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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基金和股票的区别)

私募股权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基金和股票的区别)

内容导航:
  • 私募基金分配原则
  • 你好,个人持股满一年股息分红可以免税。作为私募基金持有的股票满一年,私募基金还要向国家交税吗?
  • 浅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相关资料有哪些?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持有权益
  • 基金与股票有什么区别?
  • 基金与股票的区别是什么?
  • 个人投资私募基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Q1:私募基金分配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证券市场,
    基金持有人则通过基金收益的分配享有投资收益。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的收入和利
    益是和基金的净资产挂钩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
    收益分配问题上是有冲突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对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都
    有相关的规定。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的收益一般是由利息、股息和资本利得三部分收入构成。
    1、 利息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的一部分资产会投资在国债和企业债券上,这些债券一般都会定期
    发放利息。同时,基金出于资产流动性的需要会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这些现金存放
    在银行,也会获得利息收入。
    2、 股息收入
    上市公司视其经营状况的好坏会定期进行利润分配,分配的形式可以是分派现金
    红利,也可以是发放股票红利。基金投资在股票市场时,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便会获
    得股息收入。
    3、 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是指基金通过买卖证券价格的变化所产生的收入或损失。资本利得可以
    分为已实现资本利得和未实现资本利得,已实现资本利得是指基金因卖出证券而获得
    的买卖差价,而未实现资本利得是指基金因所持有的证券价格的变化而获得的资产升
    值。
    基金的收入减去应扣除的费用后构成基金的净收益,也就是可供基金持有人分配
    的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的内容和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规定:
    1、 收益分配的项目。在基金已经实现的收益中,哪些部分是应分配收益,哪些
    部分不应分配,分配的比例是多少?
    2、 收益分配的时间。基金的收益多长时间分配一次,具体的派发时间期限如何?
    3、 收益分配的方式。是采取现金的形式分配,还是以送基金单位的形式,或者
    采取再投资的形式?
    基金收益分配的规定是和各国对基金收益税收政策密切相关的。由于个人的利息
    收入、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在税负的处理是不一样的,所以大多数国家在基金收益分
    配进行规定时,会按照收益来源规定不同的分配比例。同时,基金的收益分配与基金
    的类别也有一定关系,收入型基金注重获得即期的收入,分配的比例较高,并以现金
    形式为主,而成长型基金侧重于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因而分配比例相对较低。

    Q2:你好,个人持股满一年股息分红可以免税。作为私募基金持有的股票满一年,私募基金还要向国家交税吗?

    私募公司当然也是每年按照自己的利润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收

    Q3:浅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相关资料有哪些?

    简单的谈一下收益分配的模式:PE基金的收益来自于它所进行的投资,也就是对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进行的股权类型的投资,包括直接股权投资、可转债等,在完成退出后取得的收益,这个收益包括投资过程中取得的现金红利、出让股权(上市或者转让予其他投资者)所获取的回报等。对于PE基金的投资人来讲,基金获得收益后,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税金(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银行托管费、中介机构的费用、营业税等等),所获得的是基金的净收益,按照一般惯例,这个净收益中的20%由基金管理提取,叫做业绩报酬,也有叫做浮动管理费的(按年收取的管理费称之为固定管理费),其余80%由全体投资人按比例进行分配,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PE基金,合伙企业不需缴纳所得税,投资人的税金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式,即5%~35%的累积税制,不过现在一般是按20%税率收取的。

    Q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持有权益

    一、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劣分析

    契约型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在基金运营主体、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等问题上的区别难以全面列举。本文对这些区别加以概括,将契约型基金的特征从优到劣概括为如下几点:

    1. 契约型基金在运营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上具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通过签署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基金合同来设立投资基金。所谓投资基金,只是基于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托法律关系的代称,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其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故而,在对外投资时,契约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须设立专门的基金运营平台(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一系列行政手续,因此增加了基金的运营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费用成本)。

    以上优势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时可能表现更为明显。

    2. 契约型基金在投资者的进出机制和资本变动灵活度上具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这一优势,对应于投资者,体现为投资者可以约定灵活退出(赎回基金份额);对应于基金管理人,体现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约定和基金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的规模。举例来说:

    第一,就投资者人数而言,契约型基金人数大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则投资者对应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不得超过50人;若设立公司制基金,则投资者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实践中公司制基金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亦不得超过50人。而契约型基金由于不存在独立法律主体,仅受证监会105号令关于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的一般规定限制。

