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调整的新增证券品种是什么(新旧证券法对比)
内容导航:
Q1:我国证券法中所指的证券是指什么?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证券法指一切与证券相关的法律标准 的总称。狭义证券法,指调整和标准 证券总类、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买卖 关系、证券市场监视 管理关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标准 的总称。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通常 指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和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证券法规则 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主要指投资基金份额、非公司企业债券、国家政府债券等。893
Q2:证券法名词解释及简述(完整版)
内容来自用户:康意合
证券法1证券:是指为设立或证明某种权利而制作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有权获得证券商记载的特定权益,或者证明持券人、第三人享有某种证券上记载的权利。
2广义证券:在专用纸单或其他载体上,借助文字或图形,表彰特定民事权利的证书,包括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3无价证券:证券商记载的权利为非财产性质的。(入场券、车票、资格证书)
4有价证券: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为财产性的,表明持券人享有按约定期限取得证券商所记载的物权或债券权利的证书。(提单、债券、票据、股票)——狭义证券
根据财产权利不同: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
5商品证券:又称货物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行使请求权的书面凭证(提单、仓单)
6货币证券:又称商业票据,是指因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而产生,证明持券人对票面上记载的,与商品交易价值相当的一定数量货币的有请求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7资本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记载投资人直接或间接享有投资收益和投资份额,并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权利证书,具有融资和获取收益的双重职能。(证券法调整)
8《证券法》中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14334657二次发行增加禁止条件:
Q3: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已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3月1日后是按新证券法还是老证券法执行?
按照新证券法正式实施日期来执行。
Q4: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所指的证券是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法》的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Q5:什么是证券,请列举出你熟悉的一些证券品种,并说明它属于那类证券
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一般都是指有价证券,广义的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商品证券/货币证券
资本证券是指与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者直接联系的活动产生的证券,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很多品种,如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权证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比如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分为两类:
1\商业证券,主要是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
2\银行证券,主要是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Q6:悬赏:“新旧破产法的区别”七点变化
我国《破产法》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6年最终出台,经历了整整12年。法律起草的过程,也是中国市场经济发育成长的过程。在起草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成长过程所遭遇的难点所在。“最终,市场取向、新的制度设计与可操作性成为了新出台《破产法》的精髓。”
新旧破产法的比较8点变化
1、 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原企业破产法只是适用于国有企业,而新法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这意味着破产不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所有企业将平等地受到同一“劣汰”法则的约束,同时,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转而交由市场解决,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破产将从“政策性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
2、 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
新企业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债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管理人”制度有别于原破产法确立的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的机制以前的制度安排中,政府清算组人员处置企业破产不很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新破产法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来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按照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不称职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还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换。这意味着企业破产清偿管理人承担企业的各种破产事宜,将能减轻人民法院保全企业财产的负担,也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 新的破产法强调债权人自治,强化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新创设了债权人委员会、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清算和重整程序当中都强调了、强化保护债权人利益。
4、 规定“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次引进了国际上破产法的最热门的潮流——重整制度,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死亡法、清算法、市场退出法,而且还是一个恢复生机法、市场主体的复兴法、拯救法与再生法。通过合法合规的专业化的重组,使企业获得新生,也使得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保护。新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重整的相关法律程序以及重整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我国经济法的一个较大突破,也是国际化的一个表现。
5、 首次写入跨境破产。随着全球资本流动加速,跨国投资大量发生,由此一个国家的破产裁决会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产生重要影响,基于这种考虑,新企业破产法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同时,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中国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这对在我国的海外上市公司,以及将来中国上市的外国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
6、 新的破产法强调对于欺诈性破产的预防与打击,在《债务人财产》这一章特别规定了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为预防和阻止恶意破产、欺诈性破产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7、 强化破产责任。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责任的规定和新《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以上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修正案(六)》也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等,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相应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8、 重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界定了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在清算中的清偿顺序问题,用中国式的智慧解决了这个在立法起草中争论极大的问题。即以破产法公布之日为界限,在公布之日之前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在公布之日之后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充分考虑了中国特殊的国情,国际的经验以及金融债权人和广大储户利益的风险与安全等多方面的因素。
Q7:中国证券市场有哪些种类?
60是所有A股
62是所有B股
65沪债
66深债
81沪A综合排名
82沪B综合排名
83深A综合排名
84深B综合排名
85沪债综合排名
86深债综合排名
87深沪A综合排名
88深沪B综合排名
89中小板综合排名
811 权证综合排名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4-5993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