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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回购市场是短期资金市场吗(普通股具有剩余索取权吗)

证券回购市场是短期资金市场吗(普通股具有剩余索取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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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属于短期资金市场的是()A同业拆借市场B票据市场C大额定期存单市场C股票市场D回购协议市场
  • 通过证券公司可以参与债券回购投资吗?有什么要求?
  • 证券回购市场的具体分类
  • 证券回购市场的各国比较
  • 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什么意思
  •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 普通股是什么意思
  • Q1:以下属于短期资金市场的是()A同业拆借市场B票据市场C大额定期存单市场C股票市场D回购协议市场

    怎么有两个c?应该是a

    Q2:通过证券公司可以参与债券回购投资吗?有什么要求?

    我证券公司的 可以参与债券逆回购投资 深市的1000元起步 上海的10w起步 挺方便的 点击卖出即可 基本都是短期的

    Q3:证券回购市场的具体分类

    证券回购可以分为场内回购和场外回购。 场内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内,由其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化回购业务。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证券回购业务,它就对回购业务的券种、期限结构、回购合约标的金额、交易竞价方式、清算与结算的相关制度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开展证券回购业务的场所.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证券交易中心等。
    场外回购是指在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之外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国债服务中心、商业银行证券部及同业之间进行的证券回购交易。目前,我国场外真正的证券回购并不多,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场外证券回购量(按回购价格计算)约500亿元左右。在西方国家,证券回购通常是一个无形市场,而非中心交易场所交易,即通过电话系统而达到回购协议。从长期趋势来看,我们应当以非中心交易场所开展的证券回购为重点。 证券回购可以分为证券公司回购、委托回购和直接回购三种。证券公司回购是指证券公司为筹措资金而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卖出自己手持的债券。证券公司为了发挥其“零售商机能(Dealer function),通常要在自己的帐户上保有一定数量的债券,但作为补充或调节在库资金的主要手段,证券公司又会通过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来筹措资金。所以,简单地讲,证券公司回购就是证券公司为了自己筹措资金而进行的证券回购交易 委托回购是指证券公司以外的债券保有者为筹措资金而通过证券公司以回购交易的形式卖出自己保有的债券。
    也就是说,债券卖出者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将自己保有的债券卖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买了这些债券之后,又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在当天就将这些债券卖给购买者—— 事业法人、资金充裕的金融机构等。因此,在委托回购的场合,证券公司的在库债券余额不会发生任何变化。直接回购是指商业银行等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不通过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场所而直接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将自己持有的债券卖给债券购买者的行为。
    1975年末,在日本又产生了一种新的证券回购交易方式—— 着地回购具体做法是:交易双方以现在的交易约定买卖的债券铭牌和价格等条件,但要在将来的一个特定日再进行债券和现金的交割 着地回购的目的证于更加灵活地运用回购交易,以充分发挥回购交易的机能作用。着地回购发端于证券公司对农林系统金融机构的回购交易(为支持农林系统金融机构因农林生产的季节性而产生的资金问题))到1977年左右。由于金融缓和有了进展以及债券市场景况趋好,因此,这一种交易方式便得以进一步扩大。 规范化的证券回购市场应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一是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证券回购。它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主要方式。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易商办理证券回购。
    其目的就在于:满足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易商对流动性即“头寸资金的需要,或者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易商提供再融资的手段,进而起到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目标。这是其一;
    其二,为货币市场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利率。
    二是同业拆借市场操作的证券回购,即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之间开展的证券回购交易。它是同业拆借市场拆借短期资金的一种方式,即通过证券回购交易调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的头寸”余缺。
    三是证券交易场所(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和STAQ系统等)操作的证券回购 它是证券商、企事业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居民的海外投资家进行套期保值和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手段。

