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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股票规定(股票的执行价格)

执行股票规定(股票的执行价格)

内容导航:
  • 股票可以强制执行吗
  • 法律规定什么条件下被执行可直接划扣股票
  • 限售流通股能否强制执行?(法律)
  • 股票帐户查封、冻结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股权怎么规定的
  • 对于执行价格为100的看跌期权,当股票价格分别为105元,100元,以及95元是何种期权?内在价值
  • 标的股票价格为31,执行价格为30,无风险年利率为10%,三个月期欧式看涨期权价为3,
  • Q1:股票可以强制执行吗

    不知你说的是哪种情况,股票也属于财产,如果有情况如破产,重大事件,法庭通过审理可以冻结并在其后作相应处理。

    Q2:法律规定什么条件下被执行可直接划扣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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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限售流通股能否强制执行?(法律)

    可以,且已有司法实践的案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
    实践中,对股权的执行措施一般包括冻结、自行转让、强制转让、拍卖、变卖以及以股抵债五种。其中,对股权自行转让属执行和解的范畴,不是强制执行的措施。而对股权的拍卖、变卖以及以股抵债与对其他物品的执行并无太大的差异,比照其规定处理即可,在此并无予以专门论述的必要。对股权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对股权的冻结和强制转让。
    对于限售流通股能否转让,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本人认为应该可以转让。因为:
    1.虽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一些特殊的股票或股份凭证,在转让方式上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如发起人股份在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等,但就《公司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其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起人借设立股份公司之机牟取不正当利益,其对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股权转让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转让上述主体的股份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其投机牟利或利用职务之便牟利的动机。因此,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行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应不受限制。
    2.从股份公司的性质出发,其完全的资合性决定了股份的自由转让是公司法上的一般原则和实践中的经常现象。股份转让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行,法院对相关股权的强制转让同样如此。因为法院强制转让首先要符合法定条件(股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并做好股权转让的登记和公示。
    3.从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如果只执行股权的派生利益不利于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执行股权的派生利益,前提必须是公司有利润可以分配。股权分为自益权(收益权)和共益权(决策权等),自益权是股东利益的根本,但其实现必须依赖共益权的保障。被执行股东往往可以利用共益权和其他股东一起,使得公司没有利润可分,而只享有自益权的申请人却无可奈何。

    Q4:股票帐户查封、冻结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于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其中也包括股票。在一般情况下,对股票的查封,会限于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帐户,该帐户只能进资金,而不能出资金;但一般会允许该股票的买卖,这是减小因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但是各个交易所的具体实施方法也不一样,详情请向相关单位咨询。
    2.
    资金小于100元
    、没有股票
    、2年内没交易
    就会被冻结账户,处于休眠状态
    本人亲自就到身份证和股东卡去您开户的证券公司解冻。
    3.
    涉嫌非法交易或者违反了相关证券管理条例也会被查封和冻结账号和资金。

    Q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股权怎么规定的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Q6:对于执行价格为100的看跌期权,当股票价格分别为105元,100元,以及95元是何种期权?内在价值

    股票价格95元, 期权为实值期权,内在价值为5元;
    股票价格100元,期权为平值期权,内在价值为0元;
    股票价格105元,期权为虚值期权,内在价值为0元。

    Q7:标的股票价格为31,执行价格为30,无风险年利率为10%,三个月期欧式看涨期权价为3,

    根据买卖平价公式C(t)+K*exp[-r(T-t)]=P(t)+S(t)
    其中其中C为看欧式张期权价格,K是执行价格,P是看欧式跌期权价格,S是现在的标的资产价格,r为无风险利率,T为到期日(K按无风险利率折现),两个期权的执行价和其他规定一样
    当等式成立的时候就是无套利,不等的时候就存在套利机会
    如:上式的等号改为“>”号,则可以在 t 时刻买入一份看跌期权,一份标的资产,同时卖出一份看张期权,并借现金(P+S-C),则 t 时刻的盈亏为0
    到T时刻的时候,若S>K,则看涨期权被执行,得到现金K,还还本付息(P+S-C)*exp[r(T-t)], 总盈亏为{C+K*exp[-r(T-t)]-P-S}*exp[r(T-t)]>0
    若S<K,则执行看跌期权,得到现金K,还本付息(P+S-C)*exp[r(T-t)],也能获得大于零的收益
    所以从总的来看,若平价公式不成立,则存在套利机会
    代入数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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