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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时间)

内容导航:
  • 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的披露的时间限制
  • 近三年有上市公司关联方会计信息披露舞弊事件么?求大神指教,非常着急啊
  • 为什么上市公司披露了关联交易证监会还会处罚它?
  •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 2017年前8个月深交所发出问询函多少份?
  • 关联企业该怎样披露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 Q1: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的披露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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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近三年有上市公司关联方会计信息披露舞弊事件么?求大神指教,非常着急啊

    按照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所谓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通常,上市公司会采用以下几种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
    (1)关联购销舞弊。所谓关联购销舞弊,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购销活动进行的舞弊。根据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当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发生购销往来时,需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抵消;当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发生购销往来时,由于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单个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因此无法抵消,但需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内容。
    (2)受托经营舞弊。受托经营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我国目前缺乏受托经营法规的制度缺陷,采用托管经营的方式服务于利润操纵的目的,它是报表欺诈的一种新方法。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往往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按双方协议价收取高额回报。这样就不仅避免了不良资产生成的亏损,还凭空获得一块利润,而这笔回报又常常是挂在往来账上的,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入,因此只是一种虚假的“报表利润”。
    (3)资金往来舞弊。尽管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问相互拆借资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就拆借给母公司或其它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并按约定的高额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此虚增利润。
    (4)费用分担舞弊。所谓费用分担舞弊,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与关联方之间应各自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关于费用支付和分摊的协议,这就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当上市公司利润不佳时,集团公司会通过种种手段,如调低上市公司费用交纳标准,代替承担上市公司各项费用,甚至退还以前年度交纳的费用等。

    Q3:为什么上市公司披露了关联交易证监会还会处罚它?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98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国内首家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成为中国新基金业的起始标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国家特许经营的特大型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是独立运作从事基金发起设立和管理的专业公司。截至2004年11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四只封闭式基金和五只开放式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超过400亿元人民币,为国内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国内第一只规范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元成功发行上市,开创了中国基金业的新纪元;
    2001年9月:南方基金管理公司首批推出了开放式基金——南方稳健成长基金,引领行业潮流;
    2002年9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又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只债券型开放式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
    2002年12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评选中力拔头筹;
    2003年5月: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再次引领行业之先,推出了国内首只保本型开放式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并以51.93亿的首发规模创下国内开放式基金的新纪录;
    2004年3月,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以80.49亿再次刷新国内开放式基金的首发纪录,成为国内发行规模最大的一只基金;
    2004年8月,国内首只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再次引领基金创新之先河。
    秉承“规范、稳健”的投资风格,本着“一流人才、一流管理、一流效益”的经营理念,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专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运作基金资产,使基金业绩不断提高,为投资者创造了丰厚的回报,6年多来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各基金累计向投资者分红近35亿元。
    在长期的投资实践中,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了一套与成熟、高效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研究支持、运作保障和市场拓展体系,为公司投资管理运作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同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培养了一支高度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公司现有员工115人,其中硕士以上学历占65%,有近70%的员工有5年以上的证券从业经验,20%的员工有在海外学习和工作的经验,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带来了先进的经验和观念。
    公司网址:http://www.southernfund.com/ShowIndex.do?sFlag=1

    Q4: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Q5:2017年前8个月深交所发出问询函多少份?

    截至2017年9月15日,深市上市公司数量已达到2037家。在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环境下,庞大的上市公司阵容,给交易所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也正是基于此,深交所作为一线监管机构,以多措并举的监管手段、快速反应的监管介入、不断夯实的规则基础,全面提高一线监管效能,确保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将法定职责履行到位,潜移默化地构筑起资本市场第一道安全防线。

    仅在9月8日至9月14日这一周内,深交所便对大富科技、东华软件、天广中茂、神开股份4家公司下发监管函,分别涉及信息披露违规、减持违规和资金违规占用,并对西部牧业业绩修正严重滞后的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同时,发出重组问询函6份、关注函2份及其他函件58份。

    这只是深交所以“事中事后监管+问询+公开”模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一部分。事实上,今年以来,深交所正进一步深化“刨根问底”式全面监管,力求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全方位提升一线监管有效性。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8月期间,深交所共向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发出监管问询函件2430余份,发函数量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内容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外投资、规范运作、权益变动等方方面面,其中对异常交易、关联交易尤为关注。

    Q6:关联企业该怎样披露

    关联企业就是企业的上下游企业,企业的生产产品的有瓜葛的企业,比如,果汁饮料,就与瓶子和果园以及运输企业有关联,手机企业与通讯商和维修机构有瓜葛,等等。
    要披露关联企业就把竞争对手和企业的上下游企业说明一下即可。
    比如,果汁企业,有娃哈哈,统一,汇源,康师傅,必要时还可以把农夫果园等相关联的企业进行一下分析,把这些企业涉及的品牌和生产经销模式分析一下把战略分析一下,就可以表达观点了。这些要进行调查的。

    Q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内容来自用户:蒋先芳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2】12号)及其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1号-14号同时废止。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深证上〔2006〕71号)的附件1-4(《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修订)》、《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证上〔2006〕94号)的附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证上〔2007〕60号)的附件《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证上〔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董事会应当对此作出说明,独立董事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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