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股票质押业务(股票质押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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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票场外质押和场内质押的区别是怎样的 我不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区别:
一、交易方式:
场内质押融资方直接向券商进行融资;场外质押以公司自有资金投入,借定向资管+单一信托方式,对融资方进行信托贷款。
二、抵押品种
场内可交易的品种,如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中对股票的要求: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2.非ST、*ST 股票;
3.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股票;
4.非交易所长期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上一年度没有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6.过去三个月累计涨幅不超过100%;
7.非法律、法规限制的禁止交易股票,不得质押西南证券600369;
8.无其他特别风险。
场外质押以股票为主,未涉及基金(ETF、LOF、封闭基金、债券)。
三、客户准入门槛
场内质押
初始交易金额50万及以上;场外质押3000万及以上。
Q2:股票质押场外质押是不是不用在券商开户,直接把股票过户给银行
1、股票一定是托管在券商的
2、质押不需要过户,场外质押需到登记公司办理质押登记
Q3:一张表看懂场内股权质押和场外股权质押的异同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场内质押
定义: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主要操作主体是证券公司(包括自有资金、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特点是在场内(所谓场内,即交易所内)完成股票质押交收,可以在场内直接处置。
标的股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港股通股票),但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远程办理,实践中一般是主办券商办理)
质押期限:场内质押期限不超过3年,续期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
限售股要求:限售股质押回购的期限必须大于其剩余限售期。 董监高质押比例不应高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的25%。
风险控制方式:设定预警线、平仓线,券商采用逐日盯市方式控制风险
违约处置:
1、一般在场内处置证券,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也可以约定证券处置过户等方式进行处理)。
2、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风险提示:
1、根据质押标的的流动性、股价波动性、市值、行业等考虑质押率,一般限售股、转让证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标的,质押率相应下调10-20个百分点。
2、妥善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充分保障处置证券金额能够覆盖融出资金本息。
3、做好逐日盯市,及时进行预警、处置。
4、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场外质押
定义:主要操作主体是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实际上是在融资过程中出质人于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的一种担保手段,其不能直接在场内交收和处置股票。
标的股票:A股股票、基金、债券、B股、新三板、港股通股票(港 股通股票的质押规则参照A股执行)等
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 远程办理)
质押期限:证券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解除质押登记, 需由质权人申请办理。
限售股要求:对于限售股的质押登记没有特殊要求。但是在违约处置时需要遵守有关限售股、董监高减持规则等监管规定。
风险控制方式: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预警线、平仓线,要求出质人及时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可以将出质人未能满足上述措施约定为实现质押权的情况,及时处置质押标的。但由于在场外操作,存在手续相对复杂、需要出质人配合等问题。
违约处置:
1、以沪市证券出质的,质押双方可申请将“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以深市证券出质的, 质押双方可申请将有关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借用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对应的交易通道, 按照常规交易方式在场内将相关质押证券卖出;【在事先约定并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将股票托管到证券公司并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状态,以及卖出股票等业务】
2、证券处置过户抵偿债务(需要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申请办理,适用于质押登记满一年的无限售流通证券,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 90%。);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证券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予以质押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即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获配股份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
1、重点关注质押率,涉及B股、新三板股票质押时,应当充分考虑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2、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3、涉及限售股的,应当充分考虑违约处置时无法进行证券卖出和处置过户的风险。
4、在进行违约处置时,需要双方共同办理,需要关注出 质人的配合风险。对于非限售股,建议在签订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质权人单方办理,同时委托券商进行办理。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Q4:资管计划做场外质押的手续
场外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具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但难以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的客户
为了补充短期流动性,又不想被动减持股份的客户
具有资金需求,但由于股份性质(限售股、个人解禁限售股等)、身份(董监高、5%以上大股东等)暂时无法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等满足其资金需求的客户
3、业务优势
场外股票质押业务以下优势:
(1)融资成本低;
(2)折算率高;
(3)资金效率高;
(注:本项业务根据最新情况,规则可能发生改变,请及时关注国泰君安证券网站或至国泰君安证券各营业网点咨询)
产品要点
1、产品要素
资金用途
资金用途广泛,可用于生产经营、证券投资、补充短期流动性、优化资产配置等
融资期限
期限长达3年,并实行提前购回、延期购回等灵活的业务机制,投资者可根据需求选择适当期限,同时可根据突发状况选择提前或延期购回
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覆盖超过80%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股票折算率最高60%,限售股折算率低于同品种流通股折算率,并设动态调整机制
融资利率及付息方式
融资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对于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的客户,可选择到期还本付息;对于融资期限在1年以上的客户,付息方式可选择半年付息,减轻客户财务压力。
预警线及平仓线
融资期间,客户质押证券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时,应于两个交易日内补仓至预警线以上;低于平仓线时,则公司有权要求质权人按合同约定对质押证券进行平仓。预警线和平仓线的具体数值由合同约定。
证券权益
客户所持证券不过户,相应证券权益由客户自行行使。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情形较为简单,质押股份超5%则应进行信息披露。
2、交易流程
尽职调查
公司对客户初步评估并立项后,对客户融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现场审核。
签署合同
经公司批准的项目,公司派员全程见证客户签署合同,客户签署合同包括信托合同及股份质押合同。
办理公证与质押
经公司批准的项目,公司派员全程见证客户在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质押。
Q5:股份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不能简单说利好还是利空。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而最大股东股权质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Q6:大股东质押股票融资的钱不是大股东的吗?为什么要求大股东融资来的钱用于企业发展呢?
钱是大股东的,股票是公司的啊?不用于公司发展凭啥拿公司股票质押呢?而且股票质押了万一未来被平仓还是公司受损,可能公司股价还要崩盘,公司承担了风险进行了质押,钱还能不用于公司发展?再说了股票质押是要公示的,多少的股民都看着呢,多少的股东都看着呢,这笔钱不仅要用于公司发展,且每一笔钱咋花的在未来年报都是要一项一项说明白的,不然不成了空手套白狼了?
Q7:XX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内容来自用户:蕉下客
XX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的投资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类投资业务系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出质,作为业务主要风险缓释措施,由本行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为其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系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包括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办理的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为主要风险缓释措施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项下所指质权人包括本行各级经营机构,以及具体业务项下的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相关合作机构。
第二章 融资人准入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项下融资人以《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华融银发[2010]34号)有关规定为准入依据。
第七条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4]第256号)规定,本办法项下融资人不得为证券公司。
第三章(六)符合本行对质押股权所属公司的其它要求。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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