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什么时候可以卖(什么是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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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可转债上市第一天可以卖掉吗
1、可转债和其他债券以及期货、期权一样,可以在当天买入并卖出,也即是T+0交易,而非股票的T+1交易。所以上市第一天可以卖掉。
2、股票的1手是100股,债券的1手是10张,无论股票还是债券,进行买卖时在交易系统里面输入的数量都是按照股数或者张数输入,而非按照手数输入。只不过,在行情软件中显示的量都是以手数为单位的。
Q2:可转债在当天买入然后就可以卖出吗?
可转债在当天买入然后就可以卖出,T+0交易。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
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拓展资料: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3.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Q3:可转债转股前后的交易
可转债实行T+0交易,即当天买入的转债可当天卖出;当天买入的转债,当天就可在收市前转股(注意,由于券商的设置可能会显示可转股数量为0,这时照样输入要转股的数量一般是可以成功的)。
转股后的当天晚上9点以后或第二天早上,转债消失,出现可转债的正股,并且股票第二天(T+1日)就可卖出。
可转债交易技巧:有的券商在你委托转股后,仍可继续卖出转债,当收市后若你的转债没有卖出或只是部分卖出,则剩余的仍可自动转股。
Q4:可转债打新中签后什么时间可以卖出
一般20-30天后,会有通知出来的,上市当日就可卖出,请留意观察。
Q5:什么是债转股?债转股的实施有什么意义
就是债券转换成股票
Q6:上市公司债转股后能多久可以流通?
如果指可转债的话,当日转股,次日就可以卖出
Q7:债转股是一个什么样的过程
一、债转股方式
债转股本身并不复杂,但当它与资本运营的其他手段结合起来后就有了十
分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
操作中可分别情况根据不同企业的条件和要求采取不同
的办法,尽可能地减少交易环节和成本,避免与制度发生冲突。
(一)债转股结合新股发售:
对被债转股企业尚未改制上市的,债权方可
以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
将债权转为股权并通过新股
发售变现。
辽通化工就是一个债转股结合新股发售的典型例子。
辽通化工的成功,
有三个关键,
首先是债务转移,
即通过关联企业预先承
但债务的方式,
改变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其次,
在对目标化的同时,
将被转移债权股权化,
为下一步的资金注入做好准备;
第三,
通过相关公司改制
上市后,
将募集资金以收购目标公司债务所转股权的方式注入到目标企业,
使原
有债务问题通过债权──股权──上市这样一个循环后得到最终解决,
使不良债
权变成了优良股权。
(二)
控股权转让中的债转股:
企业控股权转让往往意味着企业发展方向,
主营业务等的改变,
是企业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
要完成企业控股权的转让,
被
控股企业的债务负担能否妥善解决往往是关乎成败的重要因素。
债转股在此方面
则有广泛的运用空间。
成量股份大股东的成功变换就运用了债权转股权方法。
为了解决成量股份沉重的债务与利息负担,为公司的兼并重组创造条件,
1999
年
7
月,成都市国资局等单位联合对成量股份的部分债务进行了债权转股
权的操作。将持有的
4710.44
万股成量股份国家股(占总股本的
42.52
%)划拨
给成量集团持有。通过一系列债转股和债务转移后,另
2000
万元债务的债权人
变成了公司第一大股东,
1999
年
8
月,
深圳中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兼并成都成量集团的
协议终于在深圳正式签字,
成量股份在债务减轻之后,
又完成了控股股东的转换,
为公司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
三角置换:
债权方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
或债权,
包括债权转股权后的再置换。
当债务方自身资产质量较差,
债权人不能
接受其债权转股权时,
如果该债务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三角置换式
的债转股则可以达成目的。
(四)债权转质押股权:
当企业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时,债务方以本企业等
值股权作抵押重新取得对债权方到期债权资产的占有。
使用权,
双方签订
“股权
质押协议”
,质押期内债权方或享受按年度领取固定利息分红的优先股股东的待
遇;
或者享受按实际经营收益参与分红的普通股股东的待遇,
质押期满债务方偿
还原始债务。
如债务方不能履约,
债权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
这种方式与
股权直接转债权不同,
质押期内,
质押股份的股东并没有发生变化,
债务人仍然
是该部分股份的名义所有者,
但不享受该部分股份所得红利,
而是将其作为到期
末清偿债务的利息交与质押权人,只有当质押期满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时,
质押权人处置股份时,才可能出现债权转股权或股权拍卖的情况。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
债务人可以延缓债务清偿的截止期限,
又不失去对股权的名
义控制;
债权人在延展期内有利息收入的来源,
并不立即失去债务偿还优先于股
权分配的权利,比债权立即转股权更具灵活性。其不足之处在于适用范围较小,
只适合企业仍能保持正常的经营活动,
有固定现金流入,
只是有短期债务清偿危
机的情况。
(五)
债权转回购股权:
当企业债务到期后无法立即清偿时,
债权债务双方
签订“股权回购协议”
,债权方以所持债权形式购买债务方等值股权(协议期内
不办理股本或股权变更手续)
,转换价格以剔除该部分债务后的净资产值为据,
同时约定债务方的回购期限及回购价。
回购价有两种确定方式,
其一是在考虑资
金时间价值及机会成本基础上确定,
通常应以年利率表述;
其二是订明以到期日
等额股权的净资产价值作为回购价。
上述
5
种方式中,
方式
1
适合于企业或项日运营情况
良好,
只是由于该企业或项目负债经营,
利息负担较重而影响经营效果,
通过债
转股改善资产负债状况和减轻利息负担压力后,
辅以一定的资本运作就可以达到
企业或项目上市的情况,
其优点在于能够以较好的企业形象上市,
资本周转的时
间不长;方式
3
适合于债转股企业虽不具上市潜力的项目,
但拥有期
也上市企业。
绩优企业的股份或债务,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
有的第三方股权或债权,达到变现的目的;方式
4
、
5
较前
3
种方式则具灵活性,
既可享受债权优先偿还
的权利,
又可在债权确实无法及时兑现时,
获得股权的担保,
而且与前几种方式
增加股份相比,方式
4
、
5
并不增加企业股份总数,且大股东不会有失去控制权
的危险。因此,具体到不同的公司,债转股究竟使用哪种方式,应根据相关各方
的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相关背景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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