    第二,就基金的增、减资而言,契约型基金程序简化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公司制基金,增、减资均需要召集股东会并经绝对数量的表决权股东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增、减资工商变更程序;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增、减资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但增、减资同样需要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程序。而在契约型基金中,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取决于签订的《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额外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就基金份额的对外转让而言,契约型基金灵活度优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若设立公司制基金,投资人(股东)若对外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时,受《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范限制,一般情况下需其他股东(其他基金投资人)过半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对外转让份额或出质需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契约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外转让,仅需符合证监会105号令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具体转让、出质的程序、要求,均可以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约定。

    3. 契约型基金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有不同的影响

    契约型基金缺乏成熟的法律体系,因此,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可自由约定。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的治理结构,除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外,还受《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商事组织法调整。其后果是,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更灵活,但相应的,对基金投资者的法律风险也更高(例如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可能失灵)。举例而言:

    第一,在内部机构职责上,若设立的是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全体投资者组成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决策和治理机构、职责分工,都有《公司法》为依据,其治理结构相对完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机制更加有效,也能更多地体现基金投资者的权利;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自治”的广度和深度都高于公司制基金。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具体的职权分工,例如投资方向的决策权、利润分配决定权,管理人在哪些事项上需要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均可由《基金合同》约定。因此,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拥有更高的自主权,对应的,投资者对管理人的监督更难。

    第二,在竞业禁止上,若设立的是公司制基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否则,收益应归合伙企业所有。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管理不同币种、不同规模、相同业务范围的多支基金,除非《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只需遵守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这一善良管理义务。因此,对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的限制更弱。

    4. 契约型基金在税负上没有优势

    契约型基金的重要优势在于,由于基金本身并不是纳税主体,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其税负优于公司制基金。但有限合伙制基金同样存在无需双重征税的优势。因此,契约型基金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在税负上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相比并无明显优势,甚至可能存在劣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目标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和到期后转让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收入。

    第一,如果是公司制基金,项目公司本身属于纳税主体,因此其税负安排如下图所示:

    第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因此,一般认为,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一样,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比公司制基金有一定优势。其税负如下图:

    第三,必须说明,契约型基金的税负优势主要是基于信托型契约型基金的实践而来的理论探讨,对本文这种新出现的契约型基金应该如何征税,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或税务实践。问题在于:虽然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契约型基金必须通过基金管理人对外投资,如果管理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能成为纳税主体。税务机关有可能做出这种处理:基金管理人获得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在基金管理人的层面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分配收益时投资人可能需要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质上还是“双重征税”,此时的税负安排与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致。

    综合来讲,契约型基金在实践中相比其他形式基金,尤其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在税负上并无明显优势。

    5. 契约型基金在风险隔离上有劣势

    契约型基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资格主体,对外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活动,其风险隔离能力较弱,主要体现在基金财产的独立性难以被认定。

    若设立的是公司制基金,《公司法》明确公司的财产独立。因此,一旦投资者的出资进入项目公司这一基金运营平台,就成为项目公司的财产,投资者仅以出资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基金财产作为项目公司的资产,能够有效的独立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的财产;若设立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法》第20条也有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独立性的规定。

    但在契约型基金中,仅有证监会105号令第23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但契约型基金的对外投资必须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基金财产独立性的明确法律依据。相关有权机关(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税务机构)是否会认可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与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目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契约型基金的风险隔离劣势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基金管理人的债务,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较大。

    二、契约型基金与信托型基金的简要对比分析

    契约型基金还可用来指代信托型基金,但与本文讨论的契约型基金有着显著的不同。在实践中,信托型基金的模式比较多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此仅做简单分析:

    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此种模式中,信托计划设立后,是由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其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直接收取者也是信托公司。在这一交易结构中,信托公司另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合同,基金管理人以投资顾问的身份介入基金运作。因此,此种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对拟投项目、基金运作有可能缺少足够的影响力和把控力,难以保证对基金运作的合理监督。

    Q5:基金与股票有什么区别?

    区别:

    1、资者购买基金只是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从事股票、债券等的投资,基金公司通过投资获得的资金会分发给投资者。

    2、而购买股票则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上市公司开展日常业务获得营业收入,再把一部分的收入回赠给投资者。

    3、通常基金的风险会比股票小,应为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理财方面比我们专业,他们通过专业的投资会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4、而股票我们要想得到回报,必须需要上市公司自身获得盈利,获得盈利后才能给投资者回赠回报。

    拓展资料:

    基金,就是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的背后都会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资料来源于百度百科)

    股票的交易时间是:

    交易时间4小时,分两个时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百度百科链接:基金

    股票

    Q6:基金与股票的区别是什么?

    Q7:个人投资私募基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规定。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四)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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