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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账被拒绝怎么办(股东查账需要什么条件)

股东查账被拒绝怎么办(股东查账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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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朋友开了一家公司,年底分红时,不让我这小股东查账,怎么办?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拒绝股东查账可以报警吗?
  • 小股东要求查帐并摘录合法吗?
  • 公司在这几种情况下有权拒绝股东查账(太有用了
  • 股东要求查账内容要怎么写
  • 公司没有明确账目,股东怎么查账,担心法人做假账
  • 会计内帐做假账被股东股东投诉有什么后果
  • Q1:和朋友开了一家公司,年底分红时,不让我这小股东查账,怎么办?

    如果他有心不让你看帐,那么内帐你是看不到的,就算他给你,也是面上的帐,外帐,你可以和财务的人套套近乎,吃吃饭,让他把电脑里做的帐直接发给你,本来这些帐也是在电脑里做好,打印出来存档的;但是你要认清楚先,财务有没有被他收买先,或者你自己安插个人进财务。

    Q2: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拒绝股东查账可以报警吗?

    报警只能从中帮你们居中做协调,寻法律途境告它才是解决之道。

    Q3:小股东要求查帐并摘录合法吗?

    小股东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重点就是解决查账问题。原来老公司法只说小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但是查了没什么意义。看财务会计报告,这还不是自己造的,能有什么好处?为什么?高管造假嘛。你看老总招聘会计人才总是会问:“会造假账吗?”答:“老师没教这个,我不能做假账。”十有八九未被录用,但答“老师教我啦,我会做!”常常会被录用,所以说,这财务报告看了也没用。实践当中,小股东之所以受到欺负,关键是信息不对称。我经过几年的研究发现,人为什么成为弱者,弱者的起源是什么?就是由于信息占有的不对称。哪怕你是千万富翁了,但是你买个别墅不知道情况,买个汽车不知道情况,或者买个别的什么不知道情况,你也是个弱者。就小股东来说,不能查会计账簿是老公司法最大的缺憾。但新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这就使得会计账簿造假很难。股东的查账权还应当包括可以查阅原始凭证,这样会更增加造假难度。新公司法规定的小股东查账权实际上是抓住了保障股东权利的牛鼻子,效果好而且成本低。大股东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查账时,小股东仍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其查账权。所以具体法律规定的一些救济措施,如果公司拒绝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强制查阅。如果医药公司的小股东诉到法院,不是要求解散公司,而是要求查账就可免除被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不利后果。但是为了查一个账要到法院去起诉,提起一场诉讼,这会带来很大的成本,且按照一般的诉讼程序,一审六个月,二审三个月,中间再加上几个月;等到股东打完官司查账的时候,这账早就变了,面目全非了。这次公司法规定公司很多事务需要司法介入但是这样的一种诉讼,也过分地增加当事人成本,牺牲效率,我们期待在公司法的诉讼过程当中建立一种适合公司诉讼的、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能够快捷的一种诉讼程序,一种简易的程序。

    有人提出小股东滥用查账权怎么办呢?针对这些顾虑,立法者设立了若干防弊措施,明确预防和约束小股东滥用权利。首先,小股东要查账,就要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说明不了的,不能让你查账。你不能为公司的竞争对手做经济情报的侦探。但是,赋予小股东查账的权力,有助于监视公司高管,能让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完善一些,让财务会计透明一些,这对公司的健康发展有好处。如果不赋予股东查账权的话,那么公司的成长只能是一种失序的成长。所以,赋予股东查账权对公司是有好处的事情。

    至于摘录,应该是不能的。毕竟是商业机密。

    Q4:公司在这几种情况下有权拒绝股东查账(太有用了

    裁判要旨
    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行使查阅权。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拒绝查阅的前提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
    案情简介
    一、电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2日,其经营项目为生产及销售电池材料及电池。其鲁为电源公司的股东,持股3.95%,其在2010年5月前任电源公司副董事长及总经理,2010年5月5日电源公司免去其鲁职务。
    二、其鲁之妻晨晖系昆仑公司的股东,任该公司副董事长。昆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锂电池电解液,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
    三、其鲁之子漠楠为力盟公司股东,力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其鲁之妻晨晖、其鲁之子漠楠拥有“一种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权。
    四、2013年1月21日,其鲁致函电源公司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册和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查阅2005年到2010年公司全部合同、资金和财务往来的账册、凭证和文件。
    五、电源公司以其鲁未说明查阅的目的,其与电源公司的同业竞争企业有关联关系,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可以查阅的财务文件不包括相关合同等原因,不同意其鲁的查阅请求。
    六、此后,其鲁诉至法院要求电源公司提供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会计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财务报告给其查阅、复制;并提供2005年至2010年期间公司全部合同、资金和账务往来账册、凭证和文件供其查阅、复制。
    七、本案经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定电源公司置备财务会计报告供其鲁查阅,驳回其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合同的请求。
    败诉原因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但是为了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于公司知情权的行使同样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会计账簿记载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的滥用,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行使查阅权。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另外,公司法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本案中,电源公司举证证明其鲁的妻子、儿子等利害关系人参与经营的多家公司与电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电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其合同账册等所记载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产品价格、成本、生产数量等如被竞争者或者关联者知悉,则可能损害电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电源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其鲁行使知情权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拒绝其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存在合理根据。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在两个方向作出努力:
    首先,举证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该种情形包括: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2、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3、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其次,要举证证明股东一旦查阅了会计账簿等材料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或危险,此时可在公司与股东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型、销售渠道、价格体系、竞争关系、技术信息、市场区域等多个因素进行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9月1日施行) 对此已有更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的焦点为其鲁是否有权查阅电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与湖南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账务往来等凭证。对此,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但是为了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于公司知情权的行使同样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会计账簿记载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的滥用,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行使查阅权。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需要说明的是,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本案中,电源公司举证证明其鲁的妻子、儿子等利害关系人参与经营的多家公司与电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电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其与湖南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账册等所记载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产品价格、成本、生产数量等如被竞争者或者关联者知悉,则可能损害电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电源公司在本案中确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其鲁行使知情权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电源公司拒绝其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存在合理根据。综上,其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鲁与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7299号]。

    Q5:股东要求查账内容要怎么写

    应该让他查,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有查账的权利。这是投资人的一个基本权利。

    Q6:公司没有明确账目,股东怎么查账,担心法人做假账

    万隆,男,汉族,1940年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现任双汇集团董事长,世界肉类协会理事,中国肉类协会常务理事、高级顾问,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大企业的掌门,很厉害的。

    Q7:会计内帐做假账被股东股东投诉有什么后果

    后果很严重,因为有“内帐”就一定有“外帐”,公司对外报送的资料一定做假了,经营没有全面反应,有偷税。投诉了一定要查帐追究,就要“拨乱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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