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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债转股流程(公司债转股的步骤和方法)

国企债转股流程(公司债转股的步骤和方法)

内容导航:
  • 企业债转股是怎么回事?(答全给高分)
  • 新三板债转股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 债转股如何操作
  • 债转股实施过程中还有哪些风险需关注
  • 什么是债转股??
  • 债转股程序有哪些
  • 债转股是一个什么样的过程
  • Q1:企业债转股是怎么回事?(答全给高分)

    债权转股权是国有企业资本结构改革的产物.实行债转股对于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提高银行和国有企业竞争力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滞后、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制约着债转股的顺利实施.应通过完善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措施促进国有企业债转股工作的进行,以提高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Q2:新三板债转股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新三板债转股要点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债转股的涵义为:“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同时,2014年2月20日国际工商行政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可以将债权转为股权。
    一、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办法》第第三条规定了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同时,《公司注资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扩大了债权转为股权的范围,对于私募基金通过投贷联动方式,以部分债权、部分股权形式投资企业的,如果投资协议约定了债权转股权的条件,可以在条件成就后实现债权转股权的目的。
    二、债转股需要履行的程序
    (一)评估
    《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评估程序。
    (二)验资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2)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3)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4)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三)工商登记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综上所诉,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1)债转股合同;(2)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3)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4)验资报告;(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7)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Q3:债转股如何操作

    1、可转债转股前的准备工作
    (1)可转债要在转股期内才能转股。现在市场上交易的可转债转股期一般是在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为止。期间任何一个交易日都可转股。
    (2)可转债转股不需任何费用,所以你的帐户没有必要为转股准备多余的资金。
    (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可转债一般都有提前赎回条款。持有转债的投资者要对此密切关注,当公司发出赎回公告后,要及时转股或直接卖出可转债,否则可能遭受巨大损失。因为公司一般只按超过面值极小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05元)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债券,而满足赎回条件的转债一般在130元以上,有的甚至高达200元以上!
    (4)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总面值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申请转股最后得到的股份为整数股,当尾数不足1股时,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兑付金额为小数点后的股数乘以转股价,比如剩余0.88股,转股价5元,则兑付金额为0.88*5=4.4元。2、可转债转股详细操作方法
    沪深两市的可转债转股程序有很大的差别,具体如下。
    上海市场(1)在证券交易页面,委托卖出,输入转股代码(注意不要输成转债代码,否则就成买卖交易了),再输入要转股的数量即可(不用填转股价,系统自动显示的是100元)。有的券商界面中,委托买入亦可。这是因为,只要你下面输入的是转股代码,则系统就默认为你要行使转股的权利。(2)券商柜台或电话转股,方法同上。
    深圳市场(1)券商柜台转股(大多数券商要求只能到柜台转股)。需要带身份证和股东卡,到你开户地柜台填表申请转股。(2)有的券商支持网上转股,如银河证券,宏源证券等,方法:在证券交易页面,选择其他业务(各个券商界面可能会有所区别,有疑问可向您的券商咨询)中的转股回售,操作方式选择“可转债转股”,下面输入可转债代码(深市转债没有转股代码),再输入要转股的数量即可。(3)有的券商支持电话转股如光大证券。操作流程:1买入,2卖出,3撤单,4债转股。按4债转股,输入可转债代码及数量即可。有关转股数量,各个券商的页面可能有所不同,有的是以“手”,而有的是以“张”为单位。1手=10张。即如果你有1000元面值的转债,有的券商要求你填数量1(手),有的则需要填10(张),这个要根据券商的界面自己实践。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无论是上海还是深圳,转股一旦下单成功不可撤单!
    3、可转债转股前后的交易
    可转债实行T+0交易,即当天买入的转债可当天卖出;当天买入的转债,当天就可在收市前转股(注意,由于券商的设置可能会显示可转股数量为0,这时照样输入要转股的数量一般是可以成功的)。转股后的当天晚上9点以后或第二天早上,转债消失,出现可转债的正股,并且股票第二天(T+1日)就可卖出。
    可转债交易技巧:有的券商在你委托转股后,仍可继续卖出转债,当收市后若你的转债没有卖出或只是部分卖出,则剩余的仍可自动转股。

