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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分红(新证券法股灾)

新证券法分红(新证券法股灾)

内容导航:
  •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 证券法对高质押股的规定能否送股分红?
  • 新证券法对可转债收益有影响吗?
  • 新证券法下增发和配股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 我想问一下,历史上一共有几次股灾??每一次股灾所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 证监会对新证券实行接管是利好利空?
  • 证券法修改对券商利好还是利空
  • Q1: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主要变化有: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
    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
    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

    Q2:证券法对高质押股的规定能否送股分红?


    第十四条 本公司为质权人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资金结算帐户,为出质人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特别股票帐户须以指定交易方式指定在质权人的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上。
    第十五条 本公司出具证明书后,用于质押登记的股票将转入出质人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中,并予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出质人可开设一个以上的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已经用于质押的特别股票帐户,在该笔质押未注销前不得再次用于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 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须交付的文件:出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股票帐户开户费人民币400元。
    第十八条 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资金结算帐户须交付的文件: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质押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如送股、分红派息等),由本公司结算系统自动计入相应的质押登记帐户。
    第二十条 质押股票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配售时,配股、配售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质权人应予以配合。出质人应提前将配股、配售资金划入质权人特别资金结算帐户。配股、配售的股份自动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Q3:新证券法对可转债收益有影响吗?

    没啥影响的 这个对可转载没有影响

    Q4:新证券法下增发和配股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60507/22322547228.shtml

