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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私募基金投资境外(境外股权投资)

境内私募基金投资境外(境外股权投资)

内容导航:
  • 哪些外商有资格成为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 境内私募股权基金如何投资境外
  • 境内私募基金公司可以投资到香港做证券二级市场吗
  • 国内基金在投资,运行时与国外基金有哪些大的差异
  • 外商投资性企业能否以境外贷款进行境内股权性投资,谢谢!
  • 为什么要区别境内外股权投资机构
  • 境外投资的投资方式
  • Q1:哪些外商有资格成为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1-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2-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二)、(三)项条件

    Q2:境内私募股权基金如何投资境外

    境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执行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如果境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境外金融企业,则执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此处说明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
    一、审批权限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二、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或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Q3:境内私募基金公司可以投资到香港做证券二级市场吗

    可以投资,需要有qdii额度才行,不过目前额度比较稀缺

    Q4:国内基金在投资,运行时与国外基金有哪些大的差异

    国内传统的公募基金只是做证券市场投资,而且主要是二级市场,标的无外乎就是货币市场品种、股票、债券这些。目前公募基金的总规模在三万亿左右。公募基金家数不超过100家。龙头的华夏规模超过千亿(天弘靠货基迅速冲到了千亿以上,这块业务主要是依托余额宝,而且管理费收益很低,所以其实质意义不大),末尾的基金公司规模不足亿元。贫富差距还是挺大的,股东背景和管理层实力对公司经营都有影响。
    放在至少三年前,公募基金的工作,无论是投资还是销售,都是很光鲜的,毕竟他们的人均产值很高。但是,这两年二级市场,主要是股票市场不景气,再加上基金家数的增多,所以整体上基金行业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基金公司目前的销售主要还是依靠渠道,其中银行和券商渠道占主流,为了促进销售,基金公司给银行返认购费,给券商返交易量(事实上,承诺的交易量根本实现不了),所以一只基金发下来,基金公司挣的只有管理费了,甚至有时候为了发基金,基金公司还要倒贴钱请帮忙资金认购,确保基金能发出来。
    从2012年底以来,公募基金通过设立基金子公司,已经开始涉足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通过此业务,基金公司将触角延伸到实体经济,而这块市场之前基本是被信托垄断的。基金子公司进入这块市场后,迅速凭借较低的通道费用,较少的监管(比如一些信托不大敢做的票据和房地产项目,基金子公司就敢接手,但是现在监管层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不消耗资本金等诸多优势迅速上位。我接触的一家信托公司,对于拉到的一些监管层敏感的项目,甚至通过旗下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的通道来做。特别是银行系的基金子公司,基本上接手了银行大部分的通道业务,实现了规模的迅速扩大。
    但是,通过基金子公司的通道业务实现规模的弯道超车,对于公募基金来说,并不具有持续性;而且监管层也已经注意到基金子公司的狂飙突进。下一步如果监管层加大对基金子公司的监管,面对信托公司二三十年积累下来的实体项目运作经验,基金子公司并没有太多优势。
    未来公募基金还是要将重点放在主动管理型的投资上。
    私募基金,简单说,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顾名思义,前者主要投向证券市场,比如泽熙、尚雅这些;后者主要是投向非标的股权,比如九鼎投资这些,具体的运作模式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佼佼者,大多都是从原来的公募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跳出来的。由于私募基金的激励体制中最终要的是收益分成,这就使得,相比那些只注重做大规模拿管理费的公募,私募基金经理更注重做高产品的绝对收益。私募的投资门槛较高,主要面向高净值客户,那些比较牛的私募产品,根本不愁销售。
    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些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以有限合伙为代表。其实,这些公司就是开始抢占一些原本信托的市场。
    总体来说,私募基金市场鱼龙混杂,其中不乏牛人的牛公司,也不乏滥竽充数的人的骗子公司。
    今年4月份,证监会成立了私募基金监管部,说要将私募纳入监管,私募的备案工作也已经开展。据说,下一步公募和私募的牌照界限将逐渐模糊:公募可以通过专户等形式发私募产品,接受私募基金监管部的监管;私募可以发公募产品,接受机构部的监管。

    Q5:外商投资性企业能否以境外贷款进行境内股权性投资,谢谢!

    可以,但是境外如果用途是境内投资需要境外银行审核,这个不好过。但是注资境内公司有一个投注差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一)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二)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三)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四)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Q6:为什么要区别境内外股权投资机构

    目前在国内活跃的股权投资机构既有在国内设立的以境内机构为出资人设立的人民币基金,也有在境外设立的以境外机构为出资人设立的外币基金。这两类股权投资机构的出资人不同,我国相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的政策与人民币不同,因此人民币基金和外币基金在投资项目选择与投资退出的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企业在选择不同投资机构的时候应了解什么应的投资机构适合自己的企业。

    Q7:境外投资的投资方式

    1、中国允许企业境外投资所涉的领域。从国家的宏观经济指导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涉及的行业从初期集中在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开发、工农业生产及加工、工程承包、装配企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医疗卫生、旅游及餐饮业等领域。
    2、境外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主权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何国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
    3、离岸公司方式。迫于国际社会压力,“离岸公司天堂”已着手对其登记管理方法进行改革。但是,选择英属维尔京,开曼,香港、巴哈马、塞舌尔、特拉华州等仍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近年来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和美国是外资直接进入中国内地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国内不少民营企业为达到境外上市的目的,采用曲线的方式,迅速成为证券市场上的亮点。
    4、企业并购方式。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争取某个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还有取得现成的销售渠道、躲避欧美贸易壁垒(反倾销措施、配额限制)、利用欧美的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例如2002年9月TCL收购德国施耐德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该公司的品牌和销售渠道。并购的最基本形式是股权转让(share deal) 和资产转让(asset deal)。并购中的股权转让区别于一般股权转让之处在于,并购的股权转让是转让企业的全部股权或绝大部分股权,使收购者事实上成为企业的新所有者。而资产转让则是将企业(以小型企业为主)或企业的某部分作为物产予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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