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案例(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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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100%国有控股)的孙公司51%的股权,那对于这个孙公司需要进行什么类型的审计呢...
正常审计就可以了
Q2:一个公司收购了另一个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吗?能够举个总公司和分公司例子吗?能举个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例子吗
想知道是不是母子公司关系,要看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时的章程和验资报告,一般来说,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注册的。 如果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比例是100%,那乙公司就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收购公司用母子公司的说法有点不太顺,即使是100%股权收购,那控股的总公司也只能算是后妈,呵呵~~
Q3:五粮液关联产品购销的案例 上市公司将产品低价卖给母公司,又按高价
搜一下:五粮液关联产品购销的案例
上市公司将产品低价卖给母公司,又按高价
Q4: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股份怎样置换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购买被投资企业股权所支付的初始投资成本,与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之间的差异(以下简称“支付与账面差异”),不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简单摊销,而是区别差异形成原因,分别进行处理。
“支付与账面差异” = “支付与公允差异” + “公允与账面差异”
其中:
1、“支付与公允差异”,是指购买被投资企业股权所支付的初始投资成本,与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异。当前者大于后者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也不进行摊销;当前者小于后者时,计入营业外收入,之后,也不存在摊销问题。
2、“公允与账面差异”,是指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与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之间的差异。该部分差异,不进行简单摊销,而是应当结合投资收益的确认进行相关处理。
处理方式:将“公允与账面差异”按照相对应的被投资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的耗用、处置等进行结转处理。
处理思路:上述“公允与账面差异”并未调整被投资企业的账面金额,因此,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核算结果。所以,应当按上述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使得“账面净利润”调整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公允净利润”。
举例:
经评估,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评估价值120万元,评估增值(“公允与账面差异”)20万元。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假设被投资企业某年净利润100万元,则: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应增加的折旧额 = 20 / 5 = 40万元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净利润 = 100 – 40 = 60万元
投资企业以此净利润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由此,“公允与账面差异”变相得到摊销。
当然,上述叙述是假设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成本法”核算下不存在此类问题。此外,在新准则下,企业对子公司股权的核算,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Q5:中国上市企业纵向并购的案例 最新的(两个都是上市公司)
麻烦问下这个具体的案例是什么,你没有说出来呀。
Q6:上市公司的合并案例
内容来自用户:李鹏亚
上市公司的合并案例【篇一:上市公司的合并案例】
一、东方航空吸收合并上海航空
东航、上航两个难兄难弟实在有太多的相似点了,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寒流中都分别披星戴帽,而这两家公司的业务均立足上海,放眼全国,业务上存在颇多重叠之处,重组是个双赢的选择。但实际中,由于东航属于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企业,上航属于上海国资委下属企业,这两个属于不同娘家的国有企业最后能够走上重组之路,这与上海对局部利益的放弃和打造一个国际航运中心的迫切需求是分不开的。
(一)交易结构
1、东航发行股份吸并上航,上航注销法人资格,所有资产和负债人员业务均并入东航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
2、双方的换股价格均按照停牌前20个交易日均价确定,对接受换股的上海航空股东给予25%的风险溢价作为风险补偿。
3、方案赋予东航和上航的异议股东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提供的现金选择权,包括h股和a股股东,异议股东可以按照换股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无风险补偿。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要求:
①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②持续持有股票至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4、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等领导要求东航需要非公发行融资,方案采取换股吸收合并和a+h非公开发行两个项目并行操作,且相互独立,不互为条件,达到2(33(虽然根据现行监管要求,一家(2③(5十一、西藏城投借壳上市(242016项目亮点:在低迷的市场下,为保护中小投涉及上市公司:中信股份(招商蛇
Q7:A股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模式及案例研究
内容来自用户:柒月初柒
A股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模式及案例研究一.A股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相关政策
2014年10月,证监会重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不涉及借壳上市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并购重组将取消行政审批,并提出“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大幅减少并购重组审批的政策松绑和证监会对并购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明确鼓励,将在政策层面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借助并购基金进行并购重组。
依据市场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共有超过80家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基金总规模超过700亿。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进入“蓬勃发展”期,其独一无二的新特点也在大量实践案例中进一步凸显:从投资领域来看,该类并购基金投资范围多与上市公司自身行业相关,其中大部分是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量身定制”;从运营模式来看,上市公司联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即“上市公司+PE”模式,成为该类并购基金的主要运营模式。
二.主要运营模式及相关典型案例
经研究市场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主要模式有两大类,即“上市公司+PE”,或“上市公司+券商(或券商系基金)”,其中作为主流的“上市公司+PE”模式又可细分为:(1)上市公司直接与PE合作设立并购基金;(2)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合作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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