    Q5:我想问一下,历史上一共有几次股灾??每一次股灾所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1.股灾概述
    股灾(The Stock Market Disaster)是股市灾害或股市灾难的简称。它是指股市内在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由于受某个偶然因素影响,突然爆发的股价暴跌,从而引起社会经济巨大动荡,并造成巨大损失的异常经济现象。股灾不同于一般的股市波动,也有别于一般的股市风险。一般来说,股灾具有以下特点:
    ①突发性。每次股灾,几乎都有一个突发性暴跌阶段。
    ②破坏性。股灾毁灭的不是一个百万富翁、一家证券公司和一家银行,而是影响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的经济,使股市丧失所有的功能。一次股灾给人类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超过火灾、洪灾或强烈地震的经济损失,甚至不亚于一次世界大战的经济损失。
    ③联动性。一是经济链条上的联动性,股灾会加剧金融、经济危机。二是区域上的联动性,一些主要股市发性股灾,将会导致区域性或世界性股市暴跌。
    ④不确定性。股灾表现为股票市值剧减,使注入股市的很大一部分资金化为乌有;股灾会加重经济衰退,工商企业倒闭破产,也间接波及银行,使银行不良资产增加;在股市国际化的国家和地区,股灾导致股市投资机会减少,会促使资金外流,引发货币贬值,也冲击着金融市场。
    从1720 年世界第一次股灾发生算起,几乎每一个有股市的国家或地区都发生过股灾。1720 年法国密西西比股灾和英国南海股灾是世界上发生最早的股灾;1929 年和1987 年都起源于美国的股灾,是波及范围最广的世界性股灾;日本、台湾和香港是世界上股灾发生最频繁的国家或地区之一;包含股灾在内的1994 年墨西哥金融危机和1997 年东南亚金融危机表现出汇市与股市轮番暴跌的特点。
    总之,股灾会从多个方面导致金融市场动荡,引发或加剧金融危机。例如,1929年美国股灾,首先受冲击的就是金融市场。美国倒闭破产的银行,从1929年的659家增至1931年的2294家,从而使得整个金融市场陷入极度混乱状态。股灾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很巨大。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股灾的发生往往是经济衰退的开始。股灾引起人们对经济前景极度悲观,导致投资锐减,社会总需求下降,生产停滞,国民收入减少,经济陷入恶性循环,1929年股灾导致全球经济危机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美国私人投资由1929年的160亿美元减至1933年的3.4亿美元,工业生产1933年比1929年下降了50%,国民收入由1929年的878亿美元降至1933年的402亿美元,下降54.22%。受美国经济危机的影响,又爆发了世界性经济危机,英国、法国、德国等经济发达国家无一下陷入严重的经济困境之中。
    2.引发股灾的原因
    2.1直接原因
    股灾后很多人提出不同的理论,主要认为股灾成因包括:程式交易、股价过高、市场上流动资金不足 (illiquidity)和羊群心理。
    (1)最多人认同的理论是股灾由程式交易(program trading)引起。程式交易用电脑程式实时计算股价变动和买卖策略, 在1970年代末渐在华尔街盛行, 程式交易令大宗的股票交易和期指交易可同时买和卖。股灾后很多人说电脑程式看到股价下挫, 便按早就在程式中设定的机制加入抛售股票, 形成恶性循环, 令股价加速下挫, 而下挫的股价又令程式更大量地抛售股票。
    (2)投资组合保险(Portfolio insurance)也是原因之一。所谓投资组合保险,就是当市场下滑时,为止住损失,就卖掉股票。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得有潜在的接盘者。但在那一天,所有的接盘者都消失了,投资组合保险的操作方式将股价快速往下推。而且,投资组合保险依靠的是几乎没有限制的资金流动性,但流动性并不总是存在的,资金的流动性有时会干涸。在每个人都想卖出时,这样的投资策略是不可行的。
    (3)经济学家 Richard Roll 认为市场全球化是主因, 因程式交易只在美国盛行, 但没有太多程式交易的香港和澳洲股市却在10月19日当天带头下挫, 因此是因为市场全球化令在一个主要股市的大幅波动在一天内漫延全球股市。
    2.2引发条件
    引发股市股灾的原因很多,但起码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一国的宏观经济基本面出现了严重的恶化状况,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困难;
    (2)低成本直接融资导致“非效率”金融以及“非效率”的经济发展,极大地催生泡沫导致股价被严重高估。
    (3)股票市场本身的上市和交易制度存在严重缺陷,造成投机盛行,股票市场丧失投资价值和资源配置功能。
    (4)政治、军事、自然灾害等危机使证券市场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证券市场出现心理恐慌而无法继续正常运转。
    3.股灾处理措施
    几乎每一个发生股灾的国家或地区都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应急措施主要有:启用“断路器”暂停股市交易,动用股市平准基金入市,回购本公司股票,消除市场恐慌心理等。为了避免股灾再次发生,则加快了证券市场法规建设与完善,强化了市场有效监管和规范运作,促进经济复苏和经济发展以重塑投资者信心。
    4.最惨烈的几次股灾
    4.1美国股灾
    4.1.1 1929年大股灾
    1929年10月24日,星期四。灾难的发生是毫无征兆的,开盘时,并没有出现什么值得注意的迹象,而且有一段时间股指还非常坚挺,但交易量非常大。突然,股价开始下跌。到了上午11点,股市陷入了疯狂,人们竞相抛盘。到了11:30,股市已经狂跌不止。自杀风开始蔓延,一个小时内,就有11个知名的投机者自杀身亡。当天,换手的股票达到1289460股,而且其中的许多股票售价之低,足以导致其持有人的希望和美梦破灭。
    这种遭遇不仅仅降临到普通的缺乏理智的投资者身上, 20世纪最为著名的经济学家——凯恩斯,也在此次危机中几近破产。
    从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间,道琼斯30种工业股票的价格从平均每股364.9美元跌落到62.7美元,20种公用事业的股票的平均价格从141.9跌到28,20种铁路的股票平均价格则从180美元跌到了28.1美元。美国钢铁公司的股价由每股262美元跌至21美元。通用汽车公司从92美元跌至7美元。几千家银行倒闭、数以万计的企业关门,1929~1933年短短的4年间出现了四次银行恐慌。
