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讨论区(凯恩股份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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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遂昌银泰集资
你想问啥?
遂昌因为银泰已经倒退十年波经济都要
Q2:“10股获得2.7股的对价”是什么意思
公司股改的对价一定是用两种形式支付(不只是哪家公司)。
一是直接送股给流通股东,另一种是用公积金转赠给全体股东,然后非流通股东应得的部分再转赠给流通股东或者是向流通股东发放股权证,就形成了你说的“相当于每10股获得2.7股的对价”。
股票对价问题得由股改谈起。
我国股市上一直存在著“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
过去由於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亦即股市同时存在著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此二类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此即“股权分置”问题。其弊端长久地严重影响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场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对此两类股东的股份,予以重新确认。并由现况的两类股权分置,变为将来股票全面流通的情况。
股改的目的,最终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消除制度赋予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垄断控制权、防止同股不同权和同股不同利的现象继续发生。
非流通股一旦进入市场流通,市场流通筹码大量增加,那麼就会破坏原有高溢价发行的少数流通股的市场条件。在原来股权分置条件下,流通股之所以能够高溢价发行,是因为数量巨大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现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由股权分置改为不分置,全部进入市场流通,且改革后两者权利义务相同),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流通,那麼理所当然要对两类股东的持股成本进行核算并重新确认两类股东的股权。也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对两类股东的股权,予以重新确认后,全部股票进入市场流通。
目前具体的股改措施,是由公司管理阶层自己提出股改方案,由小股东投票表决。有些有创意的作法就不断出台,例如:
(1)提出大股东违约赔偿条款。
非流通股股东增加股改违约赔偿承诺,规定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未按承诺减持股份,则非流通股股东愿意将违约出售股票所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给公司(类似台湾公司法归入权条款)。这是一个惩罚规定制定,有助於消除流通股股东对股改承诺条款得不到执行的担心,有利於稳定市场预期和增强投资者持股信心。
(2)提出禁售期限(类似共同基金发行之初的闭锁期条款)
大股东主动延长禁售期的承诺,显示了大股东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也给投资者一个良好的预期。有些公司承诺条款将大股东的禁售期限从法定的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至36个月,江淮汽车、精工科技禁售期60个月,而承德钒钛第一大股东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更是承诺7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所持非流通股,其承诺期限之长为股改以来之最。
(3)一些股改公司也订定限售价格条款。
凯恩股份第一大承非流通股股东诺3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票的价格不低於11.74元,这一价格复权后为凯恩股份上市以来的最高价。
(4)蓝筹公司对价理想
上海汽车、民生银行两大蓝筹公司,分别推出了每10股送3.4股和每10股送3股(相当)的对价。这一对价水准超过了前期长江电力和宝钢股份的对价幅度,进一步稳定了投资者对绩优蓝筹股的流通补偿预期。
(推荐参考网站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jjgq/858742.htm)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
有关对价的概念曾在去年年底中国石化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北京飞天与北京燕化签订的合并协议中出现。根据该协议,中国石化通过北京飞天吸收合并北京燕化的方式对北京燕化进行整合,北京飞天就拟注销的所有北京燕化H股向北京燕化H股股东支付现金,同时还向持有所有北京燕化内资股的唯一股东中国石化发行北京飞天新注册股本,最后北京飞天对该协议应支付的现金对价约38.46亿港元。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劳务(付出劳务可以视为付出财产利益)。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价的概念和规定,但国内法学研究人士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调整的法律规定,只不过是从权利义务对价的角度来调整。例如对一个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的情况,英美法是从对价理论角度来考虑不充分的对价背后是否隐藏着欺诈、胁迫等不公平的事实,从而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对价的;而我国合同法对相同情况也可从有无欺诈、胁迫来分析并决定合同效力,如果没有这些非法情节,当事人还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此前股权分置改革的讨论中,非流通股股权以什么样的对价获得流通权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采取了个案处理、方案协商选择的原则使最终实现的对价必然成为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Q3:凯恩股份怎么样
没有活力!
Q4:凯恩集团的公司获奖情况
序号 颁奖单位 获奖内容 时间 1 全国科学大会 全国科学大会奖 1978 2 浙江省科委、计经委 浙江省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浙江遂昌凯恩集团有限公司 1998.9 3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 浙江名牌――KAN牌电解纸 2000.8 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 2004.7 5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2002.7 6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WS2型电解纸) 2002.8 7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科学技术三等奖(WS2型电解纸) 2002 8 中国轻工总会 中国轻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 1996.12 9 科技部火炬高新技产业开发中心 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凯恩股份 2000.3.1 1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凯恩股份 2008.9.19 11 科技部火炬高新技产业开发中心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一体机热敏原纸 2004.5 12 科技部火炬高新技产业开发中心 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凯恩股份 2003.3 13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产品质量免检――凯恩股份 2003.12
2006.12 14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 浙江名牌 2003-2006- 15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 浙江名牌――KAN牌电解纸 2003-2006- 16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著名商标――16类纸、双面胶带原纸 2002-2008.1- 17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著名商标――17类电解纸 2002-2008.1- 18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产品质量免检――凯恩电池 2007 19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凯恩电池 2008 20 科技部火炬高新技产业开发中心 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凯恩电池 2009 21 浙江省委、省政府 凯恩股份荣获浙江省“模范集体” 2004.9 22 浙江省委组织部、总工会 凯恩集团荣获“党建带工建、三级联创”模范职工之家 2005.4 23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 浙江省学习型中小企业100佳 2006.8 24 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经委 第一批非公有制企业廉政文化建设省级示范单位 2006.10 25 浙江省总工会、省文化厅 全省企业之歌二等奖 2009.3 26 浙江省人民政府 凯恩集团荣获浙江省慈善奖 2009.7
Q5:凯恩股份的公司简介
成立情况与历史沿革 本公司原名“浙江凯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
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7]156号《关于同意设立浙江凯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浙江遂昌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浙江遂昌凯恩集团有限公司、遂昌县电力工业局、丽水地区资产重组托管有限公司、浙江利民化工厂等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9月5日,上述5家发起人签订了《关于组建浙江凯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1998年1月7日,浙江凯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召开了创立大会;1998年1月23日,浙江凯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4,345万元, 根据《关于组建浙江凯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7)156号批文,发行人股本总额应为4,000万元。然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五家发起人经过协商于1997年12月28日签订了《浙江凯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充协议书》,对公司总股本、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所占股本比例进行了部分调整,确认公司股本总额为4345.3487万元。针对发行人实际股本总额与浙证委(1997)156号批文不一致的情况,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于2000年10月8日出具了浙上市(2000)27号《关于同意确认浙江凯恩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批复》,对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和股权设置方案予以确认。 2000年11月6日,浙江省财政厅出具了浙财国资字(2000)37号文《关于浙江凯恩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确认了公司设立时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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