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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

新股发行改革(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

内容导航:
  • 为什么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 中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是什么?
  • 近几年新股发行改革的对比
  • 新股发行办法改革后如何申购新股的最新相关信息
  • 历年新股发行与停发周期一览表
  • 中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是什么?
  • 新股发行体制的启动改革
  • Q1:为什么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现行股票发行制度的弊端
    1)一级市场风险不体现
    “打新族”没有风险,发行人没有风险,承销人没有风险,所有的市场风险全部集中在二级市场上,一、二级市场上的风险不对称。核准制下政府通过控制发行节奏和规模调控市场供求关系,事实上消除了发行失败风险;企业和承销人只有发与不发的决策权,没有发行价格的控制权,市场不好时即使愿意承受高资金成本发行股票融资也不可能。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一、二级市场上价差的存在是一种合理现象。发行者、保荐机构为了保证发行成功,通常会将发行价格定得略低于二级市场的预测价格。但这种价差是否出现取决于对未来二级市场价格预测的准确性,因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市场上资金分布的不均匀,导致新股筹码过分集中,二级市场上新股交易价格完全被操控,导致“打新”几乎没有风险。
    2)资金优先,机会不等
    现行发行制度在分派网上、网下申购比例后,有资格投资者分别在网上、网下两个平台上开展股票申购。由于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之间资本实力的巨大差距,导致了事实上不同投资者之间的机会不均。看似公开的抽签方式由于资本规模差异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公,资本实力雄厚者获得了更多的申购中签机会。散户中签机会十分渺茫。缺少对申购上限的限制规定,现行发行制度对新股的分配是给予资本平等权,而不是给予投资者个体平等权。

    Q2:中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是什么?

    新股发行制度和以前一样,股权分置

    Q3:近几年新股发行改革的对比

    第一轮新股发行改革
    出台时间
    2009年5月22日
    出台措施
    一、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
    三、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
    四、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
    第二轮新股发行改革
    2010年8月20日
    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
    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
    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
    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第三轮新股发行改革
    2012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六项改革意见。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三、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五、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2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是建议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责任。
    二是要求会计师和事务所提高职业能力,防范财务虚假披露行为。
    三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上市的批文后,可以在有效期内根据市场的行情自主选择启动发行的时机。
    四是行业市盈率是询价和定价的参照,而不应该成为指导价。[4]
    五是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应的监管处罚措施应该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使惩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慑力。
    第四轮新股发行改革
    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主要内容: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
    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三、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
    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
    2013年12月13日 新股网上申购实施办法公布:市值配售门槛1万
    深交所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上交所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2014年5月9日-沪深交易所下文修改IPO打新市值配售办法
    沪深两大交易所下文修改IPO打新市值配售办法,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改为按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来计算。这将增加投资者数量和整体可申购额度,也就是说,有更多的资金可申购新股了,新股压力将大为缓解。
    据测算,按调整后口径计算市值,沪深两大交易所具有申购资格的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者整体可申购额度较调整前均有一定比例的增加。
    修改后打新市值配售计算规则更为合理,减轻新股申购对投资者二级市场交易行为的限制。按调整后口径计算市值,投资者单个交易日的交易行为和持股情况不再对新股申购产生关键影响,避免了投资者因T-2日卖出持有股票而无法参与新股申购等不合理情况。
    调整后的市值计算方式,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可以参与申购,其持有市值同样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市值。
    同时新颁布的网下发行实施办法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上海市场首发新股网下发行,须持有1000万元以上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市值计算规则与网上发行相同。明确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证券业协会还发布了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还同时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IPO配套措施正式落地。

    Q4:新股发行办法改革后如何申购新股的最新相关信息

    一、新股申购操作时间:
    深市8:30-15:00;沪市8:30-15:00。
    (1)8:30前不要打新股,那时交易所代码不一定发过来。
    (2)交易所收单时间,深市9:15开始收单;沪市9:30开始收单。
    (3)中午11:30-13:00之间的报单,统一在13:00发往交易所。
    内部学习:一般系统有代码时即可申购新股,此点不要主动告知客户。
    新股上市首日的夜市委托时间:
    (1)深市的新股,夜市委托时间为上市首日的前一天晚上8点可以委托;
    (2)沪市的新股,夜市委托时间在上市首日的前一天晚上8点可以尝试委托(内部学习:主要看清算时间,若清算速度快,8点可以委托,若清算时间慢,会往后延)。
    二、新股申购市值的计算
    1、请问什么是按照市值申购,市值多少以上才可以申购新股?
    答:按市值申购指的是投资者必须持有股票,才能参与新股网上申购,比如申购沪市的新股,必须持有沪市股票市值达到一万元以上,申购深市股票,必须持有深市股票市值达到1万元以上。
    2、市值包括哪些证券?
    答:(1)按照非限售A股股票的市值计算,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信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市值;
    (2)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3)不包括B股、债券、基金、其他限售A股的市值、三板股票市值、优先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形成的非限售A股无相应收盘价时不计算市值。
    三、网上交易软件-查询可申购额度:
    (1)若账户T日有可用额度,T日实际额度为“当日可申购额度“中的数字,但“到账日期”显示的是T-1日的日期。如www.orbex.com/?ref_id=1676客户1月15号查询账户有可申购额度,“到账日期”显示是1月14号。软件中显示的“当日可申购额度”是“股数”。(沪市或深市只要一方有可用额度,则日期都显示T-1日)
    (2)若账户沪市和深市T日均没有额度,则“当日可申购额度”显示为0,“到账日期”显示为T日。
    (3)目前客户通过各交易渠道可以查询到可申购额度,这个可申购额度交易所每天都会发数据过来的,即使没有新股的时候也会发。数据是对的,针对客户最近账户的资产计算的,不准确是针对新股申购日来说的。现在看到的数据不是新股发行日的客户可申购额度。

    Q5:历年新股发行与停发周期一览表

    第一次重启:延续下跌趋势
    暂停IPO时间:1994年7月21日~1994年12月7日
    第二次重启:延续回落趋势
    暂停IPO时间:1995年1月19日~1995年6月9日
    第三次重启:出现反转而上涨
    暂停IPO时间:1995年7月5日~1996年1月3日
    第四次重启:延续下跌趋势
    暂停IPO时间:2004年8月26日~2005年1月23日
    第五次重启:延续上涨趋势
    暂停IPO时间:2005年5月25日~2006年6月2日
    第六次重启:调整
    2008年9月16日暂停,2009年6月29日重启

    Q6:中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是什么?

    新股发行制度和以前一样,股权分置

    Q7:新股发行体制的启动改革

    中国证监会2009年5月22日公布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原则、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的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的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与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参与意愿。 在新股发行内容方面,这位发言人指出,新股定价上,未来将完善询价与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 发行承销上,增加承销和配售的灵活性,理顺其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与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要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优化其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的状况。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的提示,明晰发行市场风险。 这位负责人指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要达到4项预期目标:
    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
    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
    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
    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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