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披露中报规则(创业板年报预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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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扩展资料:
信息披露制度亦称“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
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
可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领填报 “有价证券申报
书”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证券发行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后者是指以填报 “有价证券报告书”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某些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的证券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
定地发展; 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也有利于上市
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关于招投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合并与收购的规定,证监会制定的 《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试行)》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百度百科--信息披露制度
Q2:上市公司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季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拓展资料: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
参考资料:中国证监会官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Q3:上市公司业绩中报,不按规定披露预报有哪些惩罚
如果当天的票面行情上涨且票价超过你的挂单价,那当然是可以成交呀,但如果你挂的卖价高于当天的行情价就卖不出了.如果你的票已经涨停,你自愿按比涨停价还低点的价卖出,你只要一挂单就会被立即卖出.
Q4:披露中报是什么意思
拟披露中报, 就像电视剧的预告片,如果业绩同比大幅增长会形成利好,从而致使股价高开。对股价还是有一定的影响!
Q5:创业板上市规则专门规定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其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上市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2.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Q6:上市公司的全资非上市子公司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吗?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否有信息披露义务,取决于一条:是否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交易,即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统统由上市公司负责。
即,信息披露是针对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无信息披露义务。
Q7:中小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有何要求?
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应在4月15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第三季度业绩预告,在次年1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业绩预告。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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