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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基准日如何确定(科创板股改后最快上市)

股改基准日如何确定(科创板股改后最快上市)

内容导航:
  • 股改基准日是如何确定的?确定是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 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怎么确定
  • 什么是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评估基准日
  • 新三板上市,基准日定为12月31日,尽调完多久开始审计,还是基准日以后再审?求高人指点!
  • 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为2012年9月12日,请问,该评估报告可以...
  • 科创板股票几号上市?
  • 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 Q1:股改基准日是如何确定的?确定是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所谓股改基准日是针对已经上市,但没有经过股改的股票来说的。经过股改后送给流通股东的流通股上市日就叫股改基准日。股改基准日起,原国家股、法人股就取得了上市流通权,但一般都根据基准日设有锁定期,锁定期满,就可上市流通,这就是大非、小非解禁。

    Q2: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怎么确定

    第七条《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被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取代。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证券委员会-【第11号公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的决定》 

    Q3:什么是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就是: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后,确定委托评估对象于某一日的公允价值。估价对象在评估确定的时点上的价值,这个时间点就是评估基准日,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
    评估基准日的选取:
    (1)转让评估所选基准日必须是矿业权有效期内;所选基准日应与评估工作时间不远于2个月;基准日原则上应选在年底、月底。
    (2)矿业权评估选取基准日应考虑方便资料的收集、评估计算及与相关行为等衔接。
    (3)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或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
    资产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在满足评估目的的前提下,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在勘估日期附近。资产评估是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这一时点通常以“日”来表示,被称作评估基准日,又称估价期日。它是确定资产状况和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也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

    Q4:新三板上市,基准日定为12月31日,尽调完多久开始审计,还是基准日以后再审?求高人指点!

    尽职调查结束就开始审计了,基准日的意义在于,会所需要在基准日当天向银行询证你公司的账目显示资产数额。而且审计报告一定是在股改基准日之后出的

    Q5: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为2012年9月12日,请问,该评估报告可以...

    评估基准日不可以取以后,若取以后不可以采用

    Q6:科创板股票几号上市?

    科创板的股票现在还没有上市消息,7月1日只是第一只发行科创板公布中签日。参考当初创业板开市的经验,一般要凑齐二三十只股同时上市。现在上交所正加紧科创板股发行工作,达到一定数目才会公布开板日期的。

    Q7: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拥有的股份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保管、清算、过户、 登记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证外地委托人与本地委托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或者限制外地委托人。
    第三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
    ◆氺晶兲蝎◇ 2008-08-04 09:26 检举
    国有股权转让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如有疑问可联系。
    οΟ啭鯓後罒 2008-08-04 09:28 检举
    股东会决议进行转让,转让结束后要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柳风 2008-08-04 09:35 检举
    一、 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
    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 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三、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评估、验资。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五、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六、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七、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八、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九、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需提供资料
    一、出让方企业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
    二、股权转让合同书;
    三、出让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性质)或股东(董事会)决议;
    四、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
    五、原公司章程;
    六、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七、出让方、受让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八、授权委托书(转让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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