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股ipo模式(换股方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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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叫IPO备案制
股改后企业在券商辅导后到当地证监局备案,需要经过当地证监局审查合格才可以报材料到中国证监会
Q2:央企整体上市的模式比较
2007年,国资委提出把央企整体上市作为“做大做强央企”的一个战略措施,并制定了央企整体上市的初步框架,即“两个阶段、四种模式”。
“两个阶段”是指先剥离托管,后整体上市。
“四种模式”分别为A+H模式、反向收购母公司模式、换股吸收合并模式、换股IPO模式。目前,“四种模式”在资本市场上均有所运用。 即国有集团公司完成股份制改制后,直接IPO同时发行A股、H股上市,属于法人整体上市。这一模式要求集团公司主业明确集中、资产质量良好,在先对少量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进行适当处置,并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后,就直接IPO上市。采取此种模式在不同市场同时上市,公司依托的市场更为规范、监管更为严格,有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A+H整体上市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中国银行。为顺利整体上市,中国银行进行了一系列的重组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2003年12月,我国政府向中国银行注资225亿美元,中国银行随后进行了大规模财务重组;2004年6月底,不良资产的处置基本结束,不良贷款率从年初的16.29%下降到6月末的5.46%;2004年8月,改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整承继了中国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业务,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家依法对中国银行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2005年,引进苏格兰皇家银行、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瑞银集团等海外战略投资者,出售25%的银行股权。这一系列改革明晰了中国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使经营性资产质量不断提高,为发行A股和H股实现整体上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6年6月1日和12日,中国银行在香港和上海分别发行H股25 568 590 000股和A股6 493 506 000股,实现了A+H模式的整体上市。 即通过被控股的上市子公司反向收购母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实现母公司主业的整体上市。主要有两种类型:定向增发反向收购模式和自有资金反向收购模式。
定向增发反向收购模式的代表是武钢集团。其增发方案可以概括为“定向+公募”。2004年6月,武钢股份(上市子公司,全称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武钢集团(母公司,全称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定向增发国有法人股12亿股,向社会公募增发社会公众股不超过8亿股,之后利用增发募集资金收购集团公司尚未上市的全部钢铁经营性资产,从而实现集团钢铁主业整体上市。如图1所示,武钢集团整体上市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母公司把经营性资产剥离出来;第二步,上市子公司向母公司定向增发国有法人股和向社会公募增发社会公众股;第三步,上市子公司利用增发募集资金收购母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实现主业整体上市。
自有资金反向收购模式的代表是中软集团(全称为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中软集团首先将自身的不良资产及其他不适合进入中软股份(全称为中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连同相关负债剥离给母公司CEIC(全称为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并将其所持中软股份的41.83%股份划转给CEIC。 2006年3月,中软股份以自有资金收购中软集团资产(当时中软股份的净资产为4.596亿元,被收购的中软集团净资产仅为0.548亿元,不再需要向证券市场募集资金)后,中软股份更名为中国软件与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软件),中软集团注销其法人资格。 是将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各上市公司通过换股方式进行吸收合并,完成公司的整体上市。该模式适用于同属于一家集团公司且横向同业或纵向上下游产业链业务关系密切的两家(或两家以上)兄弟上市公司实行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这一合并模式的代表是百联集团。为减少旗下上市公司间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百联集团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将旗下上市公司第一百货(全称为上海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和华联商厦(全称为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第一百货将华联商厦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旗下,华联商厦的法人资格因合并而被注销,合并后存续公司更名为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联股份)。具体合并方案为:2004年11月,华联商厦的全体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将所持有的股份分别按 1∶1.273、1∶1.114 的折股比例换成第一百货的非流通股份和流通股份。同时,公司在合并方案中还赋予股东现金选择权,即可以将手中的股票直接换成现金。 采用集团公司与所属上市子公司的公众股东以一定比例换股,吸收合并所属上市子公司,同时集团公司发行新股。其操作可以分改制、吸收合并、首发三步实施,其中吸收合并和首发同时进行,互为前提。
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上港集团。上市子公司上港集装箱(全称为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母公司上港集团(全称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港集装箱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同时,通过IPO实现整体上市,换股与上港集团IPO同时进行,互为条件。上港集团换股吸收合并上港集装箱的换股价格为每股16.50元,每一股上港集装箱股票换取4.5股上港集团新发行的股票。同时赋予所有流通股股东以等同于换股价格的现金选择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约有60%~70%的上市公司是由国企转制而来的,且多是将原国企的生产环节、流程中的一部分剥离后包装上市,这使得上市子公司对集团母公司产生严重的依赖性,成为上市公司的战略隐患。笔者认为,作为大中型央企股份制改革的手段,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四种运作模式各有所长,集团企业在整体上市过程中,应根据各运作模式的特点,并结合自身特点进行综合考虑。
