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入股和个人入股利弊(如何入股已经成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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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入股一家企业用公司还是个人,从财务角度来看有什么区别。
A公司入股B公司
1、股利分起的角度讲,A公司入股,收到B股利做为公司的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部分钱再分给A本公司的自然人a,再交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
2、自然人a入股,收到股利,只交个人所得税。
3、公司入股,在股权转让方面,需要投资方委托代表(加盖公司公章),个人入股,方式相对比较简单,只需出具个人身份证明。
4、A公司可以委托代表参与B公司事务,个人入股可以直接参与。
5、总而言之,公司入股相对手续多一些,个人入股手续少,从税的角度考虑,公司入股双重课税。
6、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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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讨论一下:一人公司和多人股东投资公司的利弊?
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缺少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权利扩大化,欠缺对债权人等相关群体利益的保护,为一人股东实际控制公司提供了机会,谈不上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所以很容易导致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就是一人公司的风险大,对与一个自然人来说,因为只有一个人,公司的风险只有自己来承担,对于个人来说就是100%。具体来说,一人公司的弊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较高。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可以分期缴纳。也就是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被提升到10万元,而且不能分期缴纳。 2、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的信息。相对于多人公司而言,一人公司的独资特点会增加客户对该公司信用的担忧,减弱自身的竞争力。 3、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定了特殊财务监督要求。即一人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就加重了一人公司的负担,增加了公司运作的成本。 4、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同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多人公司并不需要股东自己举证,而是由债权人举证,并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举证责任的倒置就提高了一人公司的诉讼成本,加大了公司经营的风险。 5、一人公司的“计生原则”制约了公司的发展。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公司。但此举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多人公司没有这种制约。 6、根据法律规定,相比较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一人公司除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外,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这些弊端并不存在于多人公司中。 一人有限公司的有利之处: 1、一人公司规模较小,设立门槛较低,有利于鼓励人们投资创业。 2、一人公司可以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当公司法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时,单一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挂名的方式设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以规避法律。法律肯定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以后,既有利于有关部门严格依法监督执法,又有利于打击各种利用一人公司从事违法行为的不诚信投资者,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 www.zsnews.cn 3、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相对于多人公司,其内部治理结构简化,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办事效率较高,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由于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公司不设董事会,股东与董事往往两位一体,既省去了股东会议、董事会执行等烦琐程序,从而免除了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同时又使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业务经营,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灵活迅速地作出相应的决策。巨型企业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来分散经营风险并实现跨行业跨地域的投资组合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4、在家族企业设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东死亡,可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而解散公司,因此可产生企业维持效益,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有正面意义。 5、一人公司对于独立创业者来说,投资风险的大大降低是其突出的优点。因为,以前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实行“无限责任”,而“一人公司”只要是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清楚、明晰,则承担有限责任。
Q3:个人入股和公司的关系?
根据自己了解的回答:1、股东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或者其他职务;
2、税后利润提完盈余公积后,剩余部分向股东分利就是按照章程规定的分配办法执行就可以了,
3、剩余利润可以全部分配;
4、注册资本如果是50万,50万资金可以按约定分期缴资,各地具体政策不一样,详情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关于分期注资问题,网上消息从2002年开始,已经逐步有一些地方出台政策可以分期,下边贴几个消息:
1、长春市出台了哪些降低民营企业准入门槛和注册资金要求的政策?
2005年3月22日长春市工商局颁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支持国有经济峨略调整的若干意见》,这些关于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和支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政策,对于目前国家法规政策的一些“禁区”进行了大胆突玻,系列举措将进一步利于长春市民营经济的发展,企业注册登记,长春市前置审批项目博降至全国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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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实行注册资金分期注入
工商部门对新开办的民营企业,在注册企业的同时,新政策最大限度地实行注册资本分期注入。
对新开办的民营企业,除国家专项法规政策对经营行业有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规定的以外,只要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实行注册资金分期注入,只要首次缴纳注册资本达到10%,其余部分允许在3年内分期到位。新设立的实行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的民营企业,只要出资人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已经到位,即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http://www.baic.gov.cn/gcs/19qu/changping/ReadNews.asp?NewsID=811
这是北京昌平工商分局网站有关股份公司登记注册的该规定,其中有: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交付的规定
3、http://www.baic.gov.cn/qideng/djznnew/djzn/4-7.htm
不一一找了
Q4:个人入股投资项目与公司入股投资项目的利弊各是什么
小额投资最应该注意的就是不要用赌博的心态去做,最好能够量力而行,因为在这个时代,能够一夜暴富的机会,已经不存在了,一定要有一个长远的打算,一定要有一个积累的心态。
Q5:如何成立一家投资公司?
你要有钱~~~ 可能您会说我说的是废话 可是这的确是事实至少要有一千万
还有就是跟当地政府人员能接洽
因为现在投资公司太多 而很多小投资公司的主营项目就是配资
配资在国家政策里面不算违法 但配资所参与的项目往往是违规的
当然只是简单举个例子
现在的状况就是有钱就可以开投资公司关键开公司的目标是盈利
最大的问题是投资公司的钱不能闲着 你要老有项目
投资公司的发展受国家政策限制 很多项目国家没说不允许
Q6:小弟想成立个公司,有朋友想入股,怎么算股呢?
这有不着分的,把所有的入股的钱统计起来,按比例算就行了,但还有一些问题,你去帮富网上看一看别人是怎么解决的吧,祝你早日开始.
Q7:新股东如何入股已创立的公司
我认为解决的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 载于股东名册。 五、如果采用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投资的方式,应由原股东协商谁愿意出让手中的投资?原股东即可以出让部分投资减少投资比例,也可以出让全部投资退出股东会。这些都应该由原股东之间进行协商。 六、如果原股东同意新股东用实物(仪器、设备等)或技术入股,也应先进行评估后再按照规定操作。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七、如果新增股东,操作的手续可能和新设立公司相近似。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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