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股权回购(股权回购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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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权回购协议范本(异议股东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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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股权回购协议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的基本信息(回购方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的基本信息(被回购方的基本信息):
姓名:
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以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元人民币(大写:)),乙方系甲方股东。
2.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回购乙方所持甲方的股权。
为此,各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Q2:股权回购协议书范本
内容来自用户:连接科技
编号:_____________股权回购协议书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______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回购方”)
股权被回购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的公司,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主要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股权”: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所享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等等。
(3)“收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4)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回购
2.1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被回购方所持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份额(即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为2.3(6)(5)10.6
Q3:股权回购协议
内容来自用户:baflora
股权回购协议甲方(回购方):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回购方):
住所:
证件号: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依法持有甲方股权;
3、甲方有意以现金方式回购并注销乙方持有的甲方股权,乙方同意甲方进行回购。
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章程》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充分协商,就甲方回购乙方持有的甲方股权及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股权回购
1.1股权回购标的
本协议所称股权回购标的(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系指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的甲方【】万元实缴注册资本(约占甲方注册资本的【】%),包括该股权所代表的乙方对甲方注册资本、资本公积、任意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本协议签署后至履行完毕之前宣布或批准的利润的全部的权利、利益及相对应的股东义务。
1.2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股权回购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条】股权回购价款、支付、税费
2.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标的股权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2.2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2
Q4:公司回购股权协议书
内容来自用户:宁岳华
公司回购股权协议书本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股权回购方(下称“回购方”):地址:
股权被回购方(下称“被回购方”):
地址:以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鉴于:
1.回购方系一家在中国成立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其注册地址为:,其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
2.目前,回购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3.回购方有意将被回购方持有的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以协议的金额回购;
4.被回购方有意转让上述股权。
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双方的互相承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文义另有要求,以下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股权回购”系指被回购方百分之( %)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被回购方转让给回购方。
“登记机关”系指负责回购方登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回购的股权”系指被回购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的回购方百分之( %)的股权,包括该百分之( %)的股权所代表的被回购方对回购方注册资本、资本公积、任意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本协议签署后成交之前宣布或批准的利润的全部的权利、利益及相对应的股东义务。2.2c.第六条7.3
Q5:股权回购是什么意思
股权回购所谓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Treasurystock)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股份回购与分拆、分立同属于资本收缩范畴,它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
股份回购的动机在于公司为了规避政府对现金红利的管理,或者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应对其它公司的敌意收购。股份回购作为一种合法的公司行为,它和杠杆收购一样是一种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结构变更类型的公司重组形式。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可以将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份作为"库存股"保留,库存股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存股日后可用于他用,比如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Q6:什么是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你好,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股权回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摸清楚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 因为这是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商股权的经济基础。如果某个创业企业在风险投资商投资后发展得不理想, 而该企业原股东的个人所有资产都建立在该企业的股权之上, 则如果企业发展得不好,该企业的原股东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中的股权。风险投资商也实现不了通过股权回购来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
其次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护风险投资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原股东的承受能力。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可能带来两种不良后果:一种是某些原股东什么样苛刻条件都全部接受, 这种原股东一般属于根本不想履约的类型,实际上风险更大;另一种就是原股东由于无法接受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而导致双方无法建立合作关系。
再次,在设计股权回购合同的法律条款时,要注意坚持:要求创业企业原股东在某种条件下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的股权,是风险投资商的一种选择权,而不是风险投资商必须将自己的股权卖给企业的原股东,以免在企业发展很好的时候,失去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
在股权回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研究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比如:在国外,企业本身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但是在中国大陆,未上市企业则不能回购自己的股权。所以,在国外,风险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可以由该企业自身来回购或由原股东来回购;而在中国大陆则只能设计成由企业的原股东来回购。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股权回购是风险投资商在无法实现其投资的回撤变现时的一种最无奈的选择,一般由原股东回购所实现的风险投资商的收益都小于该企业成功上市或由风险投资商自己将股权成功转让给第三方。所以, 即使在投资合同中设计了股权回购的条款,风险投资商也不能掉以轻心,首先要想尽一切办法协助被投资企业经营者将企业经营好,以实现最大化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经营者和原股东商议解决的办法, 如果需要企业原股东履行回购的义务,也要早与其联系,弄清楚原股东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以免原股东通过转移财产而逃避责任。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Q7:股权回购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应当履行两项程序性义务:第一,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二,根据股东及其股权的变化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并记载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各有差异、股权转让的具体交割的时间与方式也可能不尽一致,因此本条并未规定该两项程序义务的履行时间。该两项义务的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依照本法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因此,修改章程本应属于股东会的法定审议和表决事项。但是,考虑股东之间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书面协议或同意、视为同意,本条规定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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