1、引入市场机制应是整体上市的目的。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最终目的是让公司经营和运行处于市场化的关注和监督下,这对于改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集团公司股权流动性、提高集团公司资产经营整体质量、提高股东资本的回报率等都有好处。A+H模式是四种模式中综合效果最好、最迅速的,但这种方式对原集团公司的资产质量等有较高要求。如果集团公司主业突出、经营规范、能够被市场迅速认可且旗下没有上市公司,并符合IPO和整体上市的条件,建议采用A+H模式实现整体上市。
2、突出主业应是整体上市的精髓。通过对武钢集团和中软集团整体上市模式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整体上市模式的现实意义在于实现了集团公司主业的上市,建立了一个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持续融资和资本运作平台,为其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如武钢股份通过收购武钢集团钢铁主业资产实现了一体化经营,成为具有综合生产能力的大型上市钢铁联合企业,为其在钢铁制造主导产业领域适时寻找兼并重组与合资机会提供了雄厚的支持。同样,百联模式中其上市子公司间横向合并实现整体上市后,带来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更加显著。
3、整体上市应兼顾中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武钢股份将定向增发国有法人股、增发流通股和收购大股东优质资产相结合,在利益关系的处理上大股东认购“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与“社会公募”均为6.38元/股,而且做到全额认购。中软模式的反向收购避开国有股如何定价的问题,不仅实现了中软集团整体上市的目的,也避开了以往整体上市让流通股股东买单的模式,没有损害原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为敏感的国有股退出问题提供了一个范例。百联模式吸收合并最大的创新之处是区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确定两个折股比例进行换股,充分平衡了合并双方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四个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同时,换股吸收合并和换股IPO模式中,现金选择权的使用也较好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合并期间因市场因素导致股价大幅震荡使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4、整体上市应是低成本的快速扩张。除了A+H模式外,其余三种模式都是通过发股收购资产或吸收合并等方式上市,上市成本较低。中软模式不涉及再融资的问题,没有IPO也没有增发,全部以自有资金进行收购。因此,中软股份的反向收购可以看成是一次关联交易,交易金额较小,只需股东大会通过。上港模式则是上市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全流通的背景下实现整体上市的典范。由于被合并方上港集装箱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上港集团换股合并无需考虑子公司的非流通股问题,待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后再与原先的流通A股一并和母公司发行的A股交换,大幅度地降低了合并成本。
Q3:什么是ipo审批制
如果股份公司第一次上市公开发行股票股,一般称之为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
IPO的审批制度较为复杂,要求也比较多,主要是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收入、资产规模上的要求,还有对股份制的时间和持续盈利能力都有详细的要求。
Q4:如何理解换股并购这个概念
如何理解换股并购这个概念首先要知道换股并购是指收购公司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换成本公司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根据具体方式,可有三种情况: 1、增资换股。收购公司采用发行新股的方式,包括 普通股 普通股:(ordinaryshare、commonstock)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更多>>或可转换优先股来替换目标公司原来的股票,从而达到收购的目的。 2、库存股换股。在美国,法律允许收购公司将其库存的那部分股票用来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3、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其特点是收购公司本身、其母公司和目标公司之间都存在换股的三角关系。通常在换股之后,目标公司或消亡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或是其母公司的子公司。咱们就来看看如何理解换股并购这个概念 。
如何理解换股并购这个概念
西方国家的购并大约经历了五个阶段。进入90年代末期,以网络为代表的新经济的空前发展为第五次购并注入了巨大的活力。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企业都借购并来增强自身实力,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通过战略性购并获得新技术的知识产权、高科技人才、管理队伍,使未来潜在的竞争者为自身所利用成为一条捷径。思科、微软的成长史也就是一部公司购并史。第五次购并浪潮中表现出以下一些重要特征:
1、购并规模空前,以“强强联合”的购并为主。
2、收购方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收购取代单纯的举债现金收购。例如,美国全球电话公司(WorldCom)合并MCI公司时,MCI公司股东用一股MCI 股票加51美元换取一股WorldCom股票。合并后的MCIWorldCom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之一和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
3、由于世界各国的竞争加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逐步放松了对因合并造成垄断的范围的界定,并购浪潮带来了换股合并的繁荣。以美国为例,在企业合并的初期通常是现金合并。随着并购规模扩大,出现了换股合并。近年来,在现金合并与换股合并的基础上,出现了以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综合支付方式的混合合并,现金合并方式在并购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以股票为支付方式的换股合并比重则逐渐上升。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美国,现金支付比重由1976年的52%下降到1986年42%,到1995年为27%;股票支付方式所占比重由1976年的 26%上升到1986年的34%,又增长到1995的37%。1996年,美国企业并购交易的支付结构为现金33%,股票支付39%,混合支付28%。因此,从美国企业合并的发展演变我们可以看出,换股合并已成为企业合并最基本的合并方式。特别是随着战略性并购的发展,企业并购所涉及的规模日益庞大,以股票为主要支付方式的合并已经占到了战略性并购的80%以上。
形式
