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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核定征收(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个人独资)

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核定征收(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个人独资)

内容导航:
  •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做核定征收吗?
  • 个人独资企业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能否按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独资企业 存在股权转让吗?
  •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缴税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的?
  • Q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就是在你证券资金卡里面的资金。但不是你的股票市值啊,要结算后在资金卡里面的资金。

    Q2: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头部出现,离场.

    Q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做核定征收吗?

    盘子大指总股本达,即你所指的股份多。
    目前中国股市不存在优先股,只有普通股
    盘子很大指总股本很大,不是流通股本

    Q4:个人独资企业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能否按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是要交纳的,但是真正交纳的人很少。

    Q5:个人独资企业 存在股权转让吗?

    非公司制企业投入的资本不能称作股本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公司制企业,所以不存在股权问题
    改组的话,存在这种可能的

    Q6: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缴税

    个人独资企业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自然人、企业转让股权,其转让所得应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比照契税的免税规定。

    Q7: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时点、征收管理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结合67号公告,以下就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要点进行梳理。
    征管范围
    6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同时,67号公告对股权作出界定:股权,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此外,67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67号公告。
    计税依据
    6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下列7种情形属于股权转让的行为: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的行为。
    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即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确定原则
    67号公告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67号公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原则作出规定,即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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