    Q4:债转股实施过程中还有哪些风险需关注

    1、“债转股”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政策意图扭曲的风险。“债转股”政策的本意和设定目标是扶持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以及具有竞争优势和市场前景的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但现在有的企业和地方政府却期盼得到“扶贫”。在这种心态的作用下,“债转股”必然表现为政府行为而不是一种市场行为,其规模很容易不断膨胀,造成中央财政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不堪重负,而企业的经营状况依然如故,本不合理的产业和产品结构还得到了强化。
    (2)重组资产运作效率低下和失败的风险。“债转股”的关键是,银行所持国有企业的债权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一中介转化为公司所拥有的股权,重组后的资产能有效地运作。否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大股东的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而且其股权最终通过产权市场的转让、证券市场的出售或企业的回购也无法实现,“债转股”就将演变成纯帐面上的数字游戏。单从“债转股”风险集中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下述原因,资产不能保证有效运作的可能性很大:现有体制下,在一些国有企业取得控股地位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却不一定能掌握实际的控制权,特别是最关键的经营者任免权;随着“债转股”规模的扩大,受时间、人才等因素的制约,对复杂多样的企业实施有效控制也很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同样存在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问题。总之,“债转股”决不是一转就灵,必须配合进行国有企业制度创新。
    (3)社会信用的风险。当前我国银企关系中“道德风险”相当严重,企业借款时信誓旦旦,借款后不讲信用,想方设法赖账、逃债途径。实行“债转股”搞不好就会成为企业合法的赖账、逃债途径,严重动摇本已十分脆弱的“借债还钱”的社会道德信念。这无疑是“债转股”政策的最大、最深刻的风险,决不能等闲视之。
    2、"债转股"是国家帮助国企脱困、扶植国企发展的一项优惠政策,其目的是要通过市场化的运作,使企业能最大限度恢复市场价值,实现市场价值的最大化。从理论上讲,债转股是一种风险的转移,即由国有商业银行把部分不良资产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对国企的债权变成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企的股权,其原风险并未消失和化解。

    Q5:什么是债转股??

    债转股就是我们说的可转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债券。
    股票有很多种,优先股,普通股等
    上面公布的只是转换比例,
    可转债并不是一定要转换成股票,它也可以不转换
    不转换他仍然按债券计息,
    当价格达到5美元的时候再转不就合算了吗

    Q6:债转股程序有哪些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当前实施的政策性债转股,其内涵和整个模式已经从改革和发展两方面扩展了。从改革意义来说,债转股的内在含义实际上与十五大所规定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实施战略性重组这些改革目标密切联系在一起,为这些改革提供了一个好的契因和条件。从发展方面看,与解决我们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许多重大难题有密切关系。债转股不意味着国家或有国家背景的金融机构把企业的烂帐认下来,而是淘汰旧的生产能力、调整产权结构、促进技术设备更新,以及在全社会的空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

    Q7:债转股是一个什么样的过程

    一、债转股方式
    债转股本身并不复杂,但当它与资本运营的其他手段结合起来后就有了十
    分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
    操作中可分别情况根据不同企业的条件和要求采取不同
    的办法,尽可能地减少交易环节和成本,避免与制度发生冲突。
    (一)债转股结合新股发售:
    对被债转股企业尚未改制上市的,债权方可
    以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
    将债权转为股权并通过新股
    发售变现。
    辽通化工就是一个债转股结合新股发售的典型例子。
    辽通化工的成功,
    有三个关键,
    首先是债务转移,
    即通过关联企业预先承
    但债务的方式,
    改变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其次,
    在对目标化的同时,
    将被转移债权股权化,
    为下一步的资金注入做好准备;
    第三,
    通过相关公司改制
    上市后,
    将募集资金以收购目标公司债务所转股权的方式注入到目标企业,
    使原
    有债务问题通过债权──股权──上市这样一个循环后得到最终解决,
    使不良债
    权变成了优良股权。
    (二)
    控股权转让中的债转股:
    企业控股权转让往往意味着企业发展方向,
    主营业务等的改变,
    是企业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
    要完成企业控股权的转让,

