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一般企业上市标准(创业板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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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创业板企业的IPO上市条件
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Q2:创业板企业和中小板企业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中小板:
1.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不少于5000万元
3.A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B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C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6.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7.除创业板标准外,还需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创业板: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服务成长性创业企业;支持有自主创新的企业
2.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4.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5.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6.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7.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Q3:创业板上市条件有哪些?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Q4: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不同的是: 创业板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服务成长性创业企业;支持有自主创新的企业,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盈利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主板(中小板)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不少于5000万元。 盈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Q5: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服务成长性创业企业;支持有自主创新的企业,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盈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Q6:创业板企业的IPO上市条件
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Q7:创业板注册制上市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2.1.1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 3000 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 4 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 3000 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 4 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详情可查看:http://docs.static.szse.cn/www/disclosure/notice/general/W0202006128285598251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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