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吗(千万不要当挂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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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欠款公司股东要承担吗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逃废债务。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能否适用的一个客观标准。又是一个弹性较大的条款,由法官自由裁量; 3、在债权人利益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要证明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 4、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在主观上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5、股东所承担的应当是补充连带责任,即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权人债务,公司财产不够的,方才由股东承担。 5、承担责任的股东仅为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有限责任的行为的股东,未实施这一行为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Q2:什么情况下股东要承担公司债务?
1、股东虚假出资
如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有资本虽然没有达到公司章程记载的数额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除此之外,也应当包括股东出资虽达到或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的投资减少了,相对来说是规避了公司债务,也应视为一种出资不实的情况,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对公司的过渡控制
股东对公司的过渡控制,导致公司和股东的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人员发生高度混同,甚至公司和股东共用一本账、共享一个银行账号等。在此种情况下,如发生公司对外债务的状况,往往是公司股东因此掌握大量从公司获取的资产,而公司却无力承担对外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这就是公司法20条关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力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所难以区分的是,何谓“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其标准是什么,不得而知!既便有标准,难道公司债权人利益只有在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得以保护吗?债权人受到的一般损失怎么办?
目前,债权人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完成以下举证责任:(1)股东的确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司逃避债务;(2)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非一般损害;(3)股东的滥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7.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8.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9.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3:公司负债,股东应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公司没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违法行为,申请破产,股东只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额外追究个人财产。
当然,前提是注册资金要全部到位,没有验资不代表可以不如实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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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公司欠债不还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一般情况下,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但股东滥用权利的除外,可追问。
Q5:挂名股东,只要不是法人,不是总经理,不是董事。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过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正常情况是没有责任的。
股东出资只承担子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比如:你出资10万开公司,那么这10万就属于公司的资产,经营一年后公司账户还有10万块,欠债20万,债权人也只能向公司要到这10万,无权向股东再要。
Q6:朋友要开公司,请我做挂名股东,我能答应吗
最好不要 以后公司出了问题有你的责任的
Q7:我让别人当挂名股东,可以吗
挂名股东并不需要等营业执照下来才可以签署协议,只要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签订协议的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协议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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