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合同要注意什么(代持股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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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持股本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代持股之后,股东名册是否进行了变更?作为股东而言,只要完成了出资义务,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履行股东职责的话,不会有什么刑事法律风险;在公司正常的经营过程中,未以其他手段侵占公司财产 ,都不会有较大的民事法律风险。
若是你代为持股的实际持股方要求你做出一些对公司不利的决策,你可以拒绝的。
你所应当注意到是你们双方之间的关于代持股份的协议,一般是代持股双方因为履行代理协议产生纠纷。
Q2:签股份代持协议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这个就要咨询专业的律师了
Q3: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股权代持就是公司的股份实际出资人或者持有人,不在工商局的管理系统中体现,而是让其他人持有股份,这时的持有人就是股份代持人。
代持协议需要股份持有人和代持人双方将代持过程中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说清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Q4:合同协议-代持股协议(简洁完整版)
内容来自用户:七速网
合同编号:股权代持协议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乙方(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委托内容
1.1甲方与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甲方出资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公司%的股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方式
2.1在代持股权期间,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2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乙方应无条件将代持股权归还甲方。乙方于收到甲方通知当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移交公司经营管理权(如有)、股东表决权等;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股东权益。
第三条、股权收益
3.1甲方作为隐名股东是公司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享有股权代持期间产生的股权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等。
3.2如公司在股权代持期间因某种原因进行清算、注销,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的,该财产由甲方所有。
Q5: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股权代持就是公司的股份实际出资人或者持有人,不在工商局的管理系统中体现,而是让其他人持有股份,这时的持有人就是股份代持人。
代持协议需要股份持有人和代持人双方将代持过程中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说清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Q6:别人股份想写在我的名下,只是代持股份,不是法人,对我是否有影响?签订代持股协议要注意哪些?
有影响,你属于股东,对外你就是股东,所以起诉或追责可能会找到你,签订代持协议主要写明对外的责任由实际出资人承担,但是这个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Q7:股权代持应注意什么?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但笔者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由于我国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权代持”等相关概念,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在这个信息纷繁芜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所以,当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出让,实际股东无权以名义股东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同样,当名义股东因出资不实或其他原因被追讨股东责任时,也无权以自己不是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当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知晓工商登记的内容并视实际股东为股东,则实际股东不得以非登记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规定,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限制类的行业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还有些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这类行业的投资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有限制,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达到曲线投资的目的,这类协议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产生争议时,合同约定的被代持人权益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很多情况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没有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产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股权归属。签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大大降低这类风险。
实践中曾出现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受让人,比如第三人并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将实际取得代持股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时了解代持股权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提前办好股权转让手续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公司有权申请撤销等。这样被代持人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即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被代持人就可以提前知晓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被代持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或申请撤销股权转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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