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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减持新规(创业板股东减持规定)

小股东减持新规(创业板股东减持规定)

内容导航:
  •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 持股比例5%以下股东减持有规定吗
  • 股东减持新规有减持的范围区间吗
  • 减持新规对于正在减持的大股东有没有限制
  • 证监会有规定2016年1月8号以后。上市公司的高管,股东只要有持有百分之五以上就可以任意减持的规定
  • 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 大股东减持需要提交公告么?
  • Q1: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1、《减持规定》的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
    (2)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本条仅针对集中竞价减持设立预披露制度,对于大宗交易转让的披露未作规定,相信不受影响。
    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本条规定的质押信息披露较之以往规定更加苛刻,是看身份不看数量的,过往规定以深交所主板的上市规则为例,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版)第11.11.4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即以往规定主要看股份数,5%以上的股份质押才需要信息披露,《减持规定》改成了看股东身份不看数量,极端情况意味着即便大股东只有100股股份被质押了,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据《减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受到《减持规定》的约束,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故通过二级市场举牌的主体可不遵守《减持规定》的限制。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除交易所买卖、协议转让外,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故除就来源上区分二级市场举牌买入股份不受约束外,其余规避手段基本被堵死。
    (4)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
    《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5)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
    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
    根据《减持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条对减持划分了不同路径,即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三个月不超过百分之一),但大股东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不受数额限制。另外,对于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也没有设定数额限制,但如董监高身份与大股东重合的,仍应遵守该限制。
    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前述规定,禁止减持的情形包括:
    (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等在特定期间的,则所有大股东都要“连坐”,均不得减持,但董监高减持应不受影响;
    (2)大股东或董监高自身出现禁止减持情形的,不得减持。关于本条是否会导致某大股东(或某董监高)出现禁止减持情形,是否影响另外大股东(或董监高)减持呢?我们理解,大股东(或董监高)应只对其自身负责,此种情形下不得“连坐”,即其余未出现禁止减持情形的大股东(或董监高)的减持不受影响。
    (6)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交所自律监管和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Q2:持股比例5%以下股东减持有规定吗

    没有特别规定

    Q3:股东减持新规有减持的范围区间吗

    2016年1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 中的股份总数 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五、本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 减持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Q4:减持新规对于正在减持的大股东有没有限制

    当然有,新规规定竞价交易新旧规都是不能在90日内卖超过总股份的1%,具体有什么新的变化呢?虽然限定时间内的减持比例没有变更,但是新规从大股东变成了大股东+pre-IPO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东。另外,对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东的减持限制:其持有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不能减持超过50%。须注意的是,减持比例的规定,大股东与一致行动人是合并计算的。

    Q5:证监会有规定2016年1月8号以后。上市公司的高管,股东只要有持有百分之五以上就可以任意减持的规定

    不可以

    Q6: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内容来自用户:天成信息

    实用标准文案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实操要点
    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适用范围不得减持情型
    上市公司董监高
    1、上市公司现任董监高减持所持股份。2、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和届满后离职未满6个月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所持股份。3、董监高是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的,同时适用上市公司大股东合规减持股份实操要点。4、董监高不是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且拟减持的股份属于特定股份的,同时适用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实操要点。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3、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
    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不披露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包括当年新增股份)。
    5、董监高最后一笔买入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
    6、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减持并在该期限内。
    7、窗口期内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告前1日;
    30日起算,至公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Q7:大股东减持需要提交公告么?

    你好,
    1、如果你去年开始购买、持有这只股票超过60%,你已触发要约收购了;
    2、你要发大股东减持公告;
    3、是减持前发布;
    4、通常情况下,只要不属于解禁期的股票都可以减持,规范做法是减持前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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