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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成立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成立私募投资基金)

内容导航:
  • 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什么
  • 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怎么运行的
  • 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
  • 投资基金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有什么联系
  • 信托公司跟基金公司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 信托和基金有什么异同?(解释的要条理清晰,内容详细)
  • 私募基金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 Q1: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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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怎么运行的

    第一,公司型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合伙型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合伙企业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的委托并不因此免除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本合伙企业投资资产处置的最终决定应由普通合伙人做出。
    第三,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基金形式下,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直接参与主题。因此,紫广义的契约型基金形式下,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是一种该委托或者信托法律关系。

    Q3: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

    公司型基金的预备理论进行论述,这些理论对认识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很有必要,再次对这些理论进行回顾:证券投资基金是资本集合体,资本集合体的运作形式可分为组织形式和法律关系运作形式,其组织形式有超强式、强式、弱式之分,法律关系运作形式都是信托或仿造信托形式构造,其中有强式或弱式之分,他营式公司型基金是强式组织和强式信托的产物,自营式公司型基金是强式组织和弱势信托的产物。
    所谓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本质,是指如何认定基金当事人之间(主要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围绕着基金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因此提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关系的运作形式。综上所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信托,具体而言自营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弱势信托、他营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强势信托。

    Q4:投资基金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有什么联系

    从这两个概念的本源上来说,信托和基金是独立但有交集的两个概念。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在这种法律安排下,你(委托人)把财产所有权交给别人(受托人),他运营这个财产,并把运营收益交给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于受托人如何运营,取决于信托所依据的法律,以及信托法律文件里的约定。而基金是一种投资安排,也就是说一群人(可以是少数几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众)把钱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资并享受收益。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种选择,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伙企业,也有可能是信托。由上述分析可见,信托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资者(信托的委托人)把钱集中起来,通过信托法律安排交给信托公司(信托的受托人)投资运营,投资收益根据比例分配回投资者本人(信托的受益人)。这种为了投资的信托安排通常称为“单位信托”。
    我国信托立法相对初级,且主要针对的是单位信托。前几年市场大热时,国内的信托公司主要关注的也是这一块。出于投资者保护的目的,我国信托立法对单位信托投资人设立了很高的门槛。而对于基金来说,目前国内法律的情况是,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式(但实际有待公司立法的更新)、合伙式等;公募基金目前基本都是信托型/契约型,但一直有声音希望引进公司型等其他组织形式。

    Q5:信托公司跟基金公司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我自己觉得,信托公司是放贷业务为主,基金公司是以股票或债券做为投资标的,两者投资的方式和方向不同。

    Q6:信托和基金有什么异同?(解释的要条理清晰,内容详细)

    信托和基金
    信托的主要用途是提供资产保护和保密性。 基金在那些信托不为人所知或不被承认的民法辖区内可能是另一个合适的选择。
    信托
    这个架构,是由英国的习惯法体制发展的,是用来保护资产免受债权人和税收影响以及保持家庭财富代代相传的非常有吸引力的工具。
    基金
    基础是一个单独的法人,没有成员或者股东,一般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反映创始人的愿望,创始人可能是个人或者公司实体。基金可以设立于某个固定期限或永久设立,可用于慈善,商业或家庭目的。
    基金和信托的区别
    基金和信托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一个是另一个的延伸,信托包括很多,信托种类也有很多,他们投资不同的渠道,用其中的一种和其他比自然有一大堆区别,但这样是错误的。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其中,财产权的含义包括:1、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2、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3、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4、对财产处分的权利。
    信托理财和基金的比较

    信托理财具有一些比较优势:赢利模式清晰、投资渠道广、管理费用低,但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风险控制问题,信托产品门槛太高,面临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
    货币市场基金有不同的分类
    如以发起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司型与契约型。公司型是经由发行股份方式吸收大众资金,投资收益反映在累积的股份数上,而不是净资产价值的变动。美国的共同基金多属此类。契约型则是投资人与基金经理公司及托管机构签订契约委托代为管理,投资收益体现在基金的净值上。如英国的共同基金即属此类。若按投资者属性分类,有一般目的的基金———资金来自于一般投资大众;以证券商为对象的基金———承销商通过证券商及经纪商销售,经纪商再向社会大众销售;以法人为投资对象的货币市场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公司及银行信贷部。另外,基金还可按是否课税来分类。以美国为例,它们分为:课税型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美国公债及其它由美国联邦政府或旗下机构所发行或保证的短期金融债券;课税型非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大型银行所发行的定额存单、商业本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且平均到期日必须少于90天;国家免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市政府所发行之短期政券,其收益可免联邦政府税;州立免税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由单一州政府发行之短期债券,居住于该州的居民就该基金的收益免课联邦及州政府所得税。从1999年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状况看,当年基金规模达到16120亿美元,其中课税货币市场基金占绝大部分,为14080亿美元;免税货币市场基金2040亿美元。

    Q7:私募基金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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