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的债权转让模式(p2p债权转让模式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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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实际上可以看成信贷资产证券化下的网络销售平台?
不可以,国家对于网贷平台现在管理的很严格,而且一直在打击套路贷,没有合法手续是不可以的。
Q2:P2P网络借贷纯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风险
纯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的概念如下:
根据借贷交易发生流程及原理的不同,P2P平台可以分为纯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纯平中介模式,即资金出借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平台上自主选择资金需求方。平台本身布参与交易,只负责信用审核、展示及招标,以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债权转让模式,又称“多对多”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借贷合同,而是通过第三人(一般为个人)先将资金借给资金需求方,再由该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一般而言,该第三人为P2P平台的内部核心人员。P2P平台将该第三人的债权进行拆分和错配,打包成债权包产品,供资金出借方选择购买。在该模式下,P2P平台也承担着资金需求方的信用审核以及贷后管理等相关职责。
法律风险有如下:
对于纯中介模式而言,由于平台并不参与借贷交易,只是一个中介的角色,与之相对应的是较小的法律风险。对于该模式,主要的风险在于平台对资金需求方的失察之责,毕竟平台作为事先审核了资金需求方的信用等资料,因此其必须为自己的调查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提出P2P行业监管的十原则(以下简称P2P行业监管十原则)可知,P2P平台性质应界定为信息中介,它不是信用中介,更不是交易平台。另外,P2P平台还应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
对于债权转让模式,与纯中介模式相比,平台的法律风险较大。首先该模式面临的是合规风险,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债权的拆分与资金的期限错配,有资金池之嫌。根据P2P行业监管十原则, 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其次该模式还面临的债权处置风险,即在该模式下,最终的债权仅为该第三人,如果借款人大量违约,该第三人乃至公司将会面临极大的风险。
Q3: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
一、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
该模式是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原来的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原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是网贷平台提高投资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方式。此类债权转让不产生资金杠杆、流动性风险,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且平台自身没有介入债权转让交易,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履行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即可。
二、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
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此时的专业放款人实际上是“居间人”,居间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通过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该模式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
三、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
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此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虽然部分资产包的底层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假如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Q4: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有哪几种
1、普通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出让人基于与债务人签订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获得债权,如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对买方享有债权。后出让人(资金需求方)将此等债权通过P2P平台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投资人。P2P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
2、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
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即P2P平台上的投资者将自己投资的未到期的债权产品转让给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将债权变现。
3、专业放贷人模式
专业放贷人模式,即在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中多了一个专业放贷人的角色,专业放贷人通常是与P2P平台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如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专业放贷人介入原本由资金需求方直接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的关系中,先由专业放贷人受让资金需求方的债权(资金需求方退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随后通过P2P平台将该等债权进行拆分(大标拆小标,或长标拆短标,或兼有之)包装后在平台上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专业放贷人模式包括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和债权转让及回购两种情形,前一种是放贷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退出债权法律关系中,投资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后一种是放贷人承诺当债务人无法还本付息时回购标的债权,不退出债权法律关系。
Q5:网贷:关于债权转让又有什么问题
债权转让,受让人要注意债权是否真的存在?债权是否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我国债务诉讼时效为3年,没催款一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对方催过款的,要求对方提供催款证据.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是否足以偿还?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
Q6:P2P债权转让模式是怎样的 p2p债权转让是否合法
你说的债权转让,是p2p的两种经营模式之一。
根据借贷流程的不同,p2p网贷可以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在纯平台模式中,借贷双方关系的达成是通过双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触,一次性投标达成;
典型代表:拍拍贷
特点:纯信息中介平台+无担保无抵押
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则通过平台上的专业放贷人介入借贷关系中,一边放贷一边专访债权来连通出借人和借款人,实现借贷款项从出借人手中流入借款人手中。
典型代表:平安集团的陆金所
这两者模式当下都是合法的,但是现在,p2p平台很多,良莠不齐,谨慎p2p投资,选择好的运营平台,才是要注意的。
Q7:网贷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催收公司,催收去法院起诉借款人,合法吗?
网贷的实质是民间借贷关系,网贷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单方面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催收公司;而且个这过程并不需要借款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到借款人就行,这样债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新的债权人催收公司自然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利,甚至通过诉讼的途径要回欠款。
网贷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并不违法
网贷公司听起来没有好的感觉,但是通过网络发放贷款的公司中,还是有许多规范经营,取得备案许可,发放的利息也是在法定范围之内的,这样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同样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此过程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需要知会债务人一下,债权转让合同就已经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要将自己所欠的债务转让给其他人,那么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这并不是法律的区别对待;而是债权是一种权利,债务是一种义务,权利的转让自然宽松得多,而义务的转让自然要严格得多。假如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给一个没有还款能力的人,债权人就将遭受损失,而转让债权,对债务人来没有任何影响,该还的钱还得还。
催收公司作为第三人,有权获得债权
其实催收公司听起来给人的感觉也不太舒服,但是只能说明一点他们从事的业务主要是催债,因为许多催收行为受人诟病。但确实也有许多合法注册的催收公司,在规范,合法的运用催收手段来索取债权。
当网贷公司将自己名下的债权转让给催收公司,那么催收公司才是真正的债主,其要求债务人对其履行还款义务是依据自己的权利提出,当然是合法的行为。
第三人获得债权,同样不需要获得债务人的同意,而是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毕竟这个转让过程是债权人的权利转让,需要讨论对价及交换的条件,不管是无偿赠与还是有偿转让,这个过程债务人都无权参与,也无权发表意见。只要最后知道自己该向谁还钱就行了。
面对高利贷,暴力催收,借款人如何应对
其实对网贷公司及催收公司不好的感觉,往往来源于网贷给人的印象就是高利贷,而催收公司伴随的就是暴力催收;不管是高利贷还是暴力催收,其实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当面对高利贷的情况,借款人在被起诉后,有权直接提出利息异议,要求减免多并退还余支付的利息;如果高利贷公司是长期放贷的行为,借款人还有权直接以非法经营罪提出报案。
对暴力催收,其实是一个令人深恶痛绝的问题,有的是电话信息骚扰,有的是上门骚扰,有的甚至是暴力威胁,面对这些催收方式,借款人应该收集好相关的证据,面对对自己有威胁的行为,可以选择求助。
结语
借款人并不能因为借的是网贷,要钱的是催收公司,就可以不还钱;这样反倒是自己违反了合同约定,退还高利也需要协商或者经判决确认,并不能自己单方面撕毁合同。
所以,当网贷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催收公司,催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合法合理的,借款人有异议就在审判过程中提出,并争取获得保护。
不管借的是什么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受保护是基础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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