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技术分析

公司股东大量质押(股东质押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股东大量质押(股东质押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内容导航:
  • 大股东在股票超跌后大量质押股票,对股价有什么影响呢?
  •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最大为多少
  • 大股东股权质押到底有多危险
  • 如果股权质押越来越多,说明什么?
  • 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解除质押什么意思
  •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质押什么意思呢?
  • "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具体是什么意思?利好还是利空?
  • Q1:大股东在股票超跌后大量质押股票,对股价有什么影响呢?

    1. 总体来说影响不大,因为股权质押是股东的事情,与上市公司没有关系,也就是说股东的股权由谁来控制不影响上市公司。 但市场上会拿此做些文章,因为股东质押说明股东本身的财务上有些困难或问题,继而影响上市公司的形象或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微妙的影响,从而影响股票价格。总之,没有直接、重要的影响。

    2.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3.        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只是一个必须相关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事项而已,并不会对股价会有任何影响,只是一个中性消息。

    Q2: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最大为多少

    以5%为标准,达到5%或以上的是必须公告的,主要的参考政策是《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其中相关条款如下:
    第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 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空间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 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 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众多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创造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 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迅速产生腾达的风险;

    Q3:大股东股权质押到底有多危险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上市公司股权是上市公司股东的一种财产权利,上市公司股东用股权作为质押无可厚非,但股权质押合同中一般设有预警线和强制平仓线两条警戒线,当二级市场质押公司的股价下行,触及预警线时,质押对象需要借款人追加质押物,如没有新的质押物追加,股价又继续下行触及强制平仓线或借款人到期无法还款,质押对象则有权抛售股票套现。因此,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对于上市公司监管而言,可能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尤其在二级市场的股价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下,这些风险因素会更为集中的凸显出来。

    1. 市场波动加剧的风险。

    由于质押股份市场价格的波动性,为了保护质押权人的利益,股份质押时其市场价值一般远高于质押融资金额,按照市场一般估算的3-4成股权质押率,二者之比普遍在250%-300%之间。鉴于创业板的高波动性,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质押融资金额较主板更低。根据现行制度,当相关质押股份股价下行,导致股份市场价值与融资金额比例降低,触及预警线时,质押权人往往需要出质人追加质押物;触及平仓线时,质押权人需要出质人追加质押物或赎回质押股权,如出质人不采取相应措施,质押权人则有权抛售相关股份套现。资金融出方的平仓行为以及股东通过减持其他股票筹资补仓的过程在短期内均对股市形成进一步下行压力。

    2.市场流动性风险。

    如果个别大股东高比例股权质押融资投放到股市,通过配资再次购买股票,以获得投资收益或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旦股市出现波动行情,风险将会被进一步放大。若发生质押股票被平仓的情况,将对上市公司股价的进一步下跌产生推波助澜的效应,甚至形成想平仓都无法实现的危险局面。在股价大幅下跌时,大股东为防止出现追加质押物甚至强制平仓的风险,往往会更多的向上市公司施加停牌的压力,直至市场企稳甚至反弹。股权质押风险引起的长期停牌阻碍了交易的连续性、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对市场的交易机制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所以说,股权质押风险引起的停牌影响了市场的流动性。

    3.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风险。

    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对象主要为市场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大多不具有长期从事实业经营管理的安排。因此大股东股权高比例质押一旦被强平,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往往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频繁变更,经营管理缺乏稳定性,会对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导致上市公司的动荡。尤其是许多股票被质押给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当其被动成为大股东后,所持股权往往会再次转让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再次变更,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将再次放大。此外,即使因为停牌、市场大幅下跌等原因暂时无法平仓,相关股份往往也会由质押权人实际控制,导致上市公司名义控制人和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上市公司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正常的公司治理机制都会产生影响。

    4.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风险。

    股权质押的融资金额、追加质押物的预警线、平仓线与上市公司股价密切相关,必然增加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需求。对于股权质押占比最大的民营上市公司而言,大多数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董事、高管高度重合,为其对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创造了更为便捷的条件。在股价跌幅过大情况下,为避免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相关股东、上市公司通过选择性信息披露、与市场机构联手等方式,违规操纵股价的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大。近年以来,在大股东面临平仓风险时,往往更有要求上市公司发布利好消息的动机,带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当大股东股权被质押或冻结时,则更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欲望,而此时的占款行为则会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二级市场继续下跌,将有更多质押上市公司股权的大股东面临追加质押物的资金压力,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比例已经很高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追加资金压力更大,股东资金占用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规事项可能再抬头。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Q4:如果股权质押越来越多,说明什么?

    说明股市越来越好,我们能够从中获利的可能性越大,并且有着更多的机会选择。

    Q5: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解除质押什么意思

    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解除质押,表示持股5%以上股东(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解除 。
    一、股权质押实现条件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
    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二、实现股权质押含义
    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
    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三、禁止流质
    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中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四、质权实现的方式
    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中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⑴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⑵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⑶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⑷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⑸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Q6: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质押什么意思呢?

    说简单点,就像你去银行借钱用房子抵押一样,钱还上了房子解除质押,可以出售了。股票也一样,说明他前期可能因为什么事情,用股票抵押了,现在完事了解除质押。

    Q7:"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具体是什么意思?利好还是利空?

    这是一个基本中性但偏负面的信息,大股东将所持的公司股票继续质押,说明大股东资金是较为紧张的。如果大股东的经营或财务出现问题,无法解除质押,则公司可能发生大股东股权变动,这对公司是不利的;另外,大股东资金紧张,占用上市公司资源,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倾向性会较大。当然,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4-20169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