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技术分析

名义股东是否享有股权(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分红权)

名义股东是否享有股权(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分红权)

内容导航:
  • 股权代持是由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 什么是名义股东,什么是实际出资人,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 名义股东之间的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区别以及如何承担相应责任
  • 一企业两股东各占50%股,从管理角度分析有何利弊?
  • 占公司股权的50.5%合适吗
  •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超过百分之50是利好还是利空?
  • Q1:股权代持是由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顾名思义名义股东一般只体现在工商注册层面,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还是由实际出资人行使,类似木偶戏!

    Q2:什么是名义股东,什么是实际出资人,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名义股东:指股份在其名下持有,但股份实际属于其他人的股东。
    实际出资人是指与他人约定由其出资而以他人名义享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人。

    Q3:名义股东之间的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股东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1、股权转让和公司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股东按照合同法规定自愿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公司法对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设立的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那么就意味着两个股东设立的公司,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不允许转让股份。即使双方不愿意继续合作,也不能转让其股份。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质相违背,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34条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此,当两个股东完成股权转让后,可由受让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同时,也可将受让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完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从而继续保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Q4: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区别以及如何承担相应责任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区别就在于他们是否享受股权带来的权益,对股权是否具有实际支配权。
    名义股东只是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他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按照实际股东的指示来进行。
    对于股东义务,应当由实际股东承担。但是如果因为名义股东违背了实际股东的意思表示,作出了对权利的处分,那么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名义股东承担。

    Q5:一企业两股东各占50%股,从管理角度分析有何利弊?

    利是防垄断;弊是难决断。。。。

    Q6:占公司股权的50.5%合适吗

    没懂什么意思

    Q7: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超过百分之50是利好还是利空?

    大股东股权质押比例太高,要注意风险了,说明大股东特别的缺钱。要担心大股东的资金断裂。另外如果股价下跌,还有平仓的风险。投资有风险。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4-22691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