1、上市公司换股合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外换股合并多发生于上市公司之间不同,我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产生了一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再加上以民营企业或自然人为主体组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大量增加,我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数不少。但由于缺乏流通市场,这些公司的股份多在非法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作为解决方案之一,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就鼓励上市公司与那些行业相同或相近、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柜台挂牌企业实施吸收合并。这一方面能够解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流通、资产优化配置问题;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在政策的支持下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取得优质资源,这也是他们所乐于尝试的。我国第一个换股合并案例即属此类:1999年6月清华同方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对鲁颖电子(非上市股份公司)实施换股合并。随后的几例换股合并也基本上都是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最近的一例是2004年7月国旅联合换股合并衡阳市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见,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在各地非法场所交易的非上市公司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全新模式,在我国将有广泛的应用空间。
2、上市公司换股合并上市公司
这类案例只发生过一个,即2003年引起市场高度关注的TCL吸收合并和首次发行(IPO)案例,TCL集团通过发行新股换取已上市的 TCL通讯(00542)的流通股,两者吸收合并后,前者上市,后者退市。由于证监会规定,未经特别批准,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得组建业务相同或相关联的两家上市公司,TCL通讯的退市是集团上市的前提,所以从本质上来讲,这属于非上市公司TCL集团换股合并上市的子公司TCL通讯。换股同时集团上市是该案例设计的精巧之处,为其它想实现集团上市的公司提供了借鉴。但是,由于该案操作中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其他因素,目前还没有其他公司效仿这种方式来操作。
3、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合并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核准制,法律对公司上市有着苛刻的要求,于是上市公司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所以一般来看,如果A上市公司通过换股把B公司合并然后注销,那么B好不容易取得的上市融资资格就白白丧失了,岂不可惜?可见,在我国,上市公司要实行吸收合并是需要慎重考虑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把目标公司上市资格的丧失看作重大的损失,上市公司最根本上是以并购目的来选择操作方式的。如果A公司想通过并购B公司涉足进入一个新的行业来进行自己的多元化经营,通过收购股份取得控制权便是可以达到目的的,保留B公司的上市资格无疑是有利的。但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成熟,做大做强、产业整合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追求,于是通过收购产业内的竞争对手、具有优质资源的企业便成为首选的产业整合方式,而不管对方是非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目前发生的上市公司间换股合并案例便显示出当事方的这种价值取向。1999年,上市公司原水股份(600649)与凌桥股份之间的换股合并虽因二者股本、净资产和股价上存在太多差异而使其方案胎死腹中,但毕竟是给出了先例,作出了大胆的尝试,这两家上市公司分别是水务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确属于上述分析的产业整合目的的合并。2004年轰动一时的第一百货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华联商厦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成功的换股吸收合并,百联开始了“造就流通产业银河战舰”的大事业。
无论是上市公司吸收非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之间,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产业整合的不断深入,换股合并势必成为诸多并购案例的首选模式。换股合并涉及会计、法律等很多方面的具体技术问题,操作起来并不简单,但在目前,换股合并这种新兴方式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足够重视,其操作缺乏法律上具体依据。
应用
国内资本市场上真正意义的换股合并从清华同方与山东鲁颖电子的合并开始。在清华同方换股合并山东鲁颖后,市场上又陆续有一些上市公司进行了换股吸收合并,这些合并都属于试点性质,主要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原水股份与凌桥股份之间的合并,本可以开创国内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换股合并的先河,但最终因双方合并中存在的障碍太多而流产。在这些合并中,由于上市公司具有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优势,在合并中占有较为主动的地位,合并带有明显的“大鱼吃小鱼”的特征,“强强联合”方式的换股合并较少。
1、换股合并的动因
(1)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后,迫切需要找到除依靠自身积累发展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来实现企业的成长。资本市场为企业通过合并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企业的换股合并已成为现实的可能。同时从企业的外部环境看,随着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竞争越来越直接和激烈,国内企业在市场环境的推动下迫切需要壮大自身的资本实力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2)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1998年前,除上市公司股票在深、沪交易所上市外,还有一些公司的股权证在一些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柜台交易。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规定要求暂停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权的流通,并鼓励上市公司与那些行业相同或相近、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柜台挂牌企业实施吸收合并。为了解决这部分在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停止交易的股权证的出路,国家进行了吸收合并试点,希望通过试点达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目的。
