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发债母公司用(母公司调用子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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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发行可转债 合并报表的账务处理
1、应该合并。
按《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八条:通过与其他者协议取得对被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事实上控制了该。
2、关于合并的日期:
按《会计准则20号-合并》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该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购买日,也就是取得被单位的控制权的日子,必须满足:
(1)或协议经股东会议等通过;
(2)已获主管部门审批(需要的话);
(3)双方办理了必要的产权转移手续;
(4)买方已支付了大部分款(超过50%),并有能力支付余款;
(5)实质已控制了被的财务和经营。
因此,购买日(合并日)不一定是在协议当月,要看情况。
3、参照《会计准则20号-合并》处理。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相对简单,只合并资产负债表。
Q2: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是否有先例?
证券市场发行集合债并不是新鲜事物,只不过发行集合债的证券数量比较少,如深交所挂牌交易的111061(10中关村)就是集合债,也是以超过两个以上的发行人方式发行的,可以说发行集合债并不是没有先例的,至于私募债本人真的没有太多的关注,正常来说有这个规定就应该能发行。
Q3:子公司为什么能向母公司发行股票
这个问题问的比较抽象。
一般来说,子公司非公开向母公司发行股票,其实是子公司融资的手段。
母公司通过购买子公司的股票,可以扩大其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影响子公司经营决策的作用等。
Q4:子公司发行的预付卡,在母公司及其下其它的子公司内部中使用,是否违法
不可以用,只要是跨法人支付都需要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
Q5:子公司将注册资本金借给母公司使用收取资金使用费是否符合金融政策
只要利率不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都是可以的,如果要走正规流程的话,你只要去银行做个委托贷款就可以了,利息都是你们2个公司之间自己定的。
Q6:母公司挪用非全资子公司资金是否构成犯罪?
子公司独立核算的,就构成犯罪了,可以向检察院举报。
Q7:母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供子公司使用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你单位与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你单位的利息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若你单位将借来的资金无偿让渡给子公司使用,你单位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因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利息,即便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你单位的税款,子公司因无法取得发票也无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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