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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期权收益要交税吗(期权套利)

员工期权收益要交税吗(期权套利)

内容导航:
  • 股票期权个税按照什么比例缴税?
  • 公司回购期权所得收益要交税吗?
  • 期权如何纳税,可否举例说明?
  • 公司给予员工股权留存部分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 如何利用股票期权进行场外个股套利?
  • 期权套利
  • 求期权套利策略
  • Q1:股票期权个税按照什么比例缴税?

    股票期权应该不用缴税吧,只有行权时才缴税

    Q2:公司回购期权所得收益要交税吗?

    要看 你公司是否上市? 是场外交易 还是 场内交易 如果没上市 就没有税

    Q3:期权如何纳税,可否举例说明?

    对于股票期权,分行权前转让、行权、行权后转让三个阶段。
    A行权前转让
    对因特殊情况,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简单举例一下,比如张三为某上市公司员工,2008年1月1日公司授予其5000份股票期权,授予价为1元/股,约定在2009年1月1日可以行权,张三由于缺少资金于2008年11月将5000份股票转让,取得转让净收入8000元。
    张三行权前转让收入应纳个税=8000*20%—375。
    B行权
    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例题?计算题】中国公民王某为A上市公司高级职员,2009年调入A公司。2010年12月31日被授予100,000股的股票期权,授予价为每股2元。2012年8月31日,王某以每股2元的价格购买A公司股票100,000股,当日市价为每股10元。2012年9月10日,王某以每股11元的价格将100,000股股票全部卖出(王某当期各月工资均已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王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2009年12月31日授予股票期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2年8月31日,王某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0-2)×100000=800000(元)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800000÷12×35%-5505)×12=213940(元)
    (注:个人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C行权后转让
    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Q4:公司给予员工股权留存部分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1.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
    激励对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所得,可以按下表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
    (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现有对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较多,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为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时间、价格不影响上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额。其出售股票的行为应视为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权激励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
    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应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或者同时兼得的不同股权激励形式的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上表所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一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3.对于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股票期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因特殊情况,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5.对于可在授权日征税的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的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年1月、5月和8月,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这三个文件与《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等共同构成我国对个人获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
    一、股权激励的所得性质判定
    我国最早对股权激励所得作出规定的文件是国税发[1998]9号文,它对股权激励所得的性质判定是: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判定为以后所发的相关文件所继承,没有变化。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持有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所获股息,减按50%计税。
    转让上述股票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根据财税[2005135号、国税函[2005]482号文的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依据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财税[2009]5号文规定,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股票期权所得处理。同时,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这里要注意,第一,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第二,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在下图的例子中,A、B、C三家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使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对于D公司,由于C对D的持股属于第三层持股,不能计算为A对D的间接持股,同时A对D直接持股29%,低于30%,所以D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不能采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
    讨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之前,首先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慨念――“授权日”和“行权日”。这两个概念适用于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授权日”,也称“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权利的日期。“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行使上述权利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使用的是“登记日”和“解禁日”。“登记日”指公司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激励对象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同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登记日之后,激励对象不能直接出售股票,必须要持有一定时期,即所谓“禁售期(锁定期)”。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登记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规定的日期解锁。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了。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日期就是“解禁日(解锁日)”。为了便于叙述,本文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视同为“授权日”,“解禁日”视同为“行权日”。
    财税[2005]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所得在授权日不纳税,行权日纳税。因为在授权日,激励对象并不能真正行使其权利,必须经过业绩考核并达到考核要求,才能在行权日后行使被授予的权利,此时股权激励所得才成为所得税意义上的“所得”。
    但是,对于股票期权,如果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第二,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则在授权日征税,行权日不再纳税。
    三、申报要求
    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不得使用优惠计税方法。申报的具体要求为:
    (一)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四)实施股权激励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Q5:如何利用股票期权进行场外个股套利?

