说明回购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六)对董事会实施回购方案的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载明“本回购方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回购股份的申请;
    (二)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本次回购的各中介机构关于股东大会作出回购决议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回购股份预案所列事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披露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得到批准;
    (三)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在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帐户;该帐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应当予以锁定,不得卖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回购方案。
    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帐户,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Q7:股权转让情况说明怎么写

    每个地区的税务局和工商局对股权转让情况说明,要求的格式和内容都有不同。如果需要天津的,可以发邮件给我,我会尽快回复给你:xinweiqigu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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