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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有利益共享专业管理和什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有利益共享专业管理和什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内容导航:
  •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有哪些?
  • 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哪些特点呢? 谁能和我说说啊·~~ 急切啊 急切啊!
  • 证券投资基金有哪些特点
  • 证券投资基金有什么特点?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哪些优势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哪一年颁发
  • Q1: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有哪些?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基金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共同投资,表现出一种集合理财的特点。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积少成多,有利于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降低投资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研究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能够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与分析。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资者也能享受到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为降低投资风险,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必须以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使“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成为基金的一大特色。“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科学性已为现代投资学所证明,中小投资者由于资金量小,一般无法通过购买不同的股票分散投资风险。基金通常会购买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股票,投资者购买基金就相当于用很少的资金购买了一篮子股票,某些股票下跌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上涨的盈利来弥补。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资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并依据各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只能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托管费、管理费,并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业实行比较严格的监管,对各种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强制基金进行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监管与信息透明也就成为基金的一个显著特点。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操作,本身并不经手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负责。这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对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Q2: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哪些特点呢? 谁能和我说说啊·~~ 急切啊 急切啊!

    在中国,基金通常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于证券的集合投资理财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一般是信誉卓著的银行),由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基金投资人享受证券投资的收益,也承担因投资亏损而产生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基金的一种,但是不同于我们经常听到的证券类投资基金,也和曾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兴风作浪鼎鼎大名的“老虎基金”、“量子基金”不同,更不同于各种慈善等公益类基金会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主要通过私募而不是向公众公开募集的形式获得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即将每一单位的投资额最终兑换为被投资对象的股权,然后通过各类方法使得被投资企业快速发展,实现股权的快速多倍增值,同时在交易实施过程中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获利。但也有少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1) 购买门槛较高。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不在公开场合发售,也没有公开的推广;同时,其起点金额较高,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 2)收取20%超额业绩费。当私募基金产生盈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提取其中的20%作为回报。但该超额业绩费只有在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 3) 追求绝对正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较为一致,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的固定管理费很少,主要依靠超额业绩费生存发展,而超额业绩费是在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提前的,因此,只有投资者赚到钱,私募才能赚到钱。所以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 4) 股票的投资比例灵活:在0-100%之间,可称之为“全天候”的产品,可以通过灵活的仓位选择部分或全部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5) 操作灵活:目前阳光私募基金规模通常在几千万至几个亿,同时对行业集中度,持股集中度的要求远较公募宽松。相对于公募,其总金额比较小,操作空间大,可以集中持仓一两个行业,及5、6只股票,更有利于基金经理主动管理能力的发挥。 6) 流动性有限制:一般有6-12月封闭期:阳光私募基金多有6到12个月的封闭期,客户在封闭期中赎回受到限制或需要交纳3%左右的赎回费,但之后通常可免费赎回。 7)信息披露较少:通常每周、每双周或每月公布一次净值,没有强制的季度信息披露要求,相比公募,私募的信息披露较少。所以私募基金一般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理财方式。</SPAN></SPAN></SPAN></SPAN>

    Q3:证券投资基金有哪些特点

    您好,证券投资基金有以下特点:
    1.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
    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
    3.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小、费用低的优点
    4.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5.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强

    Q4:证券投资基金有什么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基金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共同投资,表现出一种集合理财的特点。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积少成多,有利于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降低投资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研究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能够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与分析,把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资者也能享受到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为降低投资风险,一些国家的法律通常规定基金必须以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使“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成为基金的一大特色。中小投资者由于资金量小,一般无法通过购买不同的股票分散投资风险。基金通常会购买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股票,投资者购买基金就相当于用很少的资金买了一揽子股票,某些股票下跌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上涨的盈利来弥补,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证券投资基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并依据各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只能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托管费、管理费,并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各国基金监管机构都对基金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各种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强制基金进行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监管与信息透明也就成为基金的一个显著特点。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操作,本身并不经手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负责。这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对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Q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二)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四)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二)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
    (三)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四)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五)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六)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七)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
    (八)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十)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十一)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二)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家债券,以备支付赎金。
    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以及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八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随时对基金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二)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基金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监督基金清算过程。
    第四十二条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Q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哪些优势

    相对于什么而言呢?

    Q7: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哪一年颁发

    15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这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办法》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上述负责人强调,在《办法》发布到正式实施的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切实做好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的制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监督协议的签署以及《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配套准备工作。
    正式实施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严肃执行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作出相应的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募集程序需严循三个层次
    从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两年以来的行业治理实践中看,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行业形象和社会评价受到置疑。
    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培育行业健康发展生态基础出发,《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为私募基金行业正名。
    《办法》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规定了募集程序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同时,对于募集机构的募集行为,《办法》确立了六项义务:第一,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第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第四,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回访确认制度不仅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重要体现,更能遏制“飞单”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不同投资者实施差异化安排
    值得提出的是,《办法》坚持了分类管理、适度管理的原则,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等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冷静期要求作出差异化安排。
    同时,针对自然人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作出了差异化的保护安排和程序性要求,针对自然人投资者,募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针对专业机构投资者,募集机构可以不履行投资冷静期以及回访确认义务;针对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投资者,募集机构可以豁免履行六项义务。
    此外,针对回访确认制度,考虑到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尚未完全实现全行业功能监管、统一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标准的实际情况,为避免产生“劣币驱逐良币”式的不公平,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鼓励和引导募集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投资者充分行使自身权利,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主动要求基金合同中设置回访确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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