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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和占有(关联公司无偿拆借资金)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和占有(关联公司无偿拆借资金)

内容导航:
  • 当前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合法吗
  • 关联企业之间能互相拆借资金么
  • 公司之间资金拆借法律规定
  •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合法嘛?
  • 资金拆借在实践中怎么处理,企业间能进行资金拆借吗
  • 两个没有任何关系的公司之间拆借大额款,是否合法?
  • 从关联方拆借资金是合法的吗
  • Q1:当前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合法吗

    不合法的
    希望能帮到你,如果你的问题解决了,麻烦点一下采纳,谢

    Q2:关联企业之间能互相拆借资金么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比较常见,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人员对此进行询问。从我国税务实践中来看,资金拆借主要涉及两个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那什么是融通资金呢?简单的说就是融资,即借款。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各关联方之间应该按照独立公平的原则实施交易,不能以转移定价等非正常的手段来实现避税,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资金的资金拆借进行了一些限制。
    (一)出借方
    出 借方按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无偿出借资金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理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 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如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借入方
    由于借入方涉及利息支出列支问题,所以税务实践中需要对此做一些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也就是利息支出不能完全在税前列支。
    1、借入资金是关联方自有资金
    税收实践中,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
    (1)一般情况:资本弱化调整
    按 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 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金融企业为5∶1。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按各月月末账面金额加权平均确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可 税前列支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上限为权益性投资×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能列支。
    (2)特殊情况:资本弱化调整的例外
    按 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以不进行资本弱化的特别纳税调整。
    2、 借入资金是关联方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企业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全额扣除,不受资本弱化的调整。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 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能否推广到所有企业还有 待明确。
    另外,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拆借给非关联企业使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答疑,只要能够证明该事项是真实的、无避税目的的,可以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Q3:公司之间资金拆借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若干
    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可见,我国严格实行信贷规模控制,除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借贷之外,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为法律所禁止[25]。
    二、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中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中,就作出了规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四、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Q4: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合法嘛?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按企业往来处理,是不违法的。

    Q5:资金拆借在实践中怎么处理,企业间能进行资金拆借吗

    一、企业间能进行资金拆借吗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 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二、怎样使资金拆借合法化
    通过上述分析,企业间借贷,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但企业之间借贷的可以通过一些途径使其合法化。以下方式仅供参考。
    1、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虽然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会增加交易成本,但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2、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
    以上即是企业间能进行资金拆借吗,以及怎样使资金拆借合法化的问题,在实践中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而对于怎么使这个行为合法化,除了上述的方法,您可以先存后贷,存贷结合,具体如何操作建议您咨询律师。

    Q6:两个没有任何关系的公司之间拆借大额款,是否合法?

    不合法,法律禁止非金融企业间的借款

    Q7:从关联方拆借资金是合法的吗

    企业之间不能否相互拆借资金,过去都是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讲的,据说这样做扰乱金融,所以不允许。1993年公司法施行以来,这种看法也没什么改变。合同法借款合同由于并没有明确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只能是银行,所以就有了企业之间到底能否相互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企业无外两种,一种法人,一种是非法人。企业法人都有自己的章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不能将企业的资金借与他人使用,要看该企业法人的章程是否允许。一般来说,企业法人借入资金章程都是允许的,不论向谁借都可以,但是企业法人借出资金,董事长、执行董事、厂长、经理是没有这个权限的,如果企业是公司的话,那么企业法定代表人将公司的资金借与他人使用,就属于违章挪用,是要受到责任追究的。因此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一般来说是事实不能、客观不能,所以合同法第50条规定它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的各种无效合同。说是相对无效或者效力未定的合同都可以,只是没什么实际意义。有意义的是出借方可以根据公司法、章程主张无效,提前追回借款,并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法人,特别是公司,只要不是银行,过去不能出借资金,现在有合同法就是更不可以的事情。活口只在合同法第52条上,出借资金符合章程、履行了必要的表决批准手续的,那就是有效的。
    非法人企业看起来问题似乎更简单一些,实则不然。因为非法人企业里论简单,只有一个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简单,因为法定代表人、业主都是说了就算的。合伙企业里执行合伙有没有权力出借企业资金,也要看合伙协议是不是允许、允许的话,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一般而论,企业之间是不能相互拆借资金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还可以象从前那样,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法复〔1996〕15号批复有认定合同无效和处罚的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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