    Q4:证券回购市场的各国比较


    在美国,国债回购市场是很大的。截止1993年10月20日,一级交易商开展的国债回购余额达8520亿美元,占93年3季度末可流通债券余额的 29%。其中,隔夜和连续回购(Continuing Repos,指交易双方均有随时终止权的回购协议)余额4660亿元,占54.7%,另外的 3860亿则是期限比较长的回购协议。一级交易商还开展葩回购业务,同期余额6700亿美元。证券借贷的规模不大,一级交易商共借出资金50亿美元,同时借入1840亿美元。
    80年代中期,一些国债商纷纷倒闭,并导致数家储蓄贷款协会歇业,俄亥俄州存款保险公司也随后倒闭。券商倒闭的一个原因,是与客哀悼签订回购协议后并没有把协议证券打入客户帐户,而是利用同一笔证券反复进行回购交易。国债商中的二有交易商由于业务单一,只从事国债买卖,所受监管原本是极为宽松的。问题出来以后,1986年通过的政府债券法把国债商纳入了财政部、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督管理之下。
    其他西方国家的回购市场的规模要小得多,很多国家对证券回购和证券借贷有法规或税收上的限制。在日本,回购交易被称为现先交易(Gensaki)。 1993年9月底,日本回购交易余额(包括非政府债券)为10.6兆日元(合1010亿美元),占国债余额的9.8%。其中,短期国债的回购市场比较活跃,占据了国债交易量28%的份额,证券公司是主要的资金借入方。日本把长期国债回购看作是证券交易的一种形式,因而需要缴纳交易税。金融机构卖出证券的税率为交易价格的0.01%,非金融机构为0.03%;回购方和返售方在卖出证券时均需纳税,长期国债回购的规模因而受到了很大限制。1989年,日本开办了证券借贷业务(Bond Lending),由于不纳交易税,发展很快,已成为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流动性源泉。证券借贷期限短至隔夜;相反,现先交易短期业务开展的很少,这是因为税负大,成本太高的缘故。
    德国的回购交易与众不同,银行借入回购资金须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这样一来,实际上取消了回购市场在国内的存在。而伦敦的德国国债回购市场却很私营,其中的大部分交易是长期债券。这个市场与德国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紧密相连,场内的德国企业很活跃。
    法国国债回购交易人舅内和海外两个高层。国内回购市场虽没有税收限制,但不确实性大,妨碍了市场的发展;1993年底,法国政府通过了一项法律,着手消除这些不确实性。截止1993年12月,国内回购余额约2000亿法朗,大致是海外回购余额的两倍。意大利的国内回购市场也比较发达,长期国债交易尤为活跃。1993年底,包括银行间回购的回购交易余额为92兆里拉。
    在英国,没有私营单位之间的国债市场,只有有限的金边债券借入市场,允许金边造市商通过交易所货币经纪人借入金边债券。1994年1月,英格兰银行启用金边证券回购充当规范的公开市场工具。加拿大的国债回购市场很灵活,1992年取消了跨境回购税,美国投资者参加进来,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的发展。
    各国回购市场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回购协议的法律有效性问题在一些场合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回购协议具有抵押贷元老派 性质,但发生破产情形时,回购协议有着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破产清理时可能不被受理。另一问题是税负问题,回购协议将抵押借款和证券贷款两种方式组合在一起,但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贷款,事实上更象一种带有返售期货合约的售券行为。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当开展回购业务的交易商贷对方保管证券时,还会产生怎样才算真正转移证券所有权的问题。
    还有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即回购协议和证券借贷的结算问题。原则上讲,这些交易的结算方法同证券的现金交易结算是一样的,但由于回购交易十分复杂,实际执行起来困难很大。
    最后,回购协议可能产生潜在的“系统性”问题。套头交易基金有时在国债市场上进行大的杠杆作用购置,证券商通过回购协议向基金发放抵押贷款。典型的回购协议期限很短(一周以内),由于证券价格经常波动,抵押证券的期初价格要略微超过贷款额。如果说市价波动过大,券商就会面临抵押不足的问题。

    Q5: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什么意思

    剩余控制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的要求权,即剩余控制权就是对纯利润的控制权,如使用、支配、处置等权能。
    剩余索取权是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对剩余劳动的要求权。一般而言,索取权的基础是所有权。当资本家用自有资本进行生产和交换活动时,资本家既是资本所有者,又是资本使用者。在这里,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利润归这个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各主体对利润的分割问题。资本所有者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

    Q6: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股东权力常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认购股份,而在法律上享有的各种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持有人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经营参与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推出建议。还包括审议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时的投票权。
    2,利润分配权。股东有权按其股份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分得股息和红利。
    3,处置股份权。股东有权依法处置自己持有股份的权力,如转让、买卖与赠与等。
    4,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因故倒闭和解散时,在公司债务清偿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股参加分配。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普通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股东是公司的部分所有者,为使公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章程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2)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一旦公司经营亏损或宣告破产,股东应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它以股东持股数量的比例作为其承担责任的界限。这种责任又是间接的,它是以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间接表现出来。

    (3)承受股本的非返还性义务。股本作为公司经营的资本金需要长期使用下去,只要公司不解散不倒闭,股本永远存在于公司中,不能退还给股东。股东想把所持有的股票兑现,只能将股票在流通市场上转手交易,不能从公司抽回资金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Q7:普通股是什么意思

    普通股:( common shares) 指的是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http://www.lq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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