在这种背景下,1998年清华同方首先以向山东鲁颍电子定向增发新股的方式进行了换股合并试点。清华同方合并案后,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在各地非法场所交易的非上市公司成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全新模式。
2、折股比例的确定
折股比例作为换股合并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并进而决定了合并成功与否,因此,折股比例的确定需要有较高的准确性与艺术性。目前国内上市公司进行换股合并时通常采用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的股权处置方法确定折股比例,即以合并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基准日的每股净资产为合并双方的成本价值,并根据预期增长加成系数,确定折股比例的一种方法。以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的折股比例的确定为例,其公式是:折股比例=(合并方每股净资产/被合并方每股净资产)×(1+预期加成系数)。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合并基准日(1998年6月30日)两者的净资产分别为3。32元和2。49元,清华同方的预期增长加成系数为35%,换股比例等于(3。30/2。49)(1+35%)=1。8,即每1。8股鲁颖电子股份换取1股清华同方股份。除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外,一些上市公司在确定换股比例时,还对清华同方这种公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其公式基础都是合并基准日合并双方的净资产,并综合考虑双方的融资能力、企业信誉等因素来确定,而不是以企业的内在价值为基础来确定折股比例。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简便易行,但显得不够严谨与合理。在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合并案例中,两公司都未解释公司为何要采用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来确定折股比例,特别是公司的预期增长加成系数是如何确定的,预期加成系数确定时考虑了哪些因素,各因素在预期加成系数计算公式中的参数大小也无从考证。
折股比例的确定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是我国已有换股合并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除合并双方的账面价值及其他一些因素外,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合并双方存在方式的差异是合并中确定折股比例的另一至关重要因素。合并双方存在方式的差异是指合并双方的一方具有上市公司地位而另一方为非上市公司。在我国,公司上市受到严格的管制,已上市公司较非上市公司多了上市指标这一无形资产。公式中没有将存在方式差异作为确定折股比例的一种依据,但在实际确定时这一因素必然成为合并方(上市公司)向被合并方讨价还价的重要筹码。通过合并,非上市公司可以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变相获得上市指标这一稀缺资源,因此在确定折股比例时上市公司明显较非上市公司占有主动,但也并不能就此认为合并对非上市公司不利。因此,在现有情况下要对折股比例进行相对科学的定量分析有较大的难度。合并中,只要双方均达到合并的目的,对合并双方有利,即使折股比例不尽科学,只要合并双方接受,也可以认为是合理的折股比例。部分公司换股合并时换股比例确定的情况。
3、换股合并的主管部门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条对有关合并的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四点规定,公司合并应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以上规定明确了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究竟是谁没有进一步明确。从已完成的合并案例分析,法规中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
4、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
由于上市公司“壳”资源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价值,新设合并后,合并存续公司作为新公司要想获得上市地位还需符合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所以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合并时都是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相比)可以减少合并过程中有关手续的办理,保留上市公司经营相对持续与稳定,保留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能力,同时被合并方的非上市公司还可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
5、新增发股份的上市
上市公司换股合并非上市公司后,新增发用于换股的社会公众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3年后上市流通。由于从清华同方换股合并开始尚没有一家公司换股股票在合并后期满3年,所以新增部分股份都还没有上市。新增股份上市后是否会对二级市场的股价产生冲击,目前尚无法估量,但由于新增部分股份都较上述公司已流通部分的股份数量小,因此新增股份上市后对二级市场股价的压力不会很大。
Q5:换股并购根据具体方式可分为哪些
您好,换股并购根据具体方式可分为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
Q6:股票吸收合并的问题
你持有的当然是潍柴动力,中国石化这类股票咯,吸收合并一般是好公司吸收差的,应该是不会亏损的
Q7:为什么说换股收购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并购的理想方式?
股权并购,是投资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而用来支付价款的方式有货币、知识产权、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
用股权支付可以是用投资公司的股权支付,也可以是投资公司拥有的其他公司(全资子公司、少量持股的其他公司的股权)的股权。
我估计你说的换股收购是指投资公司用自己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价款来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
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的股价一般都高于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所有者权益。
2、用股权支付,如果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话可以不用缴税,而大的并 购案中,应缴税额是很相当大的。
3、大的上市企业集团可能为了集团内部整合的作用而进行的并购。比如A集团公司拥有下属1、2、3、B等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中B公司是专门从事投资控股的,现在A公司为了统一持股平台,把其拥有的1、2、3等公司统一到B公司名下,由B公司持股,则A集团可以用上述子公司的股权来作为对B的增资(本质上也是一种并购)来实现目标。即可免去大量现金流的使用,又实现了增资,另外还可消灭关联交易。
其他的就不知道了,如果你知道告诉我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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