    控股企业的债务负担能否妥善解决往往是关乎成败的重要因素。
    债转股在此方面
    则有广泛的运用空间。
    成量股份大股东的成功变换就运用了债权转股权方法。
    为了解决成量股份沉重的债务与利息负担,为公司的兼并重组创造条件,
    1999

    7
    月,成都市国资局等单位联合对成量股份的部分债务进行了债权转股
    权的操作。将持有的
    4710.44
    万股成量股份国家股(占总股本的
    42.52
    %)划拨
    给成量集团持有。通过一系列债转股和债务转移后,另
    2000
    万元债务的债权人
    变成了公司第一大股东,
    1999

    8
    月,
    深圳中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兼并成都成量集团的
    协议终于在深圳正式签字,
    成量股份在债务减轻之后,
    又完成了控股股东的转换,
    为公司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
    三角置换:
    债权方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
    或债权,
    包括债权转股权后的再置换。
    当债务方自身资产质量较差,
    债权人不能
    接受其债权转股权时,
    如果该债务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三角置换式
    的债转股则可以达成目的。
    (四)债权转质押股权:
    当企业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时,债务方以本企业等
    值股权作抵押重新取得对债权方到期债权资产的占有。
    使用权,
    双方签订
    “股权
    质押协议”
    ,质押期内债权方或享受按年度领取固定利息分红的优先股股东的待
    遇;
    或者享受按实际经营收益参与分红的普通股股东的待遇,
    质押期满债务方偿
    还原始债务。
    如债务方不能履约,
    债权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
    这种方式与
    股权直接转债权不同,
    质押期内,
    质押股份的股东并没有发生变化,
    债务人仍然
    是该部分股份的名义所有者,
    但不享受该部分股份所得红利,
    而是将其作为到期
    末清偿债务的利息交与质押权人,只有当质押期满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时,
    质押权人处置股份时,才可能出现债权转股权或股权拍卖的情况。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
    债务人可以延缓债务清偿的截止期限,
    又不失去对股权的名
    义控制;
    债权人在延展期内有利息收入的来源,
    并不立即失去债务偿还优先于股
    权分配的权利,比债权立即转股权更具灵活性。其不足之处在于适用范围较小,
    只适合企业仍能保持正常的经营活动,
    有固定现金流入,
    只是有短期债务清偿危
    机的情况。
    (五)
    债权转回购股权:
    当企业债务到期后无法立即清偿时,
    债权债务双方
    签订“股权回购协议”
    ,债权方以所持债权形式购买债务方等值股权(协议期内
    不办理股本或股权变更手续)
    ,转换价格以剔除该部分债务后的净资产值为据,
    同时约定债务方的回购期限及回购价。
    回购价有两种确定方式,
    其一是在考虑资
    金时间价值及机会成本基础上确定,
    通常应以年利率表述;
    其二是订明以到期日
    等额股权的净资产价值作为回购价。
    上述
    5
    种方式中,
    方式
    1
    适合于企业或项日运营情况
    良好,
    只是由于该企业或项目负债经营,
    利息负担较重而影响经营效果,
    通过债
    转股改善资产负债状况和减轻利息负担压力后,
    辅以一定的资本运作就可以达到
    企业或项目上市的情况,
    其优点在于能够以较好的企业形象上市,
    资本周转的时
    间不长;方式
    3
    适合于债转股企业虽不具上市潜力的项目,
    但拥有期
    也上市企业。
    绩优企业的股份或债务,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
    有的第三方股权或债权,达到变现的目的;方式
    4

    5
    较前
    3
    种方式则具灵活性,
    既可享受债权优先偿还
    的权利,
    又可在债权确实无法及时兑现时,
    获得股权的担保,
    而且与前几种方式
    增加股份相比,方式
    4

    5
    并不增加企业股份总数,且大股东不会有失去控制权
    的危险。因此,具体到不同的公司,债转股究竟使用哪种方式,应根据相关各方
    的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相关背景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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