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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税(原始股套现要交45的税)

股票税(原始股套现要交45的税)

内容导航:
  • 购买股票有哪些税
  • 买股票时是如何收税?
  • 股票税收前前后后有几种?
  • 股票交易税收怎么算
  • 自然人原始股上市出售要交多少税
  • 请问公司原始股上市后卖出要不要交税
  • 股息红利的超过1年免征个税
  • Q1:购买股票有哪些税

    印花税,另外还有一个手续费

    Q2:买股票时是如何收税?

    A股交易的费用如下(买与卖双向都要付出): 1、印花税:一律为千分之1(国家税收,不容浮动)。 2、过户费:深圳不收,上海收(每1千股收1元,起点1元)。 3、交易佣金:规定最高千分之3,不得超过,可以下浮 ,起点5元。各家券商及各种交易形式(网上交易、电话委托、营业部刷卡)有所不同,具体标准需咨询各家券商。 假定你以2元钱一股买入1000股股票,那么你的买入成本如下: 股票金额:2元×1000股=2000元 印花税:2元×1000股×1‰=2元 过户费:0.001元×1000股=1元(假设你买的是沪市的股票,若是深市的则不要) 交易佣金:2元×1000股×3‰=6元(按最高标准3‰计,一般会低于这个标准,起点5元) 买入总成本:2000元+2元+1元+6元=2009元(你需付出这么多的钱) 你至少要在多少钱卖出,去掉手续费等各种费用后才不会陪钱?可按这个公式概算:(成本+过户费)÷(1-印花税率-交易佣金率)÷股票数量=(2009元+1元)÷(1-0.001-0.003)÷1000股=2010元÷0.996÷1000股=2.01807元=2.02元(四舍五入)。 那么卖出的明细项目金额如下: 股票金额:2.02元×1000股=2020元 印花税:2.02元×1000股×1‰=2.02元 过户费:0.001元×1000股=1元 交易佣金:2.02元×1000股×3‰=6.06元 卖出实收入:2020元-2.02元-1元-6.06元=2010.92元 本次股票交易盈亏情况:卖出实收入2010.92元-买入总成本2009元=1.92元 (四舍五入所致的) 简言之,买入的股价加上1%基本上就是卖出的保本价(略余一点点)。

    Q3:股票税收前前后后有几种?

    沪市 1印花税
    2交易所规费
    3佣金
    4过户费

    深市 1印花税
    2交易所规费
    3佣金(大多))
    无过户费

    Q4:股票交易税收怎么算

    开户股票低佣金说的不正确,不要采信,
    一、委托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计算,交易 上 海股票、基金时,上海本地券商按每笔1元收费,异地券商按每笔5元收费;交易深圳股票、基金时,券商按1元收费。(现在均不收取)
    二、 佣金,这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成交后所需支付给券商的费用。上海股票、基金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最高)向券商支付,上海股票、深圳股票成交佣金起点为5元;债券交易佣金收取最高不超过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二,大宗交易可适当降低。
    三、印花税,投资者在卖出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四、过户费,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作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成交股票数量(以每股为单位)的千分之一支付,不足1元按1元收。
    五、转托管费,这是办理深圳股票、基金转托管业务时所支付的费用。此费用按户计算,每户办理转托管时需向转出方券商支付30元。
    六、杂费小券商不收取,大券商收取,并且是上海的股票收取,深圳的不收取。是4元一笔,不是一到5元,大券商为了保证交易通道额,
    唯一可以调的是佣金,

    Q5:自然人原始股上市出售要交多少税

    如果达到了上市的期限可以流通的,跟普通股是一样的税

    Q6:请问公司原始股上市后卖出要不要交税

    不需要交税了。因为他们有禁售期的,从1年到3年不等。这其实就等于对他们收费了(1-3年不能卖呢) 如果再收税他们就疯了。。。 不过,由于不收税他们现在疯狂抛售导致大盘狂泻。据说国家有收税的打算,不过目前还不得而知。估计可行性很低了。。

    Q7:股息红利的超过1年免征个税

    2015年9月8日执行,个人持股期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税。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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