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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股息所得如何计算(股息计算公式)

清算股息所得如何计算(股息计算公式)

内容导航:
  • 清算所得的清算所得案例分析
  • 自然人股东分配清算剩余财产的个税怎么计算
  • 企业清算时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 公司注销清算,个人股东分配所得怎样缴
  • 股息,红利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征收的区别
  • 股息率如何计算?
  • 股息率怎么算?
  • Q1:清算所得的清算所得案例分析

    某企业成立于2002年,实收资本4000000元,截至2007年12月31 日,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284798.38元。根据股东会决议,企业准备注销。2008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流动资产 5679008.56元,非流动资产227155.98元,流动负债402849.64元,非流动负债为0,所有者权益5503314.90元(其中实收资本4000000元,本年利润218516.52元,未分配利润1284798.38元)。
    1.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8年1月~9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18516.52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应按规定进行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这一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4629.13元。
    2.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2008年10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8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8年10月1日~2008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现金额)为5420518.09元;
    (2)资产计税基础为5906164.54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858.66元;
    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
    处理债务损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元);
    (4)清算费用合计58000;
    (5)假设没有发生相关税费,清算所得=5420518.09-5906164.54-58000.00+211990.98=-331655.47(元);由于清算所得为负数,故就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债务偿还金额-清算费用-相关税费=5420518.09-190858.66-58000-0=5171659.43(元);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1284798.38+218516.52+0=1503314.90(元);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5171659.43-1503314.90=3668344.53(元);
    股东投资成本为4000000元;
    投资转让损失=4000000-3668344.53=331655.47(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03314.90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03314.90元;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小于股东投资成本,故该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损失。

    Q2:自然人股东分配清算剩余财产的个税怎么计算

    自然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剩余财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投资额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A公司企业所得税清算之后,剩余财产为1000万元。清算时计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500万元。自然人股东张某投资成本8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10%。 该公司扣缴张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500×10%×20%=10(万元),计算张某财产转让所得1000×10%-500×10%-80=-30(万元),不用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一,财税[2009]60号文件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8号)中《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第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中没有利润分配的概念。 因此,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的剩余资产金额中的股息所得只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概念,不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清算剩余财产对于自然人不区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Q3:企业清算时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都少不了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开始清算的日期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3、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Q4:公司注销清算,个人股东分配所得怎样缴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个人股东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Q5:股息,红利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征收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主要区别是两者征税的对象完全不同
    2、对于企业来说,收到的股息红利是在发放公司的税后利润,所以不需要再计入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是支付给个人,则属于个人的收入,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3、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是不可能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

    Q6:股息率如何计算?

    年报中的数据,每股派发的股息除以每股收益
    个人习惯每股派发的股息只包括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不包括送股
    计算股息率,只与你在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票有关,比如你持有某股票2000股,按照10股给股息2.5元,那么如果股价是12元/股,相当于你一股得到0.25元的股息(不考虑税),0.25/12*100%=2.1%,所以股息率就是2.1%了;这个跟转增、送股份没有关系的,配送只是除权对股价有影响的,除权后股价是按照除权前总市值除以除权后总股份计算的。

    Q7:股息率怎么算?

    1.通常该股息只包含现金股息,也称现金分红。一般而言,股息率越高,投资者获得的回报率越高。2.按照会计处理划分,股息率分为税前股息率和税后股息率。由于各个市场税收差异较大,在实际分析时,普遍使用税前股息率。3.实际股息率的计算公式为:股利收益率=(股息/股票买入价)×100%。
    股息率(DividendYieldRatio),是一年的总派息额与当时市价的比例。以占股票最后销售价格的百分数表示的年度股息,该指标是投资收益率的简化形式。股息率是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比率。在投资实践中,股息率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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