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及手续费(可转债涨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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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可转债的交易是T+0么?费用如何?
1、可以像股票一样买卖。在你的股票帐户上。不需要另外做手续。
2、可以T+0
3、手续费很便宜,大约单边万分之二。没有印花税。
4、10个为1份。。比如大荒转债如果价格是150,一笔至少需要买入10个(张)1500元。(就像股票是100股为1手)
5、但是大多数炒可转债的人不多。几十万的买卖会引起价格的波动。比如现价是150。。砸几十万进去,价格可能就变成148或者152。所以不要像权证一样炒。
6,其他,自己慢慢盯一段时间的盘吧。
Q2:可转债交易规则新规
1、操作方面和股票相同,点击“买入”或“卖出”,输入代码、数量、价格,下单即可;
2、最小买卖单位是10张(深市叫10张,沪市称1手);
3、回转交易,俗称T+0(当日买入当日可卖出);
4、没有涨跌幅限制,但有停牌制度。
扩展资料:
交易转让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要符合证监会规定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防范强赎风险,加强对发行人行使强赎权行为的监管和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要求交易所建立跨品种监测机制,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及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财经-可转债交易新规今日起实施 忘记操作打新、买入都受限
Q3:可转换债券交易规则?
你好,可转换债券的交易规则包括:
1、定价: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是纯债券价值和复杂期权价值总和,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了正股价格、转股价格、政府和转债规模等纯债价值可以通过贴现转换债券的约定,未来现金流计算得出复杂期权价值可以采用随机模拟等数量化方法确定,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与传承站架子转股价值的关系,为当正股价格下跌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向纯债价值靠近,在政府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向转股价值靠近。
2、交易方式:可转换债券实行的是T+0交易方式,其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行情揭示、交易时间参照A股办理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终止交易,终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可以转托管参照A股股票交易的规则。
3、交易费用:深圳证券交易市场投资者应当向券商交纳佣金,佣金标准为总成交金额的2‰,佣金不满中五块钱按照五块钱收取,上海证券交易市场投资者委托券商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交纳手续费用,上海每笔人民币一元异地每笔三元成交之后,在办理交割的时候,投资者应当向券商交纳佣金,标准为总成交金额的2‰,佣金不满足五块钱按照五块钱收取。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Q4:可转债交易手续费
可转债的交易
只收取佣金,免印花税。
佣金与股票交易比例相同,具体看你自己账户情况。
Q5:新版<交易规则>是否重新规定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最低门槛
为了活跃债券大宗交易市场,深交所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最低门槛,新版《交易规则》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大宗交易最低门槛调整如下:
1.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Q6:可转债有涨停吗?
没有见过涨停的,但是涨10%几,20几是见过的
Q7:证券交易规则的大宗交易制度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制度来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实施的交易制度有这样三种:一是直接竞价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者,它们共同起到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依照这一制度,凡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直接竞价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应当统计在交易所当日的总成交量中。有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还允许各证券经纪商自行储存和买卖其客户所报买或报卖的证券,故也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径称为“做市商”制度。其实,证券商报价制度是由美国NASTAQ市场率先采用的大手数证券交易制度,后为纽约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采用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应当说,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和交易类型显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仅区分了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的交易(零售与批发),使得各交易规则更趋向于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和对散户不必要的误导。
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设有大宗交易柜台。根据我国的证券交易规则,凡交易量达到或超过50万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柜台申请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柜台在接到申请后将贮存其交易报单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当日直接竞价交易结束时,再根据当日该股交易的平均交易价统一撮合成交;这就是说,我国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我们认为,我国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这一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报买数量或报卖数量的意义,而不具有具体报价的意义。其次,这一制度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将与之无关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格强加于当事人,否定了证券交易买卖中极端复杂的交易条件。总的来说,我国所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无大宗交易内容的制度;它仅仅反映了我国国资管理部门单一追求国股高成交价的意志,并且为实现这一意志不惜牺牲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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