    闪牛分析:提供一下两个方案,仅供参考!
    1、蝶式套利
    以看涨期权为例,出现2C2>C1+C3的机会时,需要卖出两手行权价K2的看涨期权、买入一手行权价K1的看涨期权、买入一手行权价K3的看涨期权,这种套利叫做买入蝶式套利。徐晴媛分析师提醒投资者,从图中可以明显看到,出现套利机会时,组合后的盈亏曲线恒在0轴之上,无论合约标的价格ST如何发展,到期时都能获得盈利。
    到期时,如果ST<K1,四手看涨期权全部属于虚值期权,买入的两手放弃即可,损失权利金C1+C3,卖出的两手对手方会放弃,获得权利金2C2,较终盈利2C2-(C1+C3);如果K1<ST<K2,行权价K1的看涨期权属于实值期权,行权后获得开仓价为K1的合约标的多头,平仓后获得盈利ST-K1,另外三手看涨期权属于虚值期权,所以较终盈利为[2C2-(C1+C3)]+(ST-K1)。
    如果K2<ST<K3,行权价K3的看涨期权属于虚值期权,另外三手看涨期权属于实值期权,行权履约后分别获得一手开仓价为K1的合约标的多头和两手开仓价为K2的合约标的空头,对冲平仓后获得盈利2K2-K1-ST,所以较终盈利为[2C2-(C1+C3)]+(2K2-K1-ST);
    如果ST>K3,四手看涨期权全部属于实值期权,行权履约后分别获得一手开仓价为K1的合约标的多头、两手开仓价为K2的合约标的空头、一手开仓价为K3的合约标的多头,对冲后结果为2K2-K1-K3=0,所以较终盈利为2C2-(C1+C3)。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K1<ST<K2或K2<ST<K3时,两种情况都会出现行权履约后剩余一腿合约标的无法对冲的情况。如果第二天再进行平仓会出现隔夜价格波动的风险,所以蝶式套利不适用于实物交割的期权,即目前国内上市的50ETF期权、白糖期权、豆粕期权均不适合进行蝶式套利交易,但适用于现金交割的期权。
    2、鹰式套利
    买入蝶式套利中,卖出的两手期权的行权价相同,如果这两手行权价不同,且四手期权的行权价间隔均相等,这样的组合就叫做鹰式套利。其原理和交易操作与蝶式套利完全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不合理区间:
    虽然在真实的交易市场中,并不是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价格之间会出现一定的价差,但每个价格都有一个合理的区间,如果超出了这个区间就出现了套利机会,但这种情况在真实的交易市场中极少发生,所以在此只简要概述不做深入讨论。
    1.价格下限
    期权价值由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组成,如果期权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就出现了套利机会。对于看涨期权可通过买入期权、卖出合约标的持有到期赚取盈利;对于看跌期权则通过买入期权、买入合约标的持有到期赚取盈利。
    2.价格上限
    买入看涨期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未来以行权价买入合约标的的权利,如果看涨期权的价格高于合约标的的价格,就可以通过卖出看涨期权、买入合约标的持有到期赚取盈利。
    买入看跌期权的较高回报是行权价,如果看跌期权的价格高于行权价,就可以通过卖出看跌期权持有到期赚取盈利。
    3.垂直套利
    看涨期权的价格与行权价成反比,所以如果出现低行权价的看涨期权价格低于高行权价的看涨期权价格,就可以通过买入低行权价的看涨期权、卖出高行权价的看涨期权持有到期赚取盈利。
    看跌期权的价格与行权价成正比,如果出现高行权价的看跌期权价格低于低行权价的看跌期权价格,就可以通过买入高行权价的看跌期权、卖出低行权价的看跌期权持有到期赚取盈利。

    Q6:期权套利

    假设到期时豆粕价格为P
    1、看涨期权支出27.5美分,看跌期权收入28美分。
    2、如果P<=310美分,则期权组合盈利0+(P-310)=P-310美元,为负表示亏损,如果P>310且P<=410,则期权组合盈利0+0=0,如果P>410,则期权组合盈利(P-410)+0=P-410,为正表示盈利。
    3、期货盈利411-P,如果为负表示亏损。
    所以组合的收益为
    当P<310时,(-27.5+28)+(P-310)+(411-P)=100.5美分
    当P>310且P<=410时,(-27.5+28)+(0)+(411-P)=411.5-P美分
    当P>410时,(-27.5+28)+(P-410)+(411-P)=1.5美分
    所以该组合总有收益的。

    Q7:求期权套利策略

    这题的套利策略可以依据Call-Put平价公式为P+S=C+Ke^[-r(T-t)]来进行,看那一方的价值偏高做空,看那一方的价值偏低做多,形成一个组合套利策略,依题意可知,C=P=3,S=25,e^[-r(T-t)]=1/(1+10%*3/12)=1/1.025,但缺少K即期权的行权价格或执行价格。
    如果通过公式两边平衡时,K的价格为24.39元,也就是说,当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24.39元时,可以买入看跌期权和卖出看涨期权进行组合套利,当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24.39元时,可以卖出看跌期权和买入看涨期权进行组合套利,注意这是忽略相关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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