    大股灾之后,随即发生了的大萧条持续了10个年头。从1929年9月到1932年大萧条的谷底,道琼斯工业指数从381点跌至36点,缩水90%,直到1941年,以美元计算的产值仍然低于1929年的水平。1930~1940年期间,只有1937年全年平均失业人数少于800 万。1933年,大约有1300万人失业,几乎在4个劳动力中就有1个失业。
    这次股灾彻底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一直到1954年,美国股市才恢复到1929年的水平。
    4.1.2 1987年股灾
    1987年10月19日,黑色星期一,开盘仅3小时,道琼斯工业股票平均指数下跌508.32点,跌幅达22.62%。 随即,恐慌波及了美国以外的其他地区。当天,伦敦、东京、香港、巴黎、法兰克福、多伦多、悉尼、惠灵顿等地的股市也纷纷告跌。随后的一周内,恐慌加剧,10月20日,东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跌幅达14.9%,创下东京证券下跌最高纪录。10月26日香港恒生指数狂泻1126点,跌幅达 33.5%,创香港股市跌幅历史最高纪录,将自1986年11月以来的全部收益统统吞没。亚洲股市崩溃的信息又回传欧美,导致欧美的股市再次下泻。
    据统计,在从10月19日到26日8天内,因股市狂跌损失的财富高达2万亿美元之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直接及间接损失总和3380亿美元的5.92倍。
    股市的震荡刚刚有所缓解,社会经济生活又陷入了恐慌的波动之中。银行破产、工厂关闭、企业大量裁员,1929年发生的悲剧再度重演。比1929年幸运的是,当时美国经济保持着比较高速的增长,股市股灾并没有导致整体的经济危机。但股灾对美国经济的打击仍然巨大,随之而来的是美国经济的一段长时间的停滞。
    4.2日本股灾
    1989年12月,日经平均股指高达38915点,进入90年代,日本股市价格旋即暴跌。到1990年10月份股指已跌破20000点。1991年上半年略有回升,但下半年跌势更猛。1992年4月1日东京证券市场的日经平均指数跌破了17000点,日本股市陷入恐慌。8月18日降至14309点,基本上回到了1985年的水平。
    到此为止,股指比最高峰期下降了63%,上市股票时价总额由1989年底的630万亿日元降至299万亿日元,3年减少了331万亿日元,日本股市的泡沫彻底破灭。 证券业空前萧条。1991年以来的两年中股票市场的交易量只有以往的20%,200多家证券公司全部入不敷出,且经营赤字越来越大。1992年不少大公司的赤字高达400亿日元以上。
    对外资本交易方面,由于对外证券交易额减少,出现长期资本收支盈余,日本变为了资本输入大国。
    另一方面由于股市疯狂上涨,吸引企业都转向直接融资,银行被迫以风险大的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要融资对象,从而间接地导致了银行业的危机。
    泡沫破灭后,日本经济形势急转直下,立即呈现设备投资停滞、企业库存增加、工业生产下降、经济增长缓慢的局面。连房地产价格跌幅近半才刚刚开始稳住,整个国家的财富缩水了近50%。
    当年资产价格的持续上涨激发人们借贷投机的欲望,日本银行当初急切地给房地产商放贷终于酿下了苦果。房地产泡沫的破灭和不良贷款不可避免地增加,使日本银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引发了通缩,使得日本经济经历了更持久、更痛苦的萧条。 日本经历了长期熊市,即使在2005年的反弹之后,日本股市离它的历史最高点还有70%之遥。
    4.3 1973年香港股灾
    1969年由李福兆牵头的一群华资经纪暗中筹备一间华人的股票交易市场远东交易所(The Far East Exchange Limited),并于12月17日开业,由此开始了普罗市民参与证券及股票买卖,当时恒生指数于12月29日创下160.05当年新高,其后股市节节上升,1971年9月20日创下406.32新高位,不足两年上升1.5倍。1973年发生了香港股票普及化后第一次股灾,恒生指数于一年内大跌超过九成,数以万计的市民因此而破产。
    4.4 1990年台湾股灾
    1987年到1990年,台湾股指从1000点一路飙升到12682点,整整上涨了12倍。当时台湾经济已实现连续40年平均9%的高增长,台币兑换美元更从1比40升到1比25元,加上券商的执照开放等,都是热钱涌入的重要原因,当时房市和股市一起火爆。由于新台币的升值预期,海外“热钱”大量涌入岛内,在居民财富增长作用下,一时间台湾土地和房地产价格在短时间内翻了两番,当时,岛内可以说完全是资金泛滥,巨大的资金流贪婪地寻找各种投资机会。1989年最后一个季度,台股平均市盈率达到100倍,而同期全球其他市场市盈率都在20倍以下。
    1990年2月,指数从最高点12682点一路崩盘,一直跌到2485点才止住,8个月的时间跌掉一万点。从12000点的下跌过程中,许多人屡次抄底,屡次套牢,从12000点回到8000点以下,有人开始进行买进,7000点买进,6000点买进,5000点更是买进,日后是一路跌到了2485点。
    5.中国式股灾
    中国股市发展历程较为短暂,但依然经历了两次惊心动魄的股灾。
    一次发生在1996年。1996年国庆节后,股市全线飘红。从4月1日到12月9日,上证综合指数涨幅达120%,深证成份指数涨幅达340%。证监会连续发布了后来被称作“12道金牌”的各种规定和通知,意图降温,但行情仍节节攀高。12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给股市定性:“最近一个时期的暴涨是不正常和非理性的。”涨势终于被遏止。上证指数开盘就到达跌停位置,除个别小盘股外,全日封死跌停,次日仍然跌停。全体持仓股民三天前的纸上富贵全部蒸发。
    另一次发生在2001年。当年7月26日,国有股减持在新股发行中正式开始,股市暴跌,沪指跌32.55点。到10月19日,沪指已从6月14日的2245点猛跌至1514点,50多只股票跌停。当年80%的投资者被套牢,基金净值缩水了40%,而券商佣金收入下降30%。
    与国外股灾相比,中国股灾的发生原因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些共性:股市的走势大大脱离经济的基本面,因此注定难以持续,一有风吹草动,便全线溃败,而股市中人则投机心态过盛,或风雨将至仍勉力为止,或追涨卖跌全凭感觉,终不免悲惨收场。

    Q6:证监会对新证券实行接管是利好利空?

    证监会接管,证券公司属于利空。

    Q7:证券法修改对券商利好还是利空

    证券法修改对券商是利好还是利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修改之后的新法规具有激发交易热情,那么对证券类个股就是利好;如果修改之后的新法规具有限制、抑制交易热情的条款,那么对证券类个股就是利空;通常情况下是中性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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