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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内容导航:
  •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属于什么性质的资金
  •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补偿对象、标准和方式
  •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补偿基金补偿标准是什么?
  •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原则是什么?
  •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方式是什么?
  •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如何使用?
  • Q1: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属于什么性质的资金

    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
    央财政补偿基金)

    Q2: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补偿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补偿对象是承担中央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林业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补偿性支出4.5元, 用于补偿区域内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经营者(所有者)的补偿费,每年每亩4元;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每年每亩0.5元。公共管护支出0.5元,用于补偿区域内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第七条 补偿性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专职护林员和技术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劳务费补助数额。补植和抚育费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二)自然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有林场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将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补助给林农个人,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管理、保护、补植和抚育责任。
    (三)乡(镇)集体所有有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有林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村集体根据林农承包面积统筹安排,并报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定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的,专职护林员的劳务费每亩不低于4元。补植和抚育费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五)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全部补助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林分质量逐年提高。
    (六)其他行业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参照第(五)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共管护支出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原则,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防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重点公益林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Q3:中央财政森林生态补偿基金补偿标准是什么?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第四条规定,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Q4: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Q5: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原则是什么?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Q6: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方式是什么?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Q7: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如何使用?

    